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政治·法律(2 / 3)

《新工具》

正如有時孫子或其他後輩比兒子更像其祖先,現時發生的事情常常比早先發生的事情更接近古代的形態。

《學術的進展》

學術史可以分為自然的、政治的、宗教的、學術的四種;前三種,我承認是已經存在的,後一種,我覺得是還未出現的。因為還沒有人像描寫自然工作、敘述政治情況和記載宗教演進那樣,立意把學術的一般情形,一個時代一個時代地陳列出來,鋪派出來。在我看來,全世界的曆史要是缺少了這一部分,就好像波莉菲米斯的塑像丟掉了眼睛,便難以表現一個人的精神生命了。我自然知道,關於各種科學,如法學、數學、修辭學、哲學等等,確有一些小冊子記述它們的流派、作者和書籍,而且關於技術,亦有一些枯燥無味的記載。不過要把學術的起源、宗派、發明、傳授、研究程序、實施步驟、興旺之因、衰落之原、失沒之由、變遷之跡以及關於學問的其他一切事情融合在一起,按照年代的順序,寫一部正確的學術史,我敢肯定地說,還不曾有過。我們擬議的這項工作,其功用和目的,並不僅僅為著滿足好學者的好奇心,實在還有更重要的一層意圖,簡單說來,就是:要使學者由此更善於運用學術,更精於研治學術。

《學術的進展》

曆史的真正職責,隻當記述人生的事實以及它們給人的教訓,至於見仁見智,各陳己見,則讓人們運用才力,自由判斷好了。

《學術的進展》

每一個法官都應當記住,他們的職責是闡明法律而不是製定法律。否則法律本身就形同虛設。羅馬教會在闡發《聖經》的理由下,不惜加以杜撰,把《聖經》中沒有的東西定為律條,借古人的力量標榜自身,這是荒唐的事情。

《人生論》

法官應當知識多於機智,謹慎多於自信,尤其是誠實正直乃是法官應有的品質。猶太律說:“挪移界石,必遭詛咒。”撤錯了一塊界石應受譴責,而挪移界石者正是不公正的法官。

《人生論》

一次不公正的判決比多次犯罪為害更大,如果說這些犯罪是弄髒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則把水源汙染了。所以所羅門說:“善人在惡人麵前倒下好像搗弄的渾濁的井水。”法官的責任與訴訟者、律師、警吏,以及上層建築息息相關。

《人生論》

以下筆者就逐一談論這四方麵的關係。

第一,關於訴訟當事人。《聖經》說:“有人把審判變成苦艾。”想必還有人會把審判變成醯醋;須知偏私左祖會使審判變苦,而拖延耽擱則會使審判變酸。法官的主要職責是懲治暴行和詐騙,因暴行張狂時可致人於死地,詐騙詭秘時亦可謀財害命。至於那些隻為爭長論短的雞毛官司,法庭應視為公務之妨礙不予受理。要作出公正的判決,法官首先應該替自己鋪平道路,就像上帝削山填壑鋪平大道那樣。所以遇一方當事人專橫跋扈、栽贓誣告、施計耍奸、合謀串證、並借助有勢力之靠山和強悍之律師的時候,法官的德行就見於能削山填穀把控辯雙方擺在平等的地位,從而使自己不偏不倚地作出判決。須知擰鼻子會擰出鮮血,而榨葡萄用力過猛榨出的果汁會有苦澀的核味。故法官務必得當心,解釋法律不可穿鑿,推理論斷不可勉強,因為這世上最要命的曲解就是對法律的曲解。在解釋刑法時法官尤須當心,別把旨在以做效尤的法律變成可濫施的苛刑,別在人民的頭頂上鋪開《聖經》中說的那張羅網。須知刑法施行過度,就是把法律之網撒向民眾。所以對刑法中長期無人援引的條款,或對已不合當今之國情民情的條款,明智的法官應當限製其援用。“既問案情本身,又鞠其背景,此乃一名法官的責任”。故審理人命案時,法官(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應在量刑時想到慈悲為懷,應以嚴厲的眼光看事,但用仁慈的目光看人。

《隨筆集》

第二,關於控辯雙方律師。耐心而嚴肅地聽取律師陳述,這應是法官的一種基本素質。一名多嘴的法官不音是一副聒噪的饒錢。對法官而言,凡事先去探詢本該到時候才能從律師口中聽到的陳述,或過多地中止證人和律師的陳述以顯其明察,或用提問(即使是與案情有關的提問)使控方律師不得不提前披露所掌握的情況,都是有失體麵的行為。法官開庭審案的職分有四:一是監督律師向證人取證,二是節製冗長、重複或與案情無關的陳述,三是概括、甄選並核實對定案有決定性影響的陳述要點,四是作出裁決或判決。凡超越以上職分的行為都屬過度,而過度的原因通常是好誇多言,不耐聽訟,或是缺乏與法官之職責相等的記憶力、注意力和沉著穩重。說來也怪,世人每每見到有法官被驕橫放肆的律師左右,然而法官本應效法上帝(因他們就坐在上帝的審判席上),而上帝總是“擯斥據傲者而施恩於謙恭之人”。但更怪的是,有些法官居然特別喜歡某些知名律師,而這種喜歡隻會抬高那些律師的酬金,另外就是使人疑心法院也有後門。當訴訟進展順利且答辯亦精彩時,法官應用語言或動作對律師表示讚賞,尤其是對敗訴的一方,這樣既可維護該律師在其委托人心中的聲譽,同時亦可使他對其陳述的理由少幾分自信。若遇律師在訴訟中施奸耍滑,玩忽職守,舉證不實,牽強附會或強詞奪理,法官亦應當眾給以其適當的斥責。律師不可在法庭上與法官爭論,亦不可在法官宣布判決後通過不正當途徑使案件重新審理。但另一方麵,法官審案不可折衷妥協,急於求成,不可讓當事人有機會說法庭不聽取他的律師和證人之陳述。

《隨筆集》

第三,關於法庭書記員和執達吏。法院乃神聖之所,因此不僅是法官席不容站汙,而且是法庭的四牆之內都不允許有貪贓舞弊的醜行。因為正如(聖經》所言:“從荊棘叢中采不來葡萄。”而若是法院的吏役貪財受賄,法庭也就成了一片荊叢,不可能結出甜美的果實。

法院的吏役易受四種惡勢力的影響。

第一是包攬訴訟的訟棍,這些人使法庭臃脹而使國家衰頹。

第二是那些把法院卷入權力鬥爭的人,他們是“法院的寄生之物”,因為他們為了自己的一點小利益而把一個法院弄得一片混亂。

第三是那些狡詐之徒,它能濫用法院的正當程序並把審判引人歧途之中。

第四就是那些敲詐錢財者,這種人使人們把法院比做矮樹叢,因為當羊逃向灌木叢躲避暴風雨的時候,總是要失掉一部分羊毛的。另一方麵,一位老法官若熟悉判例,做事謹慎,對法院事務了如指掌,他常常能給法官本人指點迷津。

《隨筆集》

第四,關於與君王和政府的關係。法官們首先應記住羅馬十二銅表法之最後一條:人民之幸福乃最高法律。同時法官們應該懂得,若不以保障人民幸福為目標,法律就隻是刁難人的陋規,是未得到神靈啟示的神諭。因此國家之一幸事就是君王和政府能經常與司法者協商,而司法者亦能經常同君王和政府商量;前一種協商每每是在司法有礙於政務之時,後一種協商則往往在政府的某種考慮會有礙於法律之實施的時候。須知可引起訴訟的爭端也許往往隻是歸屬權問題,但爭端的起源及其後果卻可能牽涉到國家的核心問題。我說核心問題並非僅僅是指君權,而且指任何有可能導致重大變故、產生危險之先例、或對大部分國民有明顯影響的問題。任何人都不可輕率地認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國策會有什麼抵悟,因為這兩者就像精神和肉體,行動應該協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