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哈茨方案的背景是聯邦勞動管理局的工作業績及其工作人員規模此前被公諸於眾:根據統計,當時該局的行政官員人數大約達85000人,但全國工作中介人數隻有15000人。
哈茨方案的要旨在於提高勞動力市場政策的效率,並使得失業者自身為自己重新整合入社會做出貢獻。比如,哈茨4號方案對德國的失業救濟和社會救濟進行了改革。它把對有勞動能力者支付的失業救濟金與社會救濟金歸並為第2類失業救濟金,將其限定在一種低於舊有社會救濟金的水平之下。舊有的社會救濟金名義上低於現在的第2類失業救濟金,但是有時由於存在來自各社會事務部門支付的各種學校補貼、住房費用補貼、衣著補貼和聖誕節補助等等而在總體上變得高於當今的第2類失業救濟金。
4.社會保障
德國的社會保障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其他各種社會支付組成。聯邦德國的社會保險係統已有近130年的曆史。俾斯麥社會立法的最初目的,是緩和隨著工業化而產生的社會緊張關係,為政府贏得工人階級的支持。在1883、1884和1889年,分別開始實行疾病保險、意外事故保險、養老和傷殘保險。這三類保險包括在1911年頒布的《帝國保險規定》中。它至今仍是社會保險的法律基礎。德國又在1911年實行了職員保險,1923年礦工保險,1927年失業保險。經過不斷發展和多次改革,目前德國的社會保險係統對危及生活和生命的風險,如老年、傷殘、疾病、失業和意外事故等,提供了多方麵的保護。
對於社會保險的規模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一些人持反對看法,認為“福利國家”的規模過大,財政負擔太重,並因之要求收縮社會保險的規模。另有一些人則認為較低收入階層的生活還沒有得到足夠的保障,進而要求推行更大的社會平衡。
德國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是個人的風險由集體承擔。這同個人承擔自己風險的市場經濟原則正好相反。大部分德國人都有義務進行社會保險。如果個人收入超過一定門檻,從而不在要求參加義務保險的範圍,可以參加自願的保險。社會保險的主管機構,是自治管理的公法法人,屬於“準財政”機構(Parafiski)。社會保險的費用,原則上來自投保人和其雇主交納的數額相等的保險費。在達到一定的收入界限以前,保險費的數量要隨收入提高而增加。獨立業者必須自己負擔保險費。
從邏輯上看,在德國,雇主雇傭雇員,其所考慮雇員成本已經包括了工資成本和附加工資成本,其中附加工資成本包括了投保人和其雇主交納的數額相等的社會保險費。雇員邊際成本總體上應該不超過雇主從雇員投入工作當中所能獲得的邊際回報,否則雇主會在中長期通過增加資本來替代邊際成本低於邊際回報的那部分雇員。在短期,不排除即使在雇傭邊際成本超出其邊際回報情況下,雇主為了維持生產,從其利潤當中轉移一部分資金補貼雇員成本。在這種情況下,會表現為雇主邊際利潤的減少。
德國社會保險製度如果要更多地強化個人責任原則,也有現成的國際經驗可供借鑒:比如參照智利模式在醫療保險或者養老保險中推行個人公積金製度。智利於1980年開始實施以個人賬戶和私營化經營管理為主要特征的養老保險製度。該製度采取完全的基金製,個人的繳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退休後養老金待遇也完全取決於個人退休賬戶的積累額和投資收益。由於實施了商業性的基金管理模式,智利的養老金的投資收益率在改革後的最初10年年平均收益率達到13%。社會救濟是社會保障體製的“最後”一項收容幫助措施。它符合德國基本法裏規定的“社會國家原則”。社會救濟主要包括保證基本生活需要和維持基本生存需要的救濟金、疾病和培訓救濟金等。沒有資格在社會保險係統內得到扶助的所有生活困難者,自1961年聯邦社會救濟法生效後,有法定權利要求社會救濟。至於這種社會救濟是否保證了社會的和文化的最低生存需要,仍然存在激烈的爭論。2005年1月1日,德國有關社會救濟的法律規定被納入社會法典第12卷。原來的聯邦社會救濟法也相應被廢除。
五、社會市場經濟的重要性:從其對“經濟奇跡”貢獻的視角分析
二戰之後,聯邦德國經濟增長迅猛、持續時間長久。在1950年至1959年期間,德國的GDP年增長8%左右。對於這一出人意外的發展,被人們稱為“經濟奇跡”(Wirtschaftswunder)。德國“經濟奇跡”始於1948年的貨幣改革,其終結時間存有兩說。一說為1957/1958年。當時首輪經濟周期結束,德國馬克實現完全可兌換,初步完成與世界經濟的一體化,而且歐洲經濟共同體(EWG)成立。另一說為1966/1967年。那時德國經曆首次戰後嚴重的衰退。對於德國“經濟奇跡”的成因,存在著四種不同的解釋:
第一種解釋是經濟活力釋放論。這一觀點比較流行。一是存在戰後的恢複性需要,二是西德地區需要整合入世界經濟體係當中,三是德國的經濟發展也得力於民眾的工作熱情和進取心,四是勞動力數量大幅增加。比如,到1950年有8百萬人口來自德國東部地區,到1961年又有3百萬人口從德意誌民主共和國來到德國西部地區。不過,如果沒有一定的市場製度為發揮這種經濟活力創造條件,單靠這些因素也不能實現“經濟奇跡”。
第二種為製度變革推動論。根據該種觀點,德國的“經濟奇跡”得益於廢除戰時經濟,在貨幣改革過程中廢除價格管製以及其後體現秩序自由主義構想的立法為其創造了主要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經濟奇跡”的實現與德國引入社會市場經濟相關。
但是這一解釋的反對看法是,比如法國通過其幹預主義的指導性計劃(Planification)模式也實現了類似的成就。不過,法國的指導性計劃不是計劃經濟。它旨在通過指導性計劃來幹預私人經濟的運行。但是,法國的計劃者需要確實必要的信息和知識來支撐其計劃。國民經濟的增長在所有迄今為止的計劃時期都落後於計劃指標。指導性計劃總體上是失靈的,因為過去總會出現由於預測錯誤造成的投資失敗,相對較高的通貨膨脹率(作為所謂的矛盾衝突的引發因素)和高失業率,國家財政和國際收支不平衡危機以及社會的不安定。隨著歐洲一體化和經濟的日益全球化,國際經濟因素不斷排擠本國經濟,在這種形勢下,這種計劃方法以及在上述政策工具的幫助下使其發揮作用的嚐試,必然會帶有不切實際的色彩。這使得指導性計劃的約束成分越來越少。到20世紀90年代初,法國從指導性計劃轉向所謂的戰略性計劃。
第三種解釋是戰後重建推動論。根據概論點,德國“經濟奇跡”與戰後重建有關。在比較經濟增長率時,可以發現,這些受到二戰破壞越重、占領軍控製越嚴重的國家,戰後增長率也越高。德國,奧地利,意大利,日本,荷蘭和法國都表現出年均7—9%的增長率。受戰爭影響較少的國家或者中立國家,其增長率“隻有”3—4%。戰後重建的重要援助工具為馬歇爾計劃。隨著蘇聯與西方國家日益對立,盟軍從原來不打算重建西德改為開始重建,為德國的“經濟奇跡”創造了前提。隨著蘇聯與西方戰勝國之間分歧加劇,東西方陣營很快進入了冷戰階段,也各自增加對兩德的經濟援助。1948年的貨幣改革也為簡化歐洲複興計劃(也就是“馬歇爾計劃”)在德國的實施創造了便利條件。不過美國的經濟援助便利了德國實現其經濟奇跡,可能還在一些階段有助於加快實現德國經濟奇跡,但是絕對不是單獨由美國的經濟援助才造就德國的經濟奇跡。一些新的研究表明,馬歇爾計劃並不像人們之前所認為的那樣在歐洲和德國的複興過程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第一個提出這一觀點的是經濟曆史學家艾倫·米爾沃德(Alan S。Milward)。德國曆史學家格爾德·哈達赫(Gerd Hardach)在他1994年出版的著作《馬歇爾計劃》(Der Marshall Plan)中進一步闡述了這一觀點。這些曆史學家指出,早在美國的大規模援助到達之前,許多歐洲國家就已經轉入了經濟增長階段。而且一些接受援助較少的國家,其發展速度反而更快一些。
德國受到控製戰後重建和搬拆德國生產設施的盟軍計劃的影響。而且至1954年止,西德地區多年來累計共獲得20億美元的援助(包括馬歇爾計劃),但它要支付的“占領費用”每年就有24億美元。西德地區獲得的援助資金,主要用於重建許多嚴重受損的基礎設施。雖然馬歇爾計劃確實減輕了歐洲和德國重建過程中的許多困難,並對一些關鍵部門的恢複起了重要作用,但總體來說,歐洲和德國在戰後低穀之後的經濟增長與馬歇爾計劃的聯係並不是很密切。第四種解釋為趕超論。作為戰後重建觀點的補充,趕超論也廣為傳播。按此西歐經濟在戰後在趕超技術先進的美國經濟。西歐的企業效仿美國的企業。打個比方,美國在前頭頂風前進,西歐國家在其後趕超過程中阻力更小,速度可以保持更快。等達到了美國的生產率水平,趕超過程即告終結,西歐國家麵前就沒有其他國家為其擋風遮雨,增長速度下降。不過沒有一定的製度因素的支撐,單純趕超也不一定能夠實現高速增長。很多欠發達國家在二戰滯後都采取了趕超戰略,但很少實現“經濟奇跡”,尤其是那些不能有效利用市場和產權的國家。
所有上述種種解釋都不足以單獨解釋德國的“經濟奇跡”。它們其實都是互補的。它們構成了德國“經濟奇跡”的多種成因。
此外,一些因素也為“經濟奇跡”創造了條件,構成德國實現“經濟奇跡”的進一步的成因。
一是德國在二戰期間保留了較好的生產能力和基礎設施條件。西德地區雖然大城市在二戰期間遭受嚴重的破壞,但是德國的生產能力和基礎設施總體遭受破壞程度並不大,盟軍在戰後隻是有節製地拆除生產設施。大約80%—85%的生產能力未遭受破壞。德國在戰後總的生產能力甚至超過戰前最後一個和平年份,即1938年。公路和鐵路網隻是許多短小的路段遭到嚴重破壞。眾多被破壞的橋梁和交通樞紐路段可以得到較快修複。隨著橋梁的修複,水路也得到修通。在這些領域,1948年貨幣改革之前西德地區的重建工作就進展得很好。而且廢墟清理工作也進展順利。
二是德國傳統上的學徒製為德國企業培養了大量的熟練技工和工程師,為德國的工業發展和工業強國地位奠定了基礎。德國的學徒培訓始於中世紀時期的手工業。在19世紀與20世紀之交,政府通過立法重新發揮中世紀具有等級製色彩的手工業學徒培訓模式的作用。手工業工人資質按此分為三類,即學徒工、熟練工和師傅。這種培訓模式在魏瑪共和國、納粹期間以及在戰後的西德地區均得到了複興,而且朝著集車間訓練和課堂學習於一體的“二元製”職業培訓模式轉化。隻不過在魏瑪共和國和納粹期間更加意識形態化,而在戰後則去意識形態化。三是德國傳統上中小企業集群發達,家族企業眾多,適應性大,靈活性強。倫敦《經濟學人》雜誌的文章分析,德國在19世紀興起了一些從事專業化製造並專注於細分領域的中小型企業集群,其中很多企業是精於其各自細分市場的家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有著很強的適應性和靈活性,它們從新興市場對高質量資本品和消費品的需求激增中獲利。大約95%(即3百萬家)在德經營企業是作為家族企業經營的。根據在波恩的中產階級研究所的一份研究報告,在德經營企業41.5%的銷售額來自於家族企業,57%的工作崗位由德國的家族企業提供。德國的家族企業甚至有大型企業。比如根據德國《商報》2012年8月6日的排名,德國第一大家族企業為大眾汽車公司,2011年銷售額為1590億歐元,雇員總數502000人。有了上述的發達職業教育,德國中小企業和家族企業的發展如虎添翼。
以上分析說明,除了其他有利因素之外,社會市場經濟體製發揮了很大的作用。沒有市場取向的體製轉型,即便有了其他有利因素,也往往隻是“萬事俱備,隻欠東風”,經濟的活力就難以釋放,“經濟奇跡”就難以實現。
六 對中國的意蘊
我國正在推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概念比“社會市場經濟”隻增加了兩個字。隨著兩者之間存在一些相同之處,但是兩者的內涵和性質差別巨大。兩者均強調市場效率與社會平衡的統一,這是相同之處。
但是,“社會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差別之處更多,更為根本。德國總體上把私人產權作為一項最基本的經濟製度,但是我國把公有製作為最基本的經濟製度。德國維持著一個市場價格體係,包括在重要基礎性行業。而我國的重要基礎性行業采取政府行政壟斷。私人產權和市場價格體係兩者的存在與否基本上能夠規定一國體製是否屬於市場經濟。如果兩者同時得到維護,那麼一國就是市場經濟,如果沒有得到維護,就不是市場經濟。很明顯,我國在這方麵還有較大的差距。從這種意義上看,有必要區分“實質的市場經濟”和“名義的市場經濟”。德國屬於實質的市場經濟,而我國的市場經濟仍然是個目標:我國既不是實質的市場經濟,也不是名義的市場經濟。
歐肯所代表的弗萊堡學派思想和其他秩序自由主義思想對德國實現“經濟奇跡”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在德國“經濟奇跡”實現之後,也就是在20世紀60年代之後,已經日漸不為多數民眾所知。這並不是說這些理論已經不重要,而是說明其核心思想,比如競爭秩序觀,已經基本上成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體製根基的組成成分。秩序自由主義的思想仍然是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重要理論基礎。此外,德國的各種新自由主義流派內部雖有不同的分支,但是其主要區別在於競爭秩序“調節原則”或“過程政策”的具體“劑量”把握的不同,尤其是在社會政策問題上。但是,市場經濟的“構成原則”優先於“調節原則”,秩序政策優先於過程政策,這已為這些流派所普遍接受。與此類似,在當前的德國,各大政黨之間的經濟政策建議也是大同小異,都類同於那些新自由主義流派的政策建議。如果從六十年多年聯邦德國史的角度看,德國各屆政府的政策實際上是在向那些新自由主義政策趨同。主要差別在於社會政策上社會福利劑量上的差別。比如,德國前總理施羅德的經濟政策,是市場取向的。也正是在施羅德執政期間,德國開始推行大規模的勞動力市場靈活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