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7月20日,國家文字改革委員會和國家標準計量局頒布了《關於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統一用字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出版物、打印文件、設計圖表、商品包裝,以及廣播等,均應采用“附表”中選用的計量單位譯名用字,停止使用其他譯名用字。《通知》所附的《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統一用字表》,廢除了一字雙音即複音字如“哩、尺、寸”,分別改用“英裏、英尺、英寸”。
國家的正字標準
國家的正字標準,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所規定的社會通用的字形標準,其具體內容是以每項正字工作後所公布的字表來體現的。
《簡化字總表》
1964年5月,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編輯出版了簡化字總表。該表是解放後漢字簡化工作的總結和成果的集中體現。全表由三個字表組成。第一表收352個不作簡化偏旁用的簡化字,第二表是132個可作簡化偏旁用的簡化字和14個簡化偏旁,第三表是應用第二表所列簡化字和簡化偏旁類推簡化得出來的1754個簡化字。三個表總計為2738字。其中“簽、須”兩字重現,實為2236字。簡化字總表是共和國政府領導的、由專家學者參與的第一次漢字簡化工作的最後總結,被確定為社會通用漢字的正字標準。要正確使用這些字,必須認真學習總表,特別是第一、第二表。具體應注意以下問題:
⒈第一表的字是不能作為簡化偏旁用的,因此不能類推簡化其他繁體字。例如:
“習”簡化作“習”,而“褶”的右偏旁不能類推簡化;
“兒”簡化作“兒”,而“倪、霓、猊、铌、鯢”等字的右偏旁都不能簡化作“兒”;
“幹”簡化作“幹”,而“擀”卻不能簡化作“扞”,等等。
第一表的字一般都是個別簡化的,因此不能用第二表的將它們分別類推簡化。例如:“節”簡化為“節”,但“癤”不能類推簡化為,而是簡化為“癤”,等等。
對不能類推簡化的字,總表中都作了特別說明,在學習時一定要注意。
⒉第二表的字都可以用來類推簡化其他繁體字。但是,決不能用來類推簡化第一表中的繁體字。這些字都已經作了個別簡化,需要逐個記憶。
⒊第三表的簡化字是用第二表的簡化字和簡化偏旁類推出來的。沒有收入總表的字,可以按照應用第二表中的簡化字和簡化偏旁類推簡化。
由上可見,第一、第二表中的簡化字需要逐個記憶;第三表的字隻要會類推即可,不需硬記。
70年代,我國進行了第二次漢字簡化。1977年12月20日,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公布,內收整體簡化字462個,連同偏旁類推簡化字,共853個。由於這個“草案”單純從減少筆畫出發,違反了漢字的結構規律,忽略了文字的社會性和穩定性,忽略了約定俗成的原則,因此,“草案”既缺乏科學性,又沒有社會基礎。所以,“草案”公布後,便收到了來自各方麵的不同意見,反對的呼聲很高,不久便在中小學課本中停止使用。1986年,經國務院批準正式廢止。
為了糾正80年代末期以來重新出現的社會用字混亂的現象,便於人們使用規範的簡化字,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語委於1986年10月10日重新發表了《簡化字總表》。根據幾十年來簡化字在社會上的使用情況,新版的《簡化字總表》對原字表中的個別字作了調整。調整的具體內容是:
第一,“疊、覆、像、羅”不再作為“迭、複、象、羅”的繁體字處理。因此,在第一表中刪去了“迭(疊)”“象(像)”;在“複”字頭下刪去了繁體字“覆”;在第二表“羅”字頭下刪去了繁體字“羅”,“羅”依簡化偏旁類推簡化為“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