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中國的稅製問題與單一稅改革構想(2 / 3)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並於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由此,我國結束了企業所得稅法律製度內、外資分立的局麵。企業所得稅改革內容包括(謝旭人主編,2008:142-143):

(1)統一稅法。內、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稅製;

(2)統一稅率。統一並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將法定稅率降至25%;

(3)統一和規範稅前扣除辦法及標準。比如,明確了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具體規定了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的稅前扣除;調整了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部分)的稅前扣除;統一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的稅前扣除;明確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稅前扣除的範圍和條件;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建立“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係。稅收優惠的主要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以及自然災害專項減免稅優惠政策等措施;

(5)對新稅法公布前已設立的老企業實行一定期限的稅收優惠過渡措施。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製度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如果它與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三者結合起來考慮的話,企業所得稅率仍然過高。這是因為,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等已經削薄了企業的利潤,甚至使得企業無利可圖。此外,市場經濟裏競爭政策應該優先於產業政策,但是我國的產業政策五花八門,體現在企業所得稅領域,就是稅收優惠過多過濫,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格局。

2.增值稅製度改革:完善增值稅製度,推行消費型增值稅改革。我國1994年稅製改革時選擇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這是一種非常明顯的、不公正的重複征稅,因為生產性增值稅不允許企業抵扣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根據有關部門的解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一方麵是出於保證財政收入的需要,另一方麵是考慮到當時經濟過熱是主要矛盾,生產型增值稅有利於抑製投資膨脹(謝旭人主編,2009:144)。很明顯,生產型增值稅不僅因為重複征稅而有失公平,對經濟發展也帶來明顯的不利影響。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國對東北地區的裝備製造業等八大行業進行了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允許對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從2009年1月1日開始,我國終於全麵推行消費性增值稅製度改革。2009年,以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為契機,為解決增值稅改革的深度問題,在部分地區先行先試的基礎上,我國全麵實施了增值稅轉型改革,將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納入進項稅額的抵扣範圍,在推動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方麵,邁出了重要一步。據統計,2009年至2011年,因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全國累計減少稅收收入5000多億元,明顯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但是,由於對勞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不完整,轉型後的增值稅製度在消除重複征稅、促進產業分工方麵的優勢仍然難以充分發揮。正如上文所述,消費型增值稅製度改革的問題仍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對工資、利息、租金、利潤的重複征稅問題以及對折舊的征稅問題。

3.消費稅改革:消費稅改革旨在促進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節能減排,更好地引導生產和消費(謝旭人主編,2008:144)。我國從2006年4月1日起對消費稅政策進行了重大的調整。主要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謝旭人主編,2008:144):一是對消費稅的應稅品目進行有增有減的調整。新增加了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成品油稅目,並將原來的汽油、柴油兩個稅目和新增加的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為成品油的子目。同時取消了“護膚護發品”稅目。經過調整後,消費稅的稅目由原來的11個增至14個。二是對原有稅目的稅率進行有高有低的調整,涉及稅率調整的有白酒、小汽車、摩托車、汽車輪胎等稅目。

如果從雙重征稅角度看,消費稅也會導致重複征稅,而且它與增值稅屬於交叉征稅。我國的消費稅有些懲罰性征稅的味道,用來引導消費。其背後存在“仁慈性政府”的預設問題,政府被認為是“仁慈的”,並從“善意”出發,確定哪些屬於“優效產品”(merit good),需要鼓勵消費;哪些屬於有害產品,需要限製消費。另外一方麵,這些“優效產品”或者“有害產品”的區分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因此,需要一種民主公開的公共選擇程序來確定“優效產品”和“有害品”。在此基礎上的消費稅其實比我國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更加合理,盡管聯係到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它們均存在重複征稅的問題。

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2011年,我國開始試點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貨物勞務稅收製度的改革由此拉開序幕。改革試點在現行增值稅17%和13%兩檔稅率的基礎上,新增設11%和6%兩檔低稅率。試點方案規定,交通運輸業適用11%的稅率,研發和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物流輔助和鑒證谘詢等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據分析,增值稅擴圍,對原增值稅納稅人來說,由於抵扣範圍擴大,稅負勢必降低。但對於原營業稅納稅人,營業稅率是3%—5%,繳納增值稅後,雖有17%、13%、11%和6%四檔稅率,具體行業的實際稅負並不一定會降低。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國務院擴大營改增試點至10個省市,包括北京市。

5.個人所得稅改革:個人所得稅改革主要涉及提高工薪所得費用免征額,調低甚至免征居民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稅率,甚至暫時免征居民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2007年12月23日,我國將工薪所得費用免征額標準由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至2000元。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沒有涉及應稅所得檔次的增減,也沒有涉及稅率的增減。2011年9月1日實施,中國內地個稅免征額調至3500元。比如,對於高收入群體,實際上稅負增加,過去月收入超過10萬元以上的那部分收入才征以45%的最高邊際稅率,現在月收入超過8萬元以上的那部分收入就需要征以這一稅率。

6.農業稅改革: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從而廢除了農業稅。這裏的一個問題是,盡管大量農戶的收入比較低,但是有些農戶的收入比較高。全部廢除農業稅之後,是否需要起用另外一種稅收,使得全部農民能夠成為納稅人,承擔納稅人責任,履行納稅人義務,同時對較低收入農民免征稅收,而使得較高收入者依法納稅。

7.房產稅試點:從2003年5月開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分3批在北京、遼寧、江蘇、深圳、重慶、寧夏、福建、安徽、河南、大連10個省區市和計劃單列市的32個縣、市、區開展了房地產模擬評稅試點工作。物業稅改革可能還涉及原有一些稅種的合並問題,比如房產稅與城鎮房地產稅等稅種的合並。物業稅改革還涉及家庭對物業稅的承受能力問題,減少其他方麵征稅問題。後一問題非常重要,因為根據前麵的計算,我國的宏觀稅負已經比較重。重慶市政府、上海市政府於2011年1月28日起正式試點開征房產稅。在重慶,對於房價達到當地均價2倍至3倍的房產,將按房產價值的0.5%征稅;對於房價達到當地均價3倍至4倍的房產,將按房產價值的1%征稅;4倍以上,按1.2%的稅率征稅。在上海,征收對象是指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適用稅率暫定為0.6%。

此外,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增加了大排量車船的車船稅負擔。該稅法在2012年1月1日生效,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三 中國的單一稅改革與相關稅製改革初步設想

我國的稅製問題非常複雜。現有的稅製由於其重複征稅、個稅的高累進、政府缺乏規則約束等問題,既不符合效率原則,也不體現公平原則。與此相應,稅製改革涉及麵廣,很難一步到位。這裏我們基本上集中探討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改革構想,主要是單一稅改革構想。在必要時,我們才述及相關的改革構想。

四 稅製改革原則

我們的稅製改革設想的原則是:簡化稅製,減輕稅負,提高效率,增進公平。這些原則與霍爾—拉布什卡單一稅方案所遵循的原則基本一致。而且這裏的效率與公平原則也與哈耶克(1999)所提倡的以下原則性設想類似:一是整體稅收的高累進不可接受,整體稅收的輕度累進或者比例性可兼顧效率與公平原則;二是個人所得稅的高累進也不可接受,輕度累進或者比例性可兼顧效率與公平原則;三是征稅總額應當多高一般由多數決定,它也因此應該最大程度地承受這一稅收負擔;四是高收入群體作為另一種少數群體,多數不應當有權對之強加歧視性的稅收負擔,具體體現在要保持不同納稅人每一筆收入的淨額之間的相對關係;五是最低收入群體作為少數應得到一些救濟。哈耶克這些原則性設想反映了對“憲政效率”的考慮。實現這種“憲政效率”的同時,也體現了“憲政公平”。

我們構想的單一稅改革遵循以下霍爾—拉布什卡單一稅方案的操作原則:其一是堅持消費稅的原則,即對人們從經濟中拿走的部分征稅,而不是對人們投入到經濟中的部分征稅(霍爾等,2003:IX);其二是堅持一個基本的管理原則,即所得僅被征稅一次,並且應當盡可能與其來源接近(霍爾等,2003:76)。

五 總體構想

我們建議的方案參照了霍爾—拉布什卡的單一稅方案,因而與之比較相似。霍爾方案裏的個人所得實際上指工薪所得,包括工薪和養老金。我們按此口徑狹義地定義個人所得稅,也稱工薪所得稅。這裏養老金確實也是個人的所得,隻不過養老金一般是在個人到了領取年齡的時候才計征。其他個人所得和養老金之外的所得都可以歸入經營所得範疇。由此經營所得的定義非常寬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