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科學儲蓄,精心理財——麗人儲蓄講科學(4)(2 / 3)

二是現行儲蓄法律製度的一些規定不夠具體。由於一些假冒的身份證已達到以假亂真的程度,再加之身份證照片與持件人實際相貌的差距,出現一些身份證形式與實際情況不相一致的情況,金融機構在審查身份方麵處於被動地位,因此也吃了一些冤枉官司。那麼,金融機構在審查身份證件時到底是負形式審查的義務,還是負實質審查的義務,需要法律做出相應的規定。

三是現有法律製度的層次較低,由於《儲蓄管理條例》頒布的較早,且又過於原則,目前調整存款關係的規範性文件多為中國人民銀行的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由於部門規章效力較低,往往不被法院所適用。可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幹規定》不僅認可存款憑證的多種表現形式,而且以雙重真實性作為存款關係成立的前提,即存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的真實性和憑證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係的真實性,實際上,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是不相一致的。

四是現有法律製度已不適應業務發展需要,如隨著電子化金融業務的普及與發展,一些電子化憑證和其他形式的憑證被大量采用,通存通兌已成普遍的存取形式,都需相應的法律來規範。

二、防範儲蓄風險的對策:

當前,鑒於社會信用普遍低下,存款糾紛案日趨增多。為了更好地保護存款人和我們金融機構自身的合法權益,強化風險意識,有必要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儲蓄存款法律製度。

(一)應完善內控製度,狠抓落實,增強櫃麵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和風險意識,做到防範於未然。申請存單(折)掛失支取是不法分子冒領存款普遍采取的手段之一,櫃麵工作人員應保持高度警惕,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謹防存款被冒領,切實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執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製的規定,詳細登記存款人身份證明上的信息要素,為後期業務打好基礎。

(三)辦理提前支取、掛失等業務時,對申請人所提供的有關證件要進行認真嚴格審查,做好詳細記錄,有條件的還可以複印有關資料,並妥善保管,以便於一旦發生糾紛,可為調查取證提供依據。

(四)設立存款合同生效條件。一是規定存款人必須到金融機構的儲蓄櫃台辦理存款業務出具存單,金融機構不得在櫃台之外的地方辦理存單手續;二是建立金融機構存單式樣公示製度,由各金融機構的總部對外統一公示存單的格式、合格存單的要素等有關內容,使存款人認知存單,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必須使用公示過的存單;三是統一規範儲蓄業務印章的使用,凡儲蓄存款業務印章名稱必須與該營業機構的名稱相符。凡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開出的存單與公示不一致的,使用的存款業務印章名稱與機構名稱有出入的,儲戶有權拒收存單。

(五)建立存款人過失責任製。凡設定密碼的存款被人冒領的,存單遺失被人冒領的,應規定存款人承擔一定的損失責任;對於存單有瑕疵的,應規定存款人負有審查的義務,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六)對提前支取、掛失的有關規定具體化:(1)明確規定金融機構隻對身份證件隻作形式審查,不對身份證件實質瑕疵承擔責任;(2)對大額存款的提前支取和掛失支取實行公證或見證製度,金融機構有必要要求對提前支取或掛失支取進行公證或見證,存款人有義務予以配合。

(七)整合現行儲蓄金融規章和政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程序對可靠的規範性文件運用法律、法規形式予以確認,提高其法律效力。

怎樣避免儲蓄中破財

在理財產品日益增多的今天,很多家庭主婦還是傾向於把手中的閑錢存起來,但是在儲蓄的過程中,由於有些行為不當,不僅會使利息受損,甚至有時還會令存款消失。為了防患於未然,有關理財專家提示,儲蓄理財,應注意六大“破財”行為。

1、種類期限不注意

銀行儲蓄存款,不同的儲種有不同的特點,不同的存期會獲得不同的利息,活期儲蓄存款適用於生活待用款項,靈活方便,適應性強;定期儲蓄存款適用於生活節餘,存款越長,利率越高,計劃性較強;零存整取儲蓄存款適用於餘款存儲,積累性較強。因而如果在選擇儲蓄理財時不注意合理選擇儲種,就會使利息受損。

小田是個平時不拘小節的女性,去年一年她的工資卡上存留1.5萬元,因為考慮平時的花銷也沒有轉存,一年下來一直也沒用。初步合算,定期一年與活期相比損失的利息將近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