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加強證券公司治理和風險控製(1 / 1)

8.5.1 加強證券公司風險業務的監管

證券公司業務風險主要來自自營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證券公司往往是在違規自營虧損或者開展違規委托理財無法償還的情況下,才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或委托理財資產。這種風險必須在發現時及時處理,如認真核查證券公司提交的定期報告,對可能存在潛在風險的公司,證券監管機構應立即組織現場檢查。這樣就可以在證券公司風險發展到很嚴重的程度之前,通過持續性監管及早發現問題以控製證券公司的財務風險。國際證監會組織的《證券監管的目標和原則》指出,應確保證券公司實行嚴格的防火牆製度,避免或妥善處理利益衝突。若衝突可能發生,應通過妥善的披露、內部保密規定或停止可能引起衝突的行為等途徑,保證公平對待客戶。公司內部對自營交易的決策程序應有明確規定,並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公司的自營交易情況,並提供充分的信息方便監管機構判斷該公司的淨資產是否足以承受其自營交易麵臨的風險。公司必須實行保證金的第三方存管,確保其不被挪作他用。

8.5.2 健全證券公司治理結構

證券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包括所有者、經營者和投資者。證券公司治理的目標不僅是保護股東的利益,還需要保護證券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我國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由於股權相對集中,國有控股企業占絕大多數,控股股東和內部人控製現象較為嚴重。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都被控股股東所操縱,中小股東和投資者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由於缺乏有效的債務約束機製,激勵和約束機製不足,一些證券公司難以有效控製自身的風險,在利益的誘惑下,采取故意的違法行為,導致風險失控。為了健全證券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在將證券公司股東和實際控製人納入證券公司監管範圍的前提下,首先必須放鬆對證券公司股東的嚴格審核,積極吸收社會股東和外資參股,大力推進證券公司公開上市,促使股權結構多元化。在此基礎上鼓勵證券公司引入獨立董事製度,強化董事會的職權,加強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建立《股東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等規章製度和董事會提名、薪酬與考核、審計等專業委員會,構建較為完善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體係。

8.5.3 建立有效的內控和風險管理製度

長期以來,我國證券公司重業務開拓,輕風險管理,沒有按要求建立內控機製,或者雖然形式上健全了內控體係,實質上卻無法發揮作用。而綜合治理期間證券公司風險的集中爆發凸顯了內控體係的重要性,為此,隻有證券公司內部建立了有效的風險管理係統,才能規避各種風險,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客戶的利益。證券公司應根據證券行業的特殊性,在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管理體係下,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麵覆蓋的,符合健全、合理、製衡、獨立原則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製,確保風險管理與內部控製的有效性,防範和化解內部風險。從人事及機構設置上,必須保證合規總監及合規部門的獨立性,賦予其隨時檢查業務部門內控執行情況的權利,以便及時發現和製止違規行為。從證券公司外部來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進行外部風險監管,通過定期報告製度、信息公示、現場檢查也可以確保證券公司行為合法、合規,保障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防範係統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