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由來
“民法”一詞是外來語,它是從古羅馬的“市民法”、“萬民法”發展而來的,後來成為國際上通用的法律術語。古羅馬把調整本國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稱為“市民法”,而把調整外國人與外國人、外國人與本國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稱為“萬民法”。日本明治維新時代修訂法律時,用漢字把荷蘭語譯為《民法》。
我國古代禮法不分,刑民不分。封建社會的法典,以刑為主,諸法合體,有關田土、錢債、戶婚等法律規範,都收在各朝律、例之中,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清朝末年。光緒三十三年開始起草民律,宣統三年完成了舊中國第一部專門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至1930年陸續公布了《民法總則》等各編,這是舊中國法律文獻中第一次正式使用“民法”一詞。
新中國成立以後,隨著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的發展,國家陸續製定了許多調整民事關係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規範性文件,並早就著手起草“民法”,到1982年已經起草了四稿。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就民事活動中的共同性問題作出了法律規定。它是一部係統完整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法。
兵役法的由來
兵役法作為一項專門的法律,是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而逐步形成的。
據考證認為,世界上最早的專門兵役法,是1798年法國國民議會通過的征兵法。我國商代卜辭中就有征兵的記載。西周規定每家出一個當兵為“正卒”,其餘為“後備役”;還規定:“國中六鄉之民,七六之童,年二十始征,至六十乃免。”是指服兵役的年齡。
最早的專門兵役法是1933年6月國民黨政府頒布的兵役法。新中國成立後,政府先後頒布過兩部兵役法;第一部是1955年經第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兵役法,第二部是1984年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兵役法,即現行的兵役法。
版權法的由來
版權,即著作權,表示在法律上承認著作者有權支配其著作,或者有權從其著作中獲得利益。
15世紀中期,法國人古登堡在歐洲運用活字印刷之後,為保護出版者的利益,就出現了有關保護出版權的法律。當時的所謂著作權就是國王以繳納特權費為條件授予商人的一種壟斷的印刷權,作者本人並沒有得任何益處。
1710年4月14日,英國議會通過了安娜女王法令,確立作者是版權法的主體,並規定作者擁有21年的重印獨占權。這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它對世界各國的版權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
1790年,美國以安娜法令為模式,製定了聯邦著作權法。1793年,法國通過了著作權立法,後來,該法成為大陸係國家著作權立法典範。現在,全世界已有150多個國家和地區製定了版權法,建立了版權製度。
隨著產業的革命和通訊、印刷技術的發展,1852年,法國首先把保護著作權擴展到外國作者的著作。1886年9月9日,歐洲14國通過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並根據公約建立了“伯爾尼聯盟”,將版權保護擴大到國際範圍。
環境保護法的由來
18世紀末19世紀初,資本主義世界爆發了產業革命,大機器的運用使得社會生產力獲得了巨大的發展,同時也使環境汙染和破壞日趨嚴重。
一些發達的工業化國家發生了一係列環境汙染造成的公害事件,震驚世界。譬如,比利時的馬斯河穀煙霧事件、美國洛杉磯的光化學煙霧事件和多諾拉煙霧事件、英國倫敦的煙霧事件、日本的水俁汞中毒事件和富山鎘汙染事件等等。這些事件,造成許多人死亡,致使更多的人染上了疾病,引起了各國的如今,環境保護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問題。許多國家聯合起來,製定了國際性的大氣、海洋等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