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聖諭”的核心是去惡揚善,教化民眾,移風易俗,“每月朔望日或次日”的宣講活動往往伴以相應的“彰善”、“科惡”,做到賞罰分明。據康熙《衢州府誌》載,聖諭宣講之後就進行表彰活動,對象是“安分守己,倫常無乖,不橫行惹事違悖聖諭者”,程序也較為公開,“每約各報一二名,本府問之眾人,果以為善,即登善簿,書名旌善亭。其善之大者,仍轉申上司旌表”。與之相對應的則是科惡,對象是“觸法行凶,不孝不悌,或聚會結黨,或酗酒嫖賭,遊蕩凶橫之徒,明犯聖諭者”,程序也同樣公開,“每約酌舉一名,本府問之眾人,果以為惡,即登惡簿一次記過。令鄉約人等勸教二次,不改,發鄉約量責。仍勸教之三次,不改,重責。申上司究懲,書名申明亭。終能改者,惡簿消名”。“彰善”、“科惡”等活動體現了教育引導為主、重在教化的原則,充分反映了為政者通過鄉約組織以達到化民成俗、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通過彰善,樹立良好的道德楷模及道德規範,其道德教化的功效顯而易見,“鄉約一行,惡人沒處存身,善人得以自保”。懲惡揚善與鄉約宣講的結合,為基層的儒家教化注入了有效的激勵機製,增強了儒家教化的感染力。
(二)鄉飲酒禮
早在上古時代,作為一種禮儀製度,以明等級、敬老、尊賢、謙讓等為主要內容的鄉飲酒禮就較為盛行,但當時僅限於“大夫之禮”,與普通民眾無關。後來與儒學相結合,逐漸成為以地方儒學為中心的社會文化活動。唐宋以後,依托於地方書院等教育機構,經江南儒者的不懈努力,南宋政府終於“頒鄉飲酒儀於郡國”其儀由“國子祭酒高閎草具”,紹興十七年(1147),又下令命州縣每三年舉,行一次鄉飲酒禮。於是,鄉飲酒禮推廣至全國。但由於各種原因,自唐至元始終未能形成較為統一的時間和儀製,且時有中斷。明清兩代統治者充分意識到:“鄉飲酒禮,敬老尊賢,敦序長幼之節,申明朝廷之法,其有關於禮教甚巨。”明代以順天府主持鄉飲酒禮,“每年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舉行,題本稿奏”。清代於順治二年(1645)規定:“定京府每歲於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舉行鄉飲酒禮,設賓介、主人、眾賓之席,以府尹為主人。”
乾隆年間(1736—1795),政府對鄉飲酒禮體製進行了更為嚴格的規範。衢州地區的鄉飲酒禮,屢見於地方史料。康熙《衢州府誌》對其儀製作了詳細記載。參與鄉飲酒禮的人數眾多,主要由主、賓兩部分組成,主人一般由地方官員擔任,府為知府,縣為知縣,如果沒有正官,則以佐貳官代之;賓又分為大賓、僎、介、三賓,大賓一般由致仕官員擔任,僎由鄉裏年高有德之人擔任,介較之僎次之,三賓再次之。這一儀製及人員構成具有權威性和廣泛性,是一種政府行為,即由朝廷統一鄉飲儀製及人員構成,地方加以執行,盡管地方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會做出調整,但也隻是局部微調。除此之外,地方或民間也有鄉飲酒禮的存在,即春秋社祭結束後舉行的鄉飲酒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