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的正字法

正字法指的是用社會公認的統一的標準形體來規範文字的書寫和使用。任何一種文字都有社會公認的統一的標準形體;凡是有文字的國家或民族,一般都有自己的正字法,隻是不同體係的文字有著不同的正字法。

拚音文字的字與詞基本上相互對應,字形的問題不是很大,正字法針對的主要是詞,因此又稱正詞法或正寫法。拚音文字的正詞法主要解決詞的拚寫問題,如規定字母表達音位的方法、詞的定型化(分寫、連寫和半連寫)、大寫規則、移行規則等等。表意文字的漢字最突出的是形體問題,因此,漢字的正字法主要規定字的正確寫法和字體。文字的書寫必須確立統一的標準形體,這是文字規範化提出的要求。文字是記錄語言的符號係統,必須有全社會統一的標準和規範,否則會影響文字職能的發揮,作為社會交際工具的文字,必須確立形體和書寫的統一規範;使用文字也必須符合社會所確立的這個標準,這樣才能保證文字的職能得到準確無誤的發揮。

曆史上的正字法

漢字有悠久的曆史,漢字的正字法也源遠流長。文字是社會書麵交際的符號係統,字形的不規範將會影響到其社會職能的發揮。因此,可以說,在漢字係統產生的那天起,正字的要求就隨之而產生。據學者研究,遠古的黃帝時期,是原始漢字萌芽的時代;黃帝的史官倉頡,是傳說中的進行正字工作的第一人。《荀子·解蔽》中說:“好書者眾矣,而倉頡獨傳者,壹也;好稼者眾矣,而後稷獨傳者,壹也;好樂者眾矣,而夔獨傳者,壹也;好義者眾矣,而舜獨傳者,壹也。”

“壹”指專一。關於“倉頡造字說”,同後稷對農業、夔對樂等傳說一樣,應當理解為對相關事物有重要貢獻。古代“好書者”很多,唯有倉頡大名獨傳,說明倉頡對漢字的整理和規範作出了貢獻。清末章太炎在《造字源起說》中指出:人們造字,“字各異形,則不足以合契。倉頡者,蓋始整齊劃一,下筆不容增損。由是率爾著之符號,始為約定俗成之契。”章氏的說法是很有道理的。

周宣王時期,太史籀整理大篆,編成《史籀篇》,作為教貴族子弟識字的教材,同時也是社會用字的規範。秦朝時期的“書同文”,是曆史上第一次由中央政府領導的正字運動。經過春秋戰國時期的社會大動蕩、大分裂,秦王朝麵臨的是“言語異聲,文字異形”的局麵,直接影響了中央統一政令的頒布施行。於是,秦始皇推行“書同文”政策,用秦係文字統一官方應用文字,從此開封建時代中央政府直接領導漢字正字運動的先河。從兩漢到唐代,統治階級多次立石刻經,選派書法家文化官員用標準的字體書寫,作為當時文字的字形規範。科舉盛行以後,曆代又出版了很多正字的字書,如唐顏元孫的《幹祿字書》、張參的《五經文字》、宋張有的《複古編》、清龍啟瑞的《字學舉隅》等等。科舉考試對字體的要求很嚴,隻要主考官在考卷裏發現一個錯別字或“破體字、俗字”,文章寫得再好,考生也不會被錄取。朝廷對於官吏的文書,在字形規範上要求也非常嚴格,如果發現奏章上寫了錯字,輕的打板子,重的還要降職辦罪。國家政府對漢字正字的重視和參與,促進了漢字的規範化,促使漢字係統的統一和完善。

在中國曆史上,任何一個朝代所維持的正字都是該時代通行的占統治地位的字形,其正字法都是在照顧傳統的基礎上著眼於當代,著眼於方便運用。

例如,秦朝的“書同文字”,一方麵,用秦國文字統一六國文字,“罷其不與秦文合者”;另一方麵,傳統文字大篆“或頗省改”,以通行的小篆為標準文字。這種政策和原則,順應了社會對文字的要求。秦在規定書麵用標準字體的同時,承認隸書的輔助字體的地位。對官方文字與民間應用文字作出不同的規定,在當時是有進步意義的文字政策。唐代仍然奉行這種政策,如顏元孫《幹祿字書》,把漢字分為“俗、通、正”三體,分別規定其不同的應用範圍。

漢朝繼承秦時製度,最初以小篆為官方文字,秦代推行小篆的範本《倉頡篇》等,仍為漢初“閭裏書師”教學童的課本。隨著民間隸書的通行和完善,漢代擴大了隸書的使用範圍,並在東漢最終揚棄了小篆,使在民間通行已久的、更便於書寫的隸書成為官方標準字體。東漢時期的蔡邕發起並奉敕刊刻的《熹平石經》,代表的就是隸書的標準體。

漢末六朝,社會動蕩,政權更迭頻繁,文字的規範力度減弱;同時,由於書麵交際範圍的擴大和文字自身體係的發展,講究蠶頭燕尾、點畫波折的隸書已經不適應書寫簡便快捷的要求,書寫更快捷、更方便的楷書在民間興起並趨於成熟。南朝梁五帝、簡文帝父子政治上算不上有為之君,但還能在社會短暫的穩定時期關注文字工作,命顧野王編纂了第一部楷書字典《玉篇》,從而奠定了楷書的正統地位。唐代,楷書正式成為官方文字,顏師古以來的“字樣”之學,以正楷刊石的《開成石經》,都起了官方正字法的作用。

楷書基本上適應了漢字在書寫上求簡便、在目治上求區別的要求,因此,唐代的正字標準,成為以後宋元明清各代的正字基礎。宋元以來千有餘年,都采取了尊重傳統、維護漢字的穩定和統一的正字原則。至清代,皇帝欽敕編纂《康熙字典》,成為漢字正字的總結之作,為漢字的定形、定音、定義作出了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