我國的稅製是行政本位的。目前19類稅種中,隻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3種是通過人大立法確立的,其他均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加征的。此外,我國隻有《稅收征管法》,沒有稅收基本法,或者其他有關稅收的一般法律。憲法裏也沒有對稅收的征收和支出作任何規定,而是隻規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沒有體現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我國稅製的問題還不僅止於此。本章將首先分析中國稅製的特點與問題,然後闡述一下近年來的稅收改革,在此基礎上提出中國的單一稅改革與相關稅製改革的初步設想、稅製改革的原則以及總體改革構想。
一 中國稅製的特點與問題
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煙葉稅、關稅;
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財產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船舶噸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行為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征)、耕地占用稅、契稅、車輛購置稅;
資源稅:資源稅。
我國總體上是間接稅為主的稅收體係,容易造成稅收轉嫁和稅收負擔高低不均。可以把我國的上述稅種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兩大類(參照MBA百科與互動百科)。所謂直接稅,是指直接向個人或企業開征的稅,包括對所得、勞動報酬、利潤和財產的征稅。間接稅則是對商品和服務征收的,從而隻是間接地以公眾為征稅對象。直接稅與間接稅的分類方法是以稅收負擔能否轉嫁為標準的。直接稅是指納稅義務人同時是稅收的實際負擔人,納稅義務人不能或不便於把稅收負擔轉嫁給別人的稅種。屬於直接稅的這類稅收的納稅人,不僅在表麵上有納稅義務,而且也是實際上的稅收承擔者,即納稅人與負稅人一致。目前稅法理論中多以各種所得稅、房產稅、遺產稅、社會保險稅等稅種為直接稅。間接稅是指納稅義務人不是稅收的實際負擔人,納稅義務人能夠用提高價格或提高收費標準等方法把稅收負擔轉嫁給別人的稅種。屬於間接稅稅收的納稅人,雖然表麵上負有納稅義務,但是實際上已將自己的稅款加於所銷售商品的價格上由消費者負擔或用其他方式轉嫁給別人,即納稅人與負稅人不一致(消費者購買貨品或服務時,政府從中間間接地征收稅款)。
我國的重複征稅問題十分嚴重,稅負分布高低不一。一個工業企業需要首先繳納17%的增值稅,而且2009年前是生產型增值稅,其後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價值所含進項稅金,其計稅依據或稅基等於銷售收入減去外購商品及勞務支出,相當於工資、利息、租金、利潤與折舊之和。折舊不從稅基中扣除(許善達主編,2007)。由於生產型增值稅製在消費環節和每個消費前環節都要征收價外增值稅,而且不允許抵扣外購固定資產價值所含稅金,這種做法導致層層扒皮式的嚴重重複征稅(消費型增值稅則是在消費環節才一次征收)。消費型增值稅允許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總額從商品和勞務銷售收入扣除。其特點是,凡用於生產的全部外購,包括固定資產,都允許從稅基中扣除。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我國允許全國範圍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在繳納增值稅的同時,還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納稅額為增值稅額的7%,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為5%,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為1%。問題在於,在繳納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之後,企業還需要為其利潤所得支付25%的企業所得稅。雖然所納增值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作為成本抵扣,但是企業利潤先被征了一道增值稅,在扣除作為成本的增值稅額後又被征以企業所得稅,形成兩道征稅。增加值中的工資、利息、租金的情況也是如此,被征以增值稅,這些項目本身還被征以其他稅收。比如,根據2011年9月1日之後調整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雇員超過8萬元以上的那部分個人收入將計征45%的最高檔次邊際個人所得稅稅率。至於折舊,則更不應該不予扣除。剩下的稅後利潤,除了企業一些提留之外,企業主很少會願意把它提取出來,成為個人所得,這是因為如果企業主盈利較好的話,當其從利潤中通過分紅提取個人收入,還需要為其分紅(作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類)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高累進不利於調動個人的工作積極性和企業家精神的發揮。我國最高個人所得檔次的名義邊際稅率過高(45%),稅法還錯誤地抑製“收入畸高”,不能為個人創造財富建立穩健的進路和有力的授能環境。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所得劃分為11個所得項目,每一項目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並按照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或比例稅率征收。勞動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普遍高於非勞動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2011年9月後勞動所得項目中工資、薪金所得共分7個收入檔次,最高收入檔次的最高邊際稅率為45%,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為35%,勞務報酬所得(含加征部分)的最高邊際稅率為40%。非勞動所得項目中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的稅率均為20%(許善達主編)。過高的個人所得稅負導致大量企業主被迫把全部或者部分經營活動轉入“影子經濟”部門,大量工薪階層偷逃個人所得稅,兩者由此全部或者部分遊離於政府稅收之外。我國的實際稅負低於名義稅負,其一大原因就在於此。
1.本表含稅級距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的餘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2.含稅級距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將個人所得與個人消費和投資環節的征稅相聯係,那麼個人所得高稅負問題越發明顯。個人所得征稅後的部分,無論花費於投資還是消費,均被進一步征稅。比如個人被征收個人所得稅之後,2007年8月15日前存入銀行後利息所得稅為20%,其後減至5%,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如果購買證券,在2008年9月19日之前則賣方和買方均需要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1‰。從該日起,改由對出讓方單邊征收1‰。此外,如果個人所得在征收之後用於購買小汽車,那麼個人需要繳納兩種稅,即車輛購置稅和車船使用稅。購置稅為車價不含稅價格的10%(1.6排量以下為7.5%),車船使用稅沒有稅率,根據車型不同分多個數額,由60—5400元不等。汽車車船稅標準為:1.0升以下每輛60—360元,4.0升以上每輛3600—5400元。這些均不利於發揮企業家精神。
複雜的複合稅製,高累進個人所得稅,嚴重的重複征稅,這些問題導致我國的名義稅收負擔非常重。中國在福布斯2009年全球稅收痛苦指數排名第二,僅居法國之後。稅收痛苦指數是由不同稅種的最高邊際稅率加總得到的。這些最高稅率指標包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企業雇員社保基金繳款占薪金及得益的比重、企業雇主社保繳款占雇員薪金及得益的比重以及增值稅稅率。稅收痛苦指數的變化可以衡量一個國家對資本和人才吸引能力的變化。處於表格頂端的國家和地區稅負最重,處於最低端的則是稅負最輕的國家。許多地方政府征收的是財產稅(不動產稅),因此該稅種不計入痛苦指數的測算範圍。
福布斯公布的2009年稅負痛苦指數排名中,中國得分159.其中企業所得稅25%,個人所得稅45%,企業雇員社保基金繳款占薪金及得益的比重為23%,而企業雇主社保繳款占雇員薪金及得益的比重為49%,增值稅率為17%。與2008年相比,由於社保基金方麵稅負的增加,中國的稅收痛苦指數上升了7點,排名從去年的第五名上升至第二名。
2009年,相比其他地區來說,多數亞洲地區正在努力降低稅負以提升當地環境的吸引力。根據福布斯發布的信息,除去中國和日本,其他亞洲地區都正在充分利用金融穩定和低稅收的優勢。麵對金融危機引起的經濟衰退,中國政府大力發展基礎建設,並且加大了雇主和受雇者的社會保障稅負,希望以此保護最受經濟不景氣影響的工人利益,而這些措施無疑加重了稅負。
我國一方麵名義稅收負擔高,另外一方麵實際稅收負擔(隻含稅收收入)則少得多,部分與由高名義稅收負擔導致的避稅、偷逃稅、收入的轉移行為有關。我國2011年的稅收收入(不含非稅收入)占GDP的比重為18.97%。兩者的相背離恰恰部分說明了以下問題:個人和企業在名義稅負高的情況下,會想方設法避稅,偷逃稅,把生活和消費活動朝著較低稅收領域轉移,把收入朝著國外轉移。所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大量稅費負擔不屬於實際狹義稅負的範疇。
我國實際廣義稅費負擔比較重,體現在稅收之外的其他政府收入負擔大,從而體現在廣義稅費總額及其占我國GDP的比重上。根據財政部網站公布的材料,如果把我國政府的一般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和土地出讓收入全部加起來,那麼這一較大口徑的財政收入規模在2007年占我國GDP的比重可達30%。這裏麵不含當年新債收入規模和一些製度外收入。根據筆者的測算(見第七章),2009年,我國全口徑財政收入規模占GDP的占比達到53.62%。這裏的財政收入規模口徑除了包括政府的一般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和土地出讓收入之外,還包括估算的製度外收入以及政府公布的新增債務餘額。
除了上述問題,我國稅製還存在很多其他問題,比如:非稅收入多,沒有納入到預算內管理的繁多;一些稅種收入過少,但征收成本高;地方政府缺乏主體稅種。
此外,我國稅製還涉及一些憲政層麵的問題:比如缺乏法律保障納稅人權利問題,哈耶克(1988)所指的整體稅收的高累進問題,個人之間每一筆淨收入意義上的相對收入結構扭曲問題和政府稅收收入的比率上限問題,征稅權無憲政規則約束問題(布坎南,2004),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得到逐步解決。
二 迄今為止的一些稅製改革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稅製問題很大。此前我國政府已經進行了一係列稅製改革。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該決定提出了稅製改革的要求:按照簡稅製、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穩步推進稅收改革。主要的改革內容包括:
1.企業所得稅改革:企業所得稅改革主要是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製度,它使得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成為一種單一稅率稅收。這是我國走向公平競爭的重要舉措。長期以來,外資企業享受“三免兩減半”的超“國民待遇”。所謂“三免兩減半”,是指外資企業創辦的前三年,所得稅全免,後兩年則減半。在很多地方,減半政策甚至是從企業開始獲利之年起才被執行。而內資企業必須繳納稅率高達33%的全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