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是一門妥協的藝術。為爭取早日開庭,維護中華民國司法界的威信,伍廷芳采取變通策略,提出撤銷正副裁判所長的稱謂,對裁判官,隻規定座次,陳貽範居中、蔡寅居左、丁榕居右。這樣在名義上沒了誰正誰副,但在外界觀感上還是司法部的人坐在了通常“大老爺”的位置。幾經折衝,陳其美也隻好同意了。
在確定了裁判官之後,雙方又就是否允許聘請外國律師一事展開了爭論。伍廷芳認為可通過允許外國律師在中國法庭出庭辦案的方式,為中國律師參與租界法庭辦案提供先例。他主張必須選一名精通西方法律和裁判製度的主審官,以體現新興的民國是一個文明的國家。可以看出,伍廷芳允許外國律師出庭辯護是出於向西方諸國昭示民國初建後的依法辦事的新氣象,他已經把這個案件的審理上升到事關收回領事裁判權和民國司法主權的高度。
陳其美對伍廷芳這個主張又是堅決不同意。他也有自己的理由:一是案件與外國人不相幹;二是世界上哪一個國家都不允許外國人給自己國人當律師。三是允許外國律師出庭,恐怕日後成為外國幹涉民國司法的借口,因此必須加以限製。平心而論,陳其美的說法更為高瞻遠矚,而伍廷芳則未免太過天真了,太過追求法律上的形式,而沒有了政治上的頭腦。雙方互不相讓,為了這一議題角力很久,終於還是按照陳其美的意思辦了。
經過了長時間的鬥爭,姚榮澤殺人案終於開庭了。全案在上海南市市政廳開審。作為民國的第一次公開審判,本案的審理因為沒有先例,隻好按照西方模式進行。經過三次審理,陪審團認定姚榮澤謀殺成立,法官丁榕據此宣布:判處姚榮澤死刑,兩周內執行。雙方可以作最後陳述。姚榮澤的律師請求陪審團施恩,丁榕說可由陪審團上書總統請求赦免,原告律師則在最後提出賠償費用、保護證人等要求。丁榕宣布:如果總統赦免了姚榮澤,那麼姚榮澤需要向周、阮的家屬各賠償20000元,另外罰金1000元。
這樣一個判決令外界大大失望。正所謂“雷聲大雨點小”,判決主人雖然嚴厲,但給姚榮澤開了後門,隨時可以免於死刑。法庭為了維護自己的尊嚴,判定由於周、阮家屬都參與了庭外刑事和解,各處罰金400元,以禁止以後醜陋的“私了”事件發生。
審判結束後,陪審團七人合議通過姚榮澤要求上書總統赦免其死罪的請求,投票結果是四比三。陪審團當然是上海士紳力量的代表,他們把對社會的影響力發揮到了極致。陳其美和孫中山也被迫向這一勢力低頭。姚榮澤以此被免於死刑,改為終生監禁。當然,姚榮澤主動賠款10000元,作為對周實、阮式撫恤以及建祠安葬的費用。
孫中山發出的大赦令讓民間對民國政府的信心大打折扣,一般老百姓本來就對這個新事物持觀望態度,這樣一來更覺得是換湯不換藥,新社會和舊時代都是那幫人說了算罷了。
作為死者的革命戰友,陳其美也沒能挽回局麵,他能做的隻是親自主持了周實、阮式的遷葬和建祠。那位殺人犯姚榮澤在監獄裏服刑還不到3個月就又得到特赦被釋放出獄。一場轟轟烈烈的大審判終於又變成了一場典型的“中國式殺人”。
綜觀這個案子,姚榮澤殺人,已是無法無天。家屬接受私了條件,更是昏聵。陳其美為了報仇,雖然帶著正義色彩,也不免有幹預司法之嫌。伍廷芳太過迷信自己從西方學來的新式審判製度和法律程式,到最後反倒沒得到合乎公平正義的判決。臨時大總統孫中山沒能為自己的革命同誌伸張正義已經是有違道德,進一步給殺人犯以特赦令,更是大錯特錯。所有的一切都證明了中國還是那個中國,真正影響著這個國家日常生活的仍然是那些盤踞在大宅門裏的士紳階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