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洛斯
(1905~1992)阿德裏諾·達·帕爾馬·卡洛斯,葡萄牙共和國第一屆臨時政府總理,1974年5~7月在任。生於葡南部的法魯行政區。中學畢業後進入裏斯本大學學習。1926年大學畢業。期間加入了共和國青年組織。1934年獲裏斯本大學法學、曆史學博士學位。1935年因堅持維護政治犯權利的觀點而受到法西斯政權的迫害。後長期從事律師工作,並作為自由派人士,長期堅持反對法西斯獨裁統治的鬥爭,被剝奪執教的權利達16年之久。1950~1956年出任葡萄牙律師工會主席。1951~1958年獲得裏斯本法學院特別講師和教授資格。1961年後在裏斯本大學法律係任教授。1974年4月葡萄牙法西斯政權垮台後,應武裝部隊運動革命委員會領導人斯皮諾拉將軍邀請,出任第一屆臨時政府總理,但不久就與軍人集團產生矛盾,而後辭職。1992年10月去世。
社尼
(1905~1997)社尼·巴莫,泰王國政府總理,1945年9月17日~1946年1月31日、1975年2月21日~3月6日和1976年4~10月三次在任。民主黨主席。1905年5月26日生於泰國北欖府。父親曾任君主專製時代的軍長,泰國第一任警察總監。其弟克立·巴莫是泰國著名政治家,曾任總理。社尼於1920年赴英國學習法律,獲牛津大學法學士學位。曆任泰國司法部法官、大理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後轉入外交部工作。1939年3月任泰國駐美國大使。1941年日本占領泰國後,在美國宣布組織抗日組織“自由泰”,並秘密回國與比裏聯係。日本投降後回國。1945年9月17日出任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在任4個半月,同英、美、中簽訂和約,以戰犯罪將鑾披汶等人逮捕入獲。1946年任寬內閣外長。1946年4月同寬共同組織民主黨,任黨的副主席。1947年“11·8”政變後相繼出任司法部長,教育部長。同年下野當律師和大學教授。1951年海軍發動“2·29”政變,成立以拍沙拉薩·巴攀為首的政府,被提名為外交部長。政變失敗後,很少再參加政治活動,直到1957年2月末重新擔任民主黨副主席。1968年10月任民主黨主席。1979年5月辭去民主黨主席職務。
迪安
(1905.12.28~1958.8.15)美國律師,原子能委員會主席(1950~1953)。生於華盛頓西雅圖。在雷德蘭茲大學和南加利福尼亞大學獲法律學位,並取得律師資格。1930~1934年任杜克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並兼授法律課,1934~1940年在美國司法部刑事科工作突出而成名。後在華盛頓與人合夥開設法律事務所。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任海軍上尉。後在南加利福尼亞大學任刑法教授。原子能委員會主席任內,監督氫彈發展,廣泛試驗原子武器,監督原子工廠及修建核反應堆,後參加紐約市利曼兄弟金融公司。1955年任核科學和核工程公司主席,為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機構提供技術服務,並主張美國把原子能秘密向盟國公開。著有《關於原子的報告》(1954)。
沃斯特
(1905~)巴爾薩爾·約翰尼斯·沃斯特,南非總統,1978年10月~1979年6月在任。1915年12月13日生於開普省詹姆斯敦一牧場主家庭。1934年進入斯特倫博什大學,從學於維沃爾德(後任總理)。1936年獲文學學士學位,1938年獲法學學士學位。1939年在伊麗莎白港當律師。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組建反英和反南非的“牛車隊”。1942~1944年因上述活動被關押。1944年6月到德蘭士瓦省布雷克番當律師。1953年當選為尼赫爾地區國民黨議員。1954~1958年在約翰內斯堡當律師。1958年10月~1961年8月出任教育、文藝、科學、社會福利和資金部副部長。1961年8月~1966年任司法部長,1963年指揮逮捕南非非洲人國民大會領導人。1966年5月任司法、警察和監獄部長。1966~1978年任總理。1978年10月起任總統。執政期間,著力推行種族隔離政策。1979年6月因“新聞醜聞”被迫辭去總統職務。1968年以來任斯特倫博什大學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