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加強證券監管職能,懲處違法違規行為(1 / 1)

8.4.1 加大違法違規成本,強化處罰力度

為了抑製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必須要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使違規成本絕對地大於違規利益。如果違規支付的成本很小,而預期獲得的收益很大,那麼不但不能有效抑製,相反還在一定意義上“鼓勵”了違法違規行為。

中國證券行業的薪酬水平一直在各行業處於前列,2006年在崗職工工資最高的是證券業,平均工資達到85522元,增長最快的也是證券業,增長率達到51.59%,是全國平均工資的4.07倍。證券業與林業平均工資相差77268元,前者達到後者的10.36倍。而在2008年股市大幅下挫,股民蒙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卻提高薪酬及福利費用至32億元,比年初預算增長57%,使國泰君安證券員工的人均薪酬達到了100萬元,而其經紀業務收入卻隻完成了年初預算的62%,證券投資部虧損1.44億元。另據媒體報道,普通員工並未取得這麼高的收入,天價薪酬很可能支付給了公司的高管人員。

中信證券董事長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持有公司80萬股股票期權,高管人員總共獲得了2216.31萬股股票期權,成本價隻有微不足道的2.28元,而二級市場即使在最低迷的2008年,其股價複權後仍達到50元以上,最高價達117元,僅中信證券高管人員的收益就在10億元以上。

證券行業作為高風險高收益的行業,其從業人員的薪酬是處於社會前列的,證券行業的高管人員更是取得了遠遠超過社會平均水平的薪酬,同時其違規行為所帶來的不當利益更是巨大。但即使在其違法違規謀取不正當利益後,實施的懲罰也微乎其微。

從南方證券案件的情況看,其高管是中國證券業的元老級人物,在1997年因對操縱陸家嘴股票價格負有領導責任,被中國證監會免去申銀萬國總裁的職務,並處以五年證券市場禁入的處罰。在處罰生效後,該高管就到深圳擔任深圳創新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主要進行風險投資。2002年證券市場禁入期一滿,就被有關政府機構委以重任,出任南方證券的高管,而在其任期內南方證券挪用的客戶保證金數額由19億元猛增到90億元,南方證券對重倉持有的“哈飛股份”不斷加大投資,操縱股價以牟取不正當利益,南方證券被關閉後,中國人民銀行為清償其債務提供的再貸款高達80億元。然而在該高管對造成如此重大損失負有部分責任的情況下,中國證監會對其的行政處罰隻是“取消其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公訴機關也對該高管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由此可見,在證券業違規行為的巨大利益麵前,違規的成本是何等的低廉。因此要對違法違規行為產生震懾作用,必須提高違規公司的成本,加強對證券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懲戒手段的權威性和威懾力,確立監管重點與監管的適度性,加強對操縱股價、欺詐上市等違規行為的監管與處罰,建立證券公司的誠信檔案建設,加大對反複違規公司的處罰,直至將其逐出證券市場。

8.4.2 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嚴格執法紀律

法律製度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主要取決於被查處概率的大小。因此必須要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嚴格執法,做到有違規必有查處。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執法的約束力量不在於處罰的嚴重性,而在於處罰的不可避免性。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對投資者而言有失公允,讓其對市場失去信心;對違法者而言,讓其心存僥幸,萌生繼續違規的動機。一旦再有適當的機會,這些心存僥幸的違法者又將變換手法再次損害投資者利益。因此,證券監管部門應依據《證券法》、《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等法律法規,對證券公司經營中暴露的違法違規行為一查到底,決不姑息。在市場相對繁榮時期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更能彰顯監管部門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誌和決心,比市場低迷時期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的威懾力和示範效應更大。監管和執法既是監管部門的職權也是其職責。監管機構在行使其職責和權力時,運作上必須獨立於外界政治或商業的幹預,並切實負起責任。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的力度和提高行政執法的效果,應該設立行政執法定期巡查製度,對於在巡查中發現有不負責任的部門或人員,應給予必要的懲處進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