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2章 雄才大略的盛世君王——清聖祖康熙帝(17)(3 / 3)

李令皙字霸回,歸安縣人,明崇禎進士,寫得一手好文章。莊氏史書成時,因慕其名而請他作序。事發後,曾出資賄賂吳之榮,吳之榮遂將《明史》書中的序撕去,但等趙君宋舉出其所藏原書後,李令皙也被捉拿歸案,最後被淩遲處死,全家籍沒,一家老小亦被斬決。

朱佑明,本隻與朱國禎同姓而已,“朱史氏”也是朱國禎纂史時的自稱,朱佑明與之毫無牽涉,但吳之榮痛恨朱佑明羞辱他,便拿“清美”匾與朱佑明對質。朱佑明因而也被淩遲處死,其三個兒子和侄子朱繹亦被處斬,全部家產籍沒。

其他受牽連者,柯奎因滿族人不識漢字,免予處死,但其將軍之職被革去;原湖州知府陳永命因銷毀書板之罪,自殺死於店中;刻工湯達甫、印刷匠李甫及賣書商等人,都被處以死刑。查、陸、範三名士在案發時即被抓獲,但由於其沒有參與修訂,同時又最早向浙江學道揭發此事,加上查繼佐舊友平南王手下廣東提督吳六奇的開脫說情,康熙二年(1663年)三月,三人便回到浙江聽侯審訊。浙江督撫上疏指出時,查、陸、範等三人在揭發中雖不及吳之榮堅決,但畢竟是首告,遂議不僅無罪,還應對此三人加以賞賜,最後釋放。查等三人獲釋後,朝廷以其三家最先揭發有功,遂將莊、朱二家之家產,一半給告發人吳之榮,一半分給查、陸、範三家。陸圻謝而不受,莊、朱的家產全部為查、範及吳之榮所有。

吳之榮因揭發有功,名利雙收,不僅得到了朝廷賜給他的朱佑明的家產,還加官晉級,至右僉都禦史。但康熙三年(1664年)夏,吳之榮患惡疾而死。

《明史》案牽連千人,有70餘人被處死,數十家慘遭滅門之災,是清初最大的一起文字獄。那麼,莊氏所著《明史輯略》哪些地方觸犯了清廷的忌諱呢?據《明史輯略》傳鈔殘本三冊及陳寅清《榴龕隨筆》所記,書中犯忌的文字,大概有以下幾類:

第一,不尊稱愛新覺羅皇室祖先,直呼其名,是犯了大不敬之罪。

第二,對太祖努爾哈赤大加貶低和歪曲,並將清之龍興說成“滋患”“賊”“夷”等。

第三,對明清交戰態度,站在明朝一邊,維護明朝。

第四,清入關後不用清朝年號,而奉南明政權為正統。

清廷為何抓住此事而大加牽連呢?甚而抄書匠、刻字工人、裝訂者及書商都要被處以死刑呢?這種鎮壓是滿洲貴族為鞏固統治、壓製漢族士人中的反抗思潮而采取的措施。滿洲人以少數民族問鼎中原,自然遭到受“夷複之防”思想影響的漢族人的強烈的反抗,而清入關後實施的民族高壓政策進一步激化了漢族的反抗情緒。而江南又是漢族知識分子大量集中之地,他們把南明小朝廷奉為正統,對剛剛入關的滿洲統治者抱有強烈的不滿情緒和蔑視之情。他們或隱跡山林,或削發為僧,而不願與清王朝合作。同時,士子社盟活動也逐漸發展起來。士子集社結盟,對清王朝構成了潛在的威脅。順治十七年(1660年)頒布的嚴禁盟令,即是出於對這一威脅的擔心。《明史》案發生後,清王朝立即抓住此千載難逢的機會,向江南知識分子揮舞起屠刀,大肆殺戮士人,借此教訓讀書人的念舊厭新之情,打擊他們心中存在的反清情緒,以鞏固清王朝的統治。

《明史》案的懲處之嚴,株連之廣,是以前的文字獄所無法相比的。它開創了有清一代文化禁錮的先河,對清人文化學術思想的發展產生了極惡劣的影響。

《南山集》案

從消弭民族矛盾、鞏固清朝統治出發,康熙帝對於漢族士大夫始終采取以拉攏為主的手法,但是有些人的行動由於對其皇權有所威脅,因此他也堅決鎮壓。當時最使康熙帝不安的,就是漢族知識分子懷著民族感情,有複明的傾向。康熙五十年(1711年)十月,都察院左都禦史趙申喬上奏皇帝,彈劾現任翰林院編修戴名世私刻《南山集偶鈔》,有很多有悖於清朝皇室的話語,於是請求嚴加處分,康熙看後立即派人嚴查。這樣,戴名世被投入監獄,從而引出清初又一起文字獄案——《南山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