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2章 雄才大略的盛世君王——清聖祖康熙帝(17)(2 / 3)

順治十二年(1655年)莊廷病死,其父莊允城為了卻兒子心願,邀請當時名士、崇禎十三年(1640年)進士李令皙為該書寫序,並將參與修纂此書的18人的姓名寫入書中,由莊廷瓏的嶽父、大富豪朱佑明出資,在南潯鎮北圓通庵召工匠刻印。順治十七年(1660年)冬,該書刊刻完成,開始流傳於世。

莊允城在書中列出的編纂者都是一時名士,其中查繼佐、陸圻、範驤三人名列其中,但並未征得這三人的同意,是莊允城久慕三人大名而擅自列入的。書刊行後,範驤舊友左布政使周亮工,發現書中所記明朝降表出自現任都察院左都禦史龔鼎孳之手,怕龔因此惱羞成怒,追究起莊廷而使範驤等三人也受牽連,遂建議範驤等三人向官府檢舉,以此來脫離幹係。順治十八年(1661年),三人遂將此事報告給浙江學道。浙江學道胡尚衡接到範驤等三人呈報,即命湖州府學調查此事。

湖州府學教授趙君宋在接到浙江學道的命令後,為搶功勞,即用銀六兩購買了一部《明史》,命本學廩生俞世禎、陳旦開為之檢閱磨勘,從中檢索出數十條有礙當朝的話語,在學門前張榜公布,並打算把它上報給省學道。莊允城獲悉後,立即拜訪湖州分守道張武烈,又買通前守道、現任通政司王之祚,將剩下的《明史》分送給通政司、禮部、都察院三衙門,並向李煥寧行賄賂。李因此上報朝廷說,此書已呈交給三衙門,不再是私刻史書。

此事暫時平息下來。

但事情並未停止,趙君宋告發莊氏史事,在當地廣為流傳,因莊允城為當地富戶,有不少人便想敲詐他。現任湖州知府陳永命的主考房師李廷樞,在聽說此事後,立即買了一部《明史》去見陳永命,二人商定要敲詐莊允城,得利後二人平分。莊允城知道後,立即買通官員周國泰,要他送給陳永命數千兩銀子,陳永命得到賄賂後,即命將原書版毀掉。

李廷樞送書本為勒索,但現在竟沒得到一絲好處,他一怒之下,將交給陳永命的書要了回來,把它送給了親家吳之榮。

吳之榮,曾是湖州歸安縣令,在任期間,由於貪贓枉法,為鄉人告發入獄,在獄中與李廷樞結好,遇赦出獄後二人結為親家。吳之榮從李廷樞那裏得到書後,立即拿著書到莊家勒索銀兩,莊允城以知府陳永命為後台,沒理會吳之榮。吳之榮不甘心,又持書告於浙江將軍柯奎。柯奎是滿洲八旗將軍,莊家得罪不起,遂托諸生徐秩三請蘇鬆提督梁化鳳致書柯奎,同時向柯奎送重禮。柯奎受禮後,即將原書還給吳之榮,並以“我係武職衙門,不便與聞”作為托辭。吳之榮無奈之下,又到莊家,向莊家要些銀兩,以保住麵子。莊家有柯奎作後台,遂向守道張武烈告發吳之榮,張武烈即下令將吳之榮趕出境。吳之榮兩次三番敲詐莊氏不成,遂把目標轉向莊氏親家——當地富戶朱佑明。

朱佑明乃湖州巨商。清軍南下時,他屯積居奇,遂成富翁。他原住石橋浦,該地臨近太湖,為防“盜寇”,便於南潯鎮購得董氏大宅,並將朱國禎家一塊堂匾買下,題名“清美”,落款為“朱老年親台”,正好與朱姓巧合。吳之榮為敲詐朱佑明,便在此匾作文章,說他與明臣朱國禎有關係,至今還掛他的匾,並不斷到朱、莊二家索銀,兩家男人回避,以婦女數百人出來對付吳之榮。守道派官兵衙役前來幹預,朱、莊二家遂出銀兩,賄賂官兵衙役將吳之榮再次押送出境。

吳之榮勒索不成反被羞辱,他發誓要報仇雪恨。康熙元年(1662年)六月,吳之榮將《明史》中指摘清朝、維護明王朝的“悖語”十數條抄下,以刻寫逆書為名,並將書中印“朱史氏”下添刻“即朱佑明”四字,進京向刑部告發朱、莊二家。刑部接到告發,即於康熙元年(1662年)十一月,派滿洲官員羅多至湖州府,調查此事。由於書板已被前任知府陳永命毀去,羅多遂將莊、朱二人及其家人押解入京,打入刑部大獄。同年十二月,莊允城病死於獄中。

千人大案

本來,吳之榮因痛恨莊、榮二人羞辱他才向刑部告發,又與作序者李令皙交情很深,故在告發時已將書中序文及參訂者數麵撕毀,因此案發時,對作序及編纂者並沒有多少關係。但在有關案犯押解至杭州時,朱佑明恰與原湖州府學教授趙君宋同在一處。朱佑明認為趙君宋首告有功,必得重賞,遂以家產一半相贈,要求趙君宋包庇他。趙君宋即在審訊時說湖州府學藏有《明史》原本一部,其書無朱史氏之下“即朱佑明”四字,督撫官員不敢怠慢,急忙令官員到湖州府學,搜出原莊氏《明史輯略》一部,這樣,作序的李令皙和10餘名編纂者都被牽連在內,案情擴大了。康熙二年(1663年)正月二十日,湖州府城中文武官員率數百八旗兵,關閉城門,將書中所列之人的合家老小及仆役統統拿並歸案,牽涉之人達到近千人。

康熙二年(1663年),刑部將此案上報朝廷,時值四大臣輔政時期,四大臣獲知後,惱怒萬分,決定從嚴追查此事,以達到殺一儆百的目的。五月,刑部審訊完畢後,擬定罪名上報朝廷。四大臣稱旨,以莊氏《明史輯略》中有毀謗當朝之語,實屬大逆不道之極,著將莊、朱兩家和參與該書編撰及其父兄弟子侄年十五以上者70人斬決,其中有18人被淩遲處死。因莊廷瓏已於順治十二年(1655年)病死,清廷仍對其處以掘墳、劈棺、碎屍之刑,以示懲處;其父莊允城於康熙元年(1662年)冬死於刑部獄中,亦被處以戮屍。書中列出的18名編纂者中,除董二酉於決案前三年身死,查繼佐、陸圻、範驤由於吳六奇為之說情而被釋放外,其餘全被淩遲處死。被淩遲處死的還有莊廷之弟莊廷鉞、莊廷嶽父朱佑明和為莊氏史作序的李令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