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國的單一稅方案,無論是工薪所得,還是經營所得,都是從源頭上計征。在中央層麵,每筆所得隻征一次稅收。而且隻對經濟中的消費部分征稅,而不是對投資。消費是人們從經濟中取走的部分,而投資是人們對經濟的貢獻。我們把工薪所得稅和經營所得稅(廣義的企業所得稅)確立為同一種稅率。這樣有利於同等對待個人所得和經營所得。
我們雖然同意哈耶克有關最低收入群體作為少數應得到一些救濟的看法,但是具體的做法有些不一樣。哈耶克讚成救濟的形式是一種比例較低的征稅。我們的做法比哈耶克更進一步:考慮到最低收入群體即便被如此征收,社會仍然需要向其提供救濟或者扶助,不如對其個人工薪所得適用一個免征額。這一工薪所得免征額也適用於所有其他收入群體。可以把這一免征額看作為對所有人的基本生活用途需要免征個人工薪所得稅。
在進行單一稅改革的同時,需要根據原則性、必要性和靈活性考慮廢除一些間接稅或者其他稅種,以盡量消除重複征稅。也需要考慮是否需要增加一種稅種(比如物業稅),以替代其他稅種。
(一)個人工薪所得稅製度改革
整體稅收和個人所得稅的高度累進既不符合稅製效率原則,也不符合稅製公平原則。一種單一稅率外加對個人所得規定一個免征額,更能兼顧稅製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09年我國全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總收入18858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分均分別為1571元和1431元。同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153元,月均429元。這些收入與單一稅製下的個人工薪所得口徑不一致,也沒有考慮大量的偷漏稅。不過,城鎮居民家庭主要收入仍是工薪收入,在目前每人免征額仍為每人每月2000元還是比較合理的。對於農民,其經營所得,屬於經營所得稅的計征範疇,其務工所得,則屬於計征工薪所得稅的範疇。
我們將個人工薪所得稅定在20%。這是有其一定估算依據的。首先,較高個人所得對應的較高稅率基本上不發揮作用,形成一種“阻遏性稅率”,它一方麵損害納稅人的工作和創業積極性,一方麵促進納稅人做出轉移所得、避稅、偷逃稅等安排;其次,如果調查納稅人,一般不願意從自己的收入支付大份額的稅收,而傾向於同意他人多繳納更大份額的稅收。筆者2008年對參加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千島湖夏令營的60位學員進行了一場初步的納稅意願調查。如果一個人年收入達到10萬元和30萬元兩個檔次,真正願意支付20%稅率以上的所得稅的極少。在做出回答的15位學員中,隻有2位回答願意,絕大多數隻願意支付不超過稅率15%的所得稅,還有2位學員回答不願意支付任何個人所得稅,其理由是“沒有代表權不納稅”。實際上,如果把這件訪談放到網上的話,結論傾向於如此。如果個人自己必須承擔稅收和稅收遵從成本的話,個人隻願意支付很少份額的稅金。之所以我國的上述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定得高,是因為立法者主要是考慮到針對社會中的他人,而非自己征稅。這也說明,哈耶克的以下說法是正確的:征稅總額應當多高一般由多數決定,它也因此應該最大程度地承受這一稅收負擔。三是如果考慮到社會保障繳款,在上述提問時,排除了對社會保障的考慮,那麼15%和20%的意願稅率均不能用於社會保障,需要另行籌資。
這樣,每年標準個人工薪所得稅T的計算公式是:
T(工薪所得+養老金)×20%
(二)經營所得稅製度改革
經營所得範圍比我國現有的企業所得稅範圍要大得多。具體包括(參照霍爾等,2003:198-199):(1)銷售貨物和服務的收入總額,不包括銷售稅和貨物稅;(2)沒有作為報酬申報的收費、傭金和類似收入;(3)租金總額;(4)特許權使用費;(5)銷售廠房、設備和土地的總收入;(6)提供給所有者或雇員的商品、服務、廠房、設備或者土地的市場價值;(7)從境內向境外地點所運送的商品、服務及設備的市場價值(如果此價值沒有包括在銷售額中);(8)向存款人、保單持有者和其他對企業有金融債權的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值(如果此價值沒有包括在銷售額中)。
這裏所謂的經營(business)遠遠地超越了原來的企業或者公司的概念。個人的這類所得,也是經營所得。
由於采取經營所得源頭征稅,將避免重複征稅。正因為如此,政府不是在對企業征稅,而是對各種個人的經營所得征稅。在征稅時,允許扣除經營成本。經營成本是購買用於經營目的的商品、服務和原材料的實際成本,包括(參照霍爾等,2003:199):(1)購買商品、服務和原材料實際支付的金額,不論這些商品、服務和原材料在當年是否再次售出;(2)發生在境內的經營投入的市場價值;(3)用於經營目的的旅行和娛樂費用的實際成本,如果這些費用合理的話。經營成本不包括提供給雇員或企業所有者商品與服務的購買金額,除非這些金額已經包括在經營收入中。
經營應稅所得是經營收入減去經營成本,減去支付給雇員的報酬,再減去資本設備、建築物和土地的成本以後的餘額。標準經營所得稅T的計算公式如下:
T(經營收入-經營成本-支付給雇員的報酬-資本設備、建築物和土地的成本)×20%
(三)配套改革
單一稅改革是一個係統工程,需要其他領域的配套稅製改革。
(1)社會保障製度改革。我們需要推行社會保障個人賬戶製度改革。我們不支持社會保障稅的說法,這是因為在個人社會保障賬戶製度下,個人支付的社保基金屬於個人的未來收入。這與現收現付製不一樣,現收現付製下社會保障繳款與社會保障稅沒有什麼差別。
上述20%的工薪所得稅率看上去不算高,但是我們還要看到工薪所得稅之外對社會保障繳款的計征。隨著時間的發展,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將不可阻擋地加快發展,無論是否有人反對。雖然社會救濟是需要的,但是對社會保險的潛在負麵影響需要注意。哈耶克在《自由憲章》第十九章“社會保障”裏就特別擔心不能把社會保險變成一種強製工具,從而忽視個人在自己未來生活的責任。現收現付製度就容易變成一種強製工具。正是因為它成為強製工具,才導致像美國和德國這樣的大國,其養老保險體係幾乎不可維續。可能智利這種個人賬戶製度更加有助於個人責任的發揮。估計20%工薪所得稅之外,還需要雇員把最低10%的法定社會保險繳款放到個人的賬戶上。在社會保險方麵,除了雇員個人會被要求支付其社會保險繳款之外,企業也往往會被要求配套支付對雇員社會保險繳款。估計企業也配套占雇員工薪10%的雇員社會保險繳款,可規定企業可從其經營所得稅中扣除這筆繳款。
一個雇員社會保險繳款的法定支付總額以及雇主配套繳款應該有一定的上限。工資很高的雇員,如果要求其持續支付10%的社會保險繳款並要求雇主持續配套,其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法定社會保險是法律要求的最低法定保險,雇員自己可以選擇更高檔次的保險,超出最低法定保險部分,雇員個人可以自願支付繳款。雇員也可以在支付了最低法定保險之外,購買商業性保險。很明顯,那些被免除工薪所得稅的個人,不能免除社會保障繳款,這些繳款仍然存入個人賬戶,是個人未來的收入。當然,對於沒有生產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政府也可以做出特殊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安排。這樣,總體上是一種個人社保賬戶製度。此外,社會保障管理機構需要多元化,既有公立機構,也有私立機構,供雇員自主選擇。允許社保機構之間的競爭。由於社保管理機構維護社保基金方麵存在一定的風險,可共同出資提供個人養老金限額保險。
(2)取消增值稅和營業稅。由於經營所得從源頭征稅,範圍廣,鼓勵個人和企業創業和發展,部分原先的個人所得也變成了經營所得,經營所得稅收入與個人工薪所得稅之和一般可以超越原先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這方麵需要一整套的數據進行測算。我們無法在本研究框架內進行。這也意味著,上述20%的統一稅率隻是一個建議,必要時也可以做些微調。
(3)物業稅改革。合並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為物業稅,對企業和個人征收。但是,需要考慮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尤其是個人(區別於家庭)首套自用房,即便城市房價暴漲,過多征收物業稅很容易超出個人的承受能力。征稅更應著眼於針對轉手房地產的經營所得。另外,物業稅改革也需要與地方財政民主製度的建設相聯係,更多地體現“無代表權不納稅”的憲政原則。
(4)暫時保留其他稅收。在進行了上述稅製改革的同時,可以暫時保留其他稅收,比如消費稅、資源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船舶噸稅、車輛購置稅、關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和煙葉稅。
上述稅製改革並不十分徹底。還存在一些間接稅。但是,在推行之後,我國的稅製結構將更為精簡,更有效率,更為公平。改革之後的稅種結構和收入歸屬。我國與美國的情況不同。美國霍爾—拉布什卡單一稅方案隻針對聯邦層麵的征稅,沒有涉及州和地方政府稅收。這與美國聯邦和州兩者權力分立有關。在美國,需要在聯邦和州兩個層麵推進單一稅改革。我國屬於權力集中型體製,其特點是,無論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政策,均可以較快全麵推行。因此,一旦做出決斷,我國的體製對於全麵推行單一稅也是有利的。
最後,有必要對我國的宏觀稅收負擔率設置一個上限。如果把通貨膨脹率考慮在內,我國2009年的宏觀稅收負擔率已經很高。這種情況到目前為止仍然存在。政府有責任從製度上改進財政收入和支出管理,避免較為寬鬆的貨幣供應,正視納稅人權利保護,提高財政透明度,打造良好的責任政府形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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