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西河徐氏家範”,“素稱嚴肅……有象山陸氏、浦江鄭氏之風,子孫林立,皆恪遵庭訓焉”,因而被譽為“望隆鄉國”;江山毛氏“自晉毛璩後世住在衢,並有廬墓分支江山,故兩邑皆為世族”;陳氏子孫陳應璧“素行醇謹,家門肅雍,兄弟不析箸,聚廬而居者百人,從無勃豀違忤之事,人稱義門”。
這些家法族規,其核心內容以儒家道德倫理教化為主,試圖在社會範圍內形成統一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同時,它們又突破了一般的說教,將日常生活、民事關係、財產關係和族產管理等內容融入其中,如《袁氏世範》對父子兄弟關係的闡述就折射出濃鬱的人文色彩:“為父兄者通情於子弟,而不責子弟之同於己;為子弟者仰承於父兄,而不望父兄惟己之聽,則處事之際必相和協,無乖爭之患。”家法族規的普遍訂立以及施行,使作為社會基本單位的家族與國家主流意識形態緊密聯係,從而為儒家教化的落實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在此過程中,“原本屬於王室和貴族的宗法製度下移並最終趨於平民化”,這便意味著屬於王室貴族的“禮”已及至庶人百姓,這也意味著國家意識形態對基層社會控製的實現或完成。
2.立鄉約
鄉約本是宋代士大夫為挽救社會危機而在鄉村自發建立的教化組織或機構,以美風俗、旌良善、懲奸惡、安百姓、勤賦稅為宗旨。理學家朱熹、張載也曾基於思想統一對於政治統治的重要性,積極倡導在地方建立權威統治。明清兩代,在國家力量的推動之下,鄉約受到官方和地方士紳的廣泛重視。朱元璋曾下詔:“臣民之家,務要父子有親,率土之民,要知君臣之義;務要夫婦有別,鄉裏親戚,必然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為使詔令在鄉裏得以落實,洪武二十三年(1390),特設老人製度,“若欲盡除民間禍患,無若鄉裏年高有德等,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餘人”,希望通過“裏設老人,選年高為眾所服者,導民向善,平鄉裏爭訟”。洪武三十年(1397)又發布《聖訓六諭》,其內容包括“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裏,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作為推行教化的綱領性文件。據衢州地方誌載:“明初,縣設木鐸老人八人,每月朔望宣講上諭。”同時,地方士紳和官員也積極在當地推行鄉約,據民國《衢縣誌》載,縣人欒惠曾師從王陽明,所擬訂的《鄉約書》具有獨到的見解,“時龍遊水北,地方梗化,郡守林公申監司請往其地布行鄉約;嚴州郡守陳公亦以厚幣敦請敷行鄉約於嚴陵,隨處皆有成績。及後,深居寡出而四方之學者雲集,無慮數百人”。很多德高望重、學養深厚的士紳被推選為鄉約組織者,以化一方之民,如衢縣人徐沆,“性專一,嗜讀書,不問塵世事。淹貫子史,博極群書”,有“書櫥”之美名,兩次被推選為鄉約約正。明隆慶、萬曆以後,鄉約與裏甲、社倉、社學相結合,在社會教化方麵發揮了更為積極的作用。
清代統治者十分推崇儒家文化,將儒家教化作為治國安邦、化民成俗的重要手段,“為治以安民為本,安民以教養為本,二者相為表裏而不可偏廢”。然而,僅靠居上位的統治者來行教化是不夠的,“人主之於民,賦斂之而已爾,役使之而已爾。凡所以為厚生正德之事,一切置之不理,而聽民之所自為,於是乎教化之權不在上而在下”。由於當時地方官在鄉村儒學教化中的作用不斷弱化,於是清統治者十分重視鄉約的作用。順治九年(1652)頒布《聖諭六條》;順治十六年(1659)正式命令各州縣設立鄉約,專司教化,負責朔望宣講聖諭;康熙九年(1670)頒布《聖諭十六條》,令八旗及各州縣大鄉、大村朔望切實宣講聖諭。《聖諭十六條》具體內容如下:“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誌。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戒窩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憤以重身命。”從社會倫理、日常行為、學校教育、民風民俗以及道德規範各方麵都提出了明確要求,“自綱常名教之際,以至於耕桑作息之間,本末精粗,公私巨細,凡民情之所習,皆睿慮之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