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法律種類(2 / 2)

法律稱謂

法人的由來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設立的、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的財產,並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早在羅馬共和國時代,就承認國庫和地方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其他民事權利主體訂立各種合同。在中國封建社會,以祠堂寺廟名義進行訴訟的也屢見不鮮,但他們在經濟活動中都沒有起到重要作用。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單獨的個人為了更好地進行生存競爭,便逐步聯合起來,共同進行一些民事活動,從而出現了合夥、作坊、行會等組織形式。發展到資本主義社會,快速發展的商品經濟使得人們之間的聯係更加緊密和規範。股份公司就被認為是典型的、完備的法人形式。

1807年,《法國商法典》明確規定了各種法人的法律地位。1896年,《德國民法典》也對法人作了規定。此後,許多國家都在法律中有專門的章節來規定法人製度。

“犯人”的由來

在中古時期的英國,當法庭開庭審訊刑事案件時,被告即刻大叫“無罪”,法官便打著官腔說:“他是有罪的,我們準備證明我們的控訴。”

由於審案時,被告大多呼叫“冤枉”或“無罪”一詞,所以主控官的說話便都成了千篇一律的公文了。這樣時間一長,記錄口供的執事覺得沒有必要一字不漏地記錄下來,於是便把整句縮為“Culpable:Prest”(有罪:準備)兩個字。後來,有人認為這兩個字仍不夠簡便,就又把它們縮為“CulPrest”,以後又縮為“Cul。pnt”。

到了17世紀中葉,這兩個字又被合而為一,成了Culprit,專指刑事“犯人”。久而久之,各國法庭都把被控有罪的人稱為“犯人”,並罰以酷刑,集中服其刑役,嚴加看管,不得自由。

“警察”的由來

警察原稱巡警。中國首創巡警製度於1902年直隸總督袁世凱。

1900年,義和團起義失敗,清政府為了討好帝國主義,緩和人民鬥爭矛盾,於1901年1月宣布了“新政上諭”。官居直隸總督的袁世凱,媚清諂敵,仿照八國聯軍天津都統衙門的“巡警辦法”製定章程,又聘請日本警視廳警官三浦喜傳充當顧問,委派候補道趙秉鈞署理此事。

1902年5月,袁世凱在省城保定首創巡警局,下轄五個局,劃分地段,警幹有500人,後發展到3000人。

我國巡警最先出現在保定,而其發展卻在天津,因為袁世凱以直隸總督的身份,從八國聯軍手中收回天津。他認為天津“地處海濱,海盜出沒,伏莽尤多”,按照《辛醜條約》規定:“天津二十華裏內不準駐紮中國軍隊,巡警不在此限。”於是他便擴大巡警力量,作為鎮壓人民、擴張個人權勢、排除異己分子的工具。他將保定的3000名幹警調入天津,充實軍備力量,並在天津縣下設五局,每局各設四區。其總局設在天津,由總督衙門調遣,直接管理七個大隊,這七個大隊是:馬巡隊、河巡隊、備差隊、探訪隊(即偵緝隊)、消防隊、軍樂隊以及拘留所。

“法”的由來

“法”是傳說中古代的一種神獸,樣子與山羊相似,頭上有一隻角,性情凶猛,疾惡如仇,能夠明察真偽,“仗義執言”。“法”遇人相鬥,就用角去衝撞虧理的一方;見人相爭,則用嘴咬錯誤的一方。它平時不知在什麼地刑法的“刑”字,古字寫為“荊”。刑起源於奴隸社會,當時實行井田製,井田中間有口井,有時大家為了搶水造成一些人落井。奴隸主為了防止人們搶水,就派人拿著刀去守衛井口,誰再搶,就把誰的頭砍掉,以示懲罰,這就叫做用“刑”。以後逐漸形成了較完整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