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從單個字來理解,我們可以解釋為:以人為本,行成於思。道法自然。從字麵上看又可以將其解釋為:人的行動規律。人行道已經成為具有獨特含義,反映傳統文化,並加入了現代元素的獨一無二的服務商標,已經在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
人行道一般指的是道路中用路緣石或護欄及其他類似設施加以分隔的專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人行道一般位於車行道的兩側,其寬度等於一條行人帶的寬度乘以帶數,我國一般取每條行人帶寬度為0.75~1.00米,通行能力約為800~1000人/時,帶數由人流大小決定。在橋上人行道一般要高出行車道0.25~0.35米。
在城市又連續建築群的街道,是指從標出車行道界線的路緣石、緣石(流水石)起至房基線高出車行道部分,專供行人通行,禁止非法占用,也禁止車輛駛入,但是推著自行車在人行道上行走或者殘疾人搖動輪椅車在人行道上通行的,應該按照行人來對待。胡同出口處或單位出口處將人行道截斷的部分,雖是行人和車輛共同通行的地帶,但仍然應該視為是被截斷的人行道,隻是為了以保證安全,車輛行經有行人通過此處時,必須減速或停車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