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加強行業自律機製和誠信體係的建設(1 / 3)

充分自律的行業有利於形成這個行業的法治秩序。隻有將證券業自律納入到證券監管的體係中來,才有利於與強行法規範、監管執法行為結合形成證券法治秩序。正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道格拉斯曾指出的:“將大量的實時管理行為委托於自律組織進行,不僅必須而且可行。這樣,政府將在管理活動中取得自由權,從而扮演監督者的角色。政府始終握有管理的武器,處於為管理手段的實施掃清各種障礙的地位。政府隨時準備出擊,但他希望自己永遠按兵不動。”從這個角度看,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離不開有效的行業自律建設。

8.6.1 加強證券業協會職能建設

首先應該明確政府部門與證券業協會之間的關係。證監會作為協會的歸口管理部門,對協會的管理應遵循指導性原則,使協會始終處於相對獨立的地位。這既符合自律性監管的內在要求,也有利於充分發揮協會自主、靈活的管理特點。首先改變協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由證監會直接任命下派的做法,改由會員大會選舉,杜絕監管機構人員兼任協會領導的現象,割裂協會與其主管機關的血緣關係,變原來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以還原協會作為證券商利益代表的民間性。同時可以借鑒美國立法,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理事會成員應有一定比例代表發行人、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以防止證券公司過度操縱證券業協會,維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8.6.1.1 完善行業協調職能。

這是指證券業協會應成為行業內部的協調者和證券業同政府管理之間的協調者。證券業協會成立和運作的目的在於提供公共服務。其職能的運行具有公共性、宏觀性和中介性。這使得其成為國家監管機關與證券業從業主體間進行連接和協調的最佳媒介。證券業是一個追求效率的行業,要保證這種效率的實現就必須使得監管機構與市場間的距離最小。這樣,作為維係監管機構與市場間的中間組織的證券業協會就成為完成這個任務的合適主體。證券業協會要積極反映證券業的呼聲,溝通證券業與政府、投資者、上市公司等的聯係,共同推動市場的發展。同時證券業協會應形成完善的調解或仲裁機製,協調證券行業內部的糾紛和衝突。

8.6.1.2 強化場外交易職能。

場外交易市場是指不在規範的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半組織化或者未經組織的交易場所。場外交易以證券公司櫃台交易為基本形式,具有交易場所分散、規模大小不等的特點,目前證券業協會負責監督的場外交易市場主要是證券公司的股份代辦交易係統,交易對象主要是部分退市證券。我國現行《證券法》尚未對場外交易進行規定。但是,市場發展表明,目前地方產權交易市場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補充,具有一定的市場需求,我國證券業對參與產權交易所的交易有強烈的製度需求。證券業協會作為以券商為主的自律組織,在管理會員單位的證券經營活動,建立場外交易具體規則、推動場外交易的發展等方麵都具有政府監管所沒有的優勢,因此必須由證券業協會來建立一個規範的場外交易市場,整合現有的股份代辦交易係統和地方產權交易所,為券商提供新的商業機會。

8.6.1.3 加強為會員服務的職能。

這是增強其對會員的吸引力的關鍵。首先要強化信息服務職能。證券業協會應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向會員提供及時、全麵的行業信息及其分析研究成果,為會員的經營活動提供決策依據。其次,強化推動行業創新的職能。證券業協會一方麵要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推動券商合理競爭、業務創新,為其成員帶來商業利益;另一方麵要推行公認的行為規則,保證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

8.6.2 加強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職能

8.6.2.1 強化證券交易所法律地位,建立交易所自律監管的權威性。

2005年新《證券法》中,對證券交易所作為自律性監管組織進行了明確規定,確定了證券交易所在自律監管中的性質和地位。現在需要在實際操作中恢複其自律性組織的本來麵目,強化自治功能,清除證券交易所身上的行政色彩,徹底改變現在證券交易所過分依賴政府監管的狀況,使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地位具有充分的權威性和獨立性。證券監管機構要減少對交易所人事安排的不當幹預。證券交易所的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直接由證券監管機構提名,不符合通常的慣例。監管機構已經委派了非會員理事,那麼理事長和副理事長應該由理事會選舉,隻是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必須經過監管機構的認可,監管部門沒有必要直接提名理事長直接任命總經理、副總經理。在交易所越來越進行趨向市場化經營的背景下,總經理應由交易所的理事會從市場的合格人選中進行挑選。

重新定位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權,改變行政授權模式。在上市問題上賦予證券交易所更大的權力,全麵擴充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職責,豐富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手段,劃分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發行監管部與交易所監管的權限,明確與政府監管職能的邊界。目前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最重要的證券的發行核準權限仍在證監會,而證券交易所僅負責證券的上市審核,未來可以將發行核準的權限下放給交易所,由交易所係統地規定證券發行、上市的具體條件並且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之間可以差異化各證券交易所可以在滿足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根據自己的情況製定不同的發行、上市標準,使證券發行上市更加市場化,對保薦機構的自律管理也可以采取不同的標準和要求,使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之間形成良性競爭。

8.6.2.2 充分發揮交易所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功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必須從事前、事中和事後三個環節對證券公司進行監控,及時發現和化解風險。首先,需要加強對證券公司風險的事前預警。按照證監會關於證券公司分類監管的原則,加強對風險券商的監管,建立風險預警機製,避免證券公司風險積累。滬深交易所應該確立交易權限管理製度,交易所可對證券公司交易權限實施管理,並根據需要設定、調整和限製證券公司參與交易所交易的品種、方式及規模,並對證券公司交易設置了相應的資格條件。這種事前控製,可以充分發揮自律監管貼近市場和機構的優勢,實現提高證券公司自律監管反應速度和效率的目標。

其次,加強對證券公司風險的事中監控。證券交易所應強調證券公司內部風險管理和內控製度的重要性,要求證券公司對其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履行自身管理責任;同時建立證券公司信息報告製度,及時發現異常交易,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有效降低市場運行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最後,加強對高風險證券公司的事後處罰,提高證券公司違法違規成本。交易所設立的會員部應該加強對證券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必要時可以與其他部門進行聯合調查,以便及時發現、製止證券公司存在的違規行為。在明確責任後,采取口頭警示、書麵警示、要求整改、約見談話、暫停受理相關業務的監管措施,必要時可以上報證監會處理,從而強化對證券公司的監管職能。

參考文獻:

[1]多納德·海,產業經濟學與組織[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11-39,1095-1097

[2]金碚,產業組織經濟學[M]。經濟管理出版社,1999:113-158,291-302

[3]施蒂格勒,產業組織和政府管製[M]。三聯書店,1989:210-241.

[4]賀衛,尋租經濟學[M]。中國發展出版社,1999:206-242.

[5]趙渤,中國金融監管[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210-224

[6]謝平,中國金融腐敗的經濟學分析[M]。中信出版社,2005:72-74,99

[7]方芳,付長文,中國證券業集中度、規模對績效的影響[J]。金融研究,2004,283(1):70-77.

[8]王利豹,陳繼純,對我國證券業市場結構的實證分析[J]。會計之友,2006(8):48.

[9]劉曉輝,王長江,人為壟斷下的超額利潤、趨同化競爭與業間合作[J]。當代經濟科學,2002,24(4):58-64.

[10]姚秦,中國證券業市場結構與績效實證研究[J]。證券市場導報,2003(2):62-66.

[11]趙旭,蔣振聲,周軍民,中國銀行業市場結構與績效實證研究[J]。金融研究,2001,249(3):59-67.

[12]杜煊君,從博弈論角度分析我國證券市場違規現象[J]。財經研究,2000,26(6):16-22.

[13]尹築嘉,黃建歡,長期變遷視角下中國證券業的市場結構和績效研究[J]。蘭州學刊,2006,157(10):143-145.

[14]黃淩,我國投資銀行業市場結構、規模與績效實證研究[J]。金融論壇,2005,2:55-60.

[15]張惠,基於SCP範式的我國證券業產業組織研究[D]。合肥:合肥工業大學,2007.

[16]徐傑芳,基於BGR模型對我國投資銀行業市場結構、規模及績效的實證分析[D]。合肥:安徽大學,2007.

[17]王聰,中國證券市場傭金製度研究—關於中國證券市場的SCP分析框架[J]經濟研究,2002(5):39-47.

[18]曹郡,淺析我國證券業市場集中度[J]。河南金融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6,128(2):100-102.

[19]黃建歡,製度與SCP的關係:基於中國證券業的研究[D]。廣州:暨南大學,2006.

[20]李慶峰,中國證券市場製度績效研究[D]。浙江:浙江大學,2003.

[21]高正平,楊克成,中國證券業的SCP分析及完善發展對策[J]。現代財經,2003,163(8):32-35.

[22]王勁屹,賀煜,中國證券業市場結構淺析[J]。北方經貿,2003(1):60-61.

[23]姚秦,中國證券業市場結構與績效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03.

[24]牟惠萍,我國券商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分析[J]。科技信息,2006(11):214.

[25]陳焱,我國證券業規製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措施[J]。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6):112-115.

[26]陳焱。2008全球金融危機及其啟示[J]。華東經濟管理,2009(2):66-70.

[27]沈鵬,證券監管的限度[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3.

[28]吳豔坤,證券市場監管的比較研究[D]。天津:天津財經學院,2003.

[29]陳焱,中國證券業的產業組織分析[J]。合肥學院學報,2009(3):54-58.

[30]李延振,證券業規製的變革研究[D]。廣州:暨南大學,2002.

[31]廖進球,陳富良,政府規製俘虜理論與對規製者的規製[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1(5):10-12.

[32]丁美東,政府規製失效及其優化[J]。當代財經,2001,201(8):17-20.

[33]張豔,中國證券市場信息博弈與監管的研究[D]。成都:四川大學,2003.

[34]鄭傑,中國證券業規製問題研究:理論與實證[D]。廣州:暨南大學,2005.

[35]田來,“中國牆”製度——證券業的自律規範[J]。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6,2006(1):76-79.

[36]王莉,證券公司保薦代表人激勵機製探索[D]。上海:複旦大學,2005.

[37]胡龍嬌,保薦人製度比較研究[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6.

[38]黃建歡,曾愛婷,產權結構與市場製度:對中國證券業的市場考察[J]。南方金融,2007,368(4):48-50.

[39]金永生,產業組織理論演變及在中國的研究現狀[J]。合肥工業大學學報,2003,17(1):6-10.

[40]周鮮華,閆進光,從對中美投資銀行的比較看我國投資銀行業的發展[J]。商業研究,2000,217(5):71.

[41]秦東宇,柴彭頤,從金融創新看中美之投資銀行[J]。商業研究,2003,262:111.

[42]王建,孟劍春,沈江,從美國投資銀行的發展看我國投資銀行業務的創新基礎[J]。財經科學,2001增刊:131-132.

[43]林耀德,當前我國證券公司的競爭環境和對策分析[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5,19(15):116-117.

[44]閆驪巍,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發展戰略研究[D]。長春:吉林大學,2005.

[45]楊建平,李曉莉,對股權分置改革中對價問題的思考[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5,41(5):5-9.

[46]白天輝,劉洋,對完善我國證券業規製內容的建議[J]。金融投資,2005,2005(17):43-44.

[47]南鳳蘭,對我國證券公司現狀和發展的思考[J]。中國金融,2006,2006(3):51-52.

[48]陳述雲,吳小鋼,對我國證券業規範發展的思考[J]。商業經濟與管理,2004,152(6):55-58.

[49]蘇暢,吳建福,邵娜,對我國證券業集中度的分析[J]。科教文彙,2008,2008中旬刊: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