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君權與民權之轉捩,其樞機所在,為革命之際,先定兵權與民權之關係。蓋其時用兵,貴有專權,而民權諸事草創,資格未粹,使不相侵而務相維,兵權漲一度,則民權亦漲一度,逮平事定,解兵權以授民權,天下晏如矣。定此關係,厥為約法。革命之始,必立軍政府,此軍政府既有兵事專權,複秉政權。譬如既定一縣,則軍政府與人民相約,凡軍政府對於人民權利義務,人民對於軍政府之權利義務,其犖犖大者,悉規定之軍政府發命令,組織地方行政官廳,遣吏治之;而人民組織地方議會,其議會非遽若今共和國之議會也,第監視軍政府之果循約法與否,是其重職。他日既定乙縣,則甲縣與之相聯而共守約法,複定丙縣,則甲乙縣又與丙縣相連而共守約法,推之各省各府亦如是。使國民而背約法,則軍政府可以強製;使軍政府而背約法,則所得之地,鹹相聯合議員當履行之義務,而不認軍政府所有之權利。如是則革命之始,根本未定,寇氛至強,雖至愚者,不內自戕也。洎乎功成,則十八省之議會,盾乎其後,軍政府即欲專擅,其道無繇。而發難以來,國民瘁力於地方自治,其繕性操心之日已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國民之資格。一旦根本約法以為憲法,民權立憲政體有盤石之安,無飄搖之虞矣。”
這就是說由民族革命到民權革命的過程,是以約法做過渡的,所以民主政體的建立,不在人民政治的實際能力,隻要把民權隨著軍事的力量一麵逐漸推廣,一麵切實訓練,等到全國軍事底定了,約法也普遍了,就可以由約法而變為憲法,就是民權政治的實現。這是孫先生實際的革命方略,比較以前所講過的更切實而有條。梁啟超在《新民叢報》上說這固然是很好的規則,但首難革命的人,是否有這樣優美高尚的人格,汲汲於民事呢?這是一個疑問。假如有這樣人格的人了,但隻有約法,也是靠不住的;並且附從革命的,是否個個都有這樣優美高尚的人格,其他的革命軍,能否服從這個宗旨,人民能否相安無事?這都是表現了保皇黨的短視和怕事的態度。《民報》也有一篇很長的駁斥文章,最扼要的一句話,就是:“欲決革命之成功與否,當決民族主義、國民主義之昌明與否。”這是確實的,孫先生對於革命的前提,是在適應大多數人民的需要,所以約法是建立在大多數人民的共同心理,而轉以強製大多數人民的行動,絕不是空洞的理想。此外,梁啟超又造了一個謠言,說孫先生的民生主義實行的時候,必須殺四萬萬人的半數,對於平均地權的理論,也盡量地攻擊,《民報》和《新民叢報》幾乎每期都有相互辯論的文章,這是革命史上關於革命理論的大規模論戰的時期。
孫先生諸事略略辦妥了,又準備離開日本先到南洋,再到歐洲。這一次跟孫先生同行的,有謝良牧、胡毅生等。經過上海吳淞時,安南總督韜美知道了孫先生的行蹤,就派了布加卑到船上來訪問;這是前年在巴黎交涉的結果;布加卑是直接奉了法政府陸軍部命令的,但他和孫先生第一次見麵,韜美在法國時,曾和孫先生約定,把他的名片,一分為二,一半留在孫先生那邊,一半就留給將來被介紹的人,以便見麵時,拿出來對照,這次布加卑就拿了韜美名片的另一邊而來的,因此一見就很融洽。但匆促間沒有談什麼,孫先生約下次從歐洲回到香港時再見,於是握手而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