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歐陽修寫過一篇《縱囚論》(《古文觀止》選錄此文),在這篇文章中,他講了一個故事:唐太宗六年,皇帝讓三百死刑犯回家,然後約好日期讓他們返回監獄,因為囚犯都知道這是皇帝哥哥以此市恩求名,所以都很配合,大家都按期回監了,唐太宗於是以這些囚犯守約為由,對他們進行了大赦。這件事被大唐中央電視台製作成專題節目,並在當年的春晚由最煽情的主持人動情地再講述一遍,當時確實是感動了整個大唐。
漢元帝時代的囚犯大赦之後繼續犯罪,唐太宗時代的囚犯守約返回監獄獲得了大赦,皇帝的心理是一樣的,但套路與時俱進了。
《兩漢紀》的作者荀悅論曰:“夫赦者,權時之宜,非常典也。”他認為,大赦,是一種特殊的手段,不能擅用,他舉了幾個例子,比如在秦國帝時代“大愚之世,比屋可刑”,在酷法之下,人人有罪,所以劉邦“故設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蕩滌穢流,與民更始”。還有就是孝景帝七國之亂,裹脅甚多,還有武帝巫蠱之禍,牽連甚廣,這都“宜為赦矣”。
所以,赦與不赦,一個關鍵的指標就是看是不是“比屋可刑”。如果皇帝僅想借大赦收買人心,那就免了,因為這樣的大赦隻會鼓勵犯罪。
什麼是“比屋可刑”?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打擊麵太廣。鄧小平為“地富反壞右”平反,就是一種政治大赦。“以階級鬥爭為綱”,打擊麵太寬了,“地富反壞右”本來就不是一小撮,加上他們的子女,已經是一個龐大的社會人群。把這麼多人定為另類,打入另冊,當然不能團結一致向前看了。
舊事固然有特殊的曆史背景,似乎不足為例。就在今天,也有“比屋可刑”的現象。
比如很多民營企業和收入較高的個人都有偷稅漏稅的違法嫌疑,比如很多領導幹部都有以權謀私的問題,就看查不查,糾不糾。坊間有笑言:把當官的排一排掃射之,也許有冤枉的;點射之,肯定有漏網的。
人皆有罪,屁股下都有屎的現象是怎麼形成的呢?就是立法嚴,執法疏,合乎法的標準定得高,違法的成本又非常低,所以,每當反腐打貪,貪官隻認倒黴,不願服罪。在我們的生活中,法不責眾的現象比比皆是,“經濟犯罪”的門檻很低,稅官以及檢察官不找你,不等於你沒有事。很多人都有案底,都有“投名狀”,要建立公民社會,這肯定是一大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