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團有針對性地選擇部分非聚焦品種進行內部招標,通過權益轉讓(全部或部分)、合資等方式吸引有誌於創新與創業的員工競相投標,並且鼓勵包括外資、風險資金在內的其他資金來源介入新公司的運作。集團招標藥品品種相應的品牌、批文、技術、設備、廠房等資產均可作價入股。同時,要求中標人以自己的個人財產作抵押,或者在新公司中占有一定資本金比例。此外,集團鼓勵包括外資、風險資金在內的其他資金來源介入新公司的運作。
3.在與新公司股權關係的處理上,集團應與中標方共同磋商。對於有發展前景但不屬於集團目前重點發展領域或是不擅長經營的品種,集團堅持采取參股或控股的方式。對於集團不再準備涉足的藥品領域,則采取全資轉讓、與新公司獨立的方式。股東構成、出資比例、資金返還等具體情況由各方在公平的基礎上協商而定。
4.在與新公司經營品牌關係的處理上,集團鼓勵新公司使用相關品牌或無關品牌,如果新公司要求繼續使用原有品牌,必須經集團授權批準使用。
5.為了堅定內部員工創業的信心,集團在資金扶持、技術援助、資產轉讓、市場開拓、營銷網絡等方麵向創業者出台一係列配套優惠政策,並且對創業者的工資、獎金、福利、住房等個人待遇諸方麵在一定時期內予以保留。當集團參股或控股的新公司初創時,集團可用借款或出資入股的形式注入適當的啟動資金。如果新公司運營資金匱乏,也可以向集團申請借款,經集團根據具體情況批準後分批注入。新公司借款、轉讓資產應收款等部分要求創業者用新公司的後續積累分批返還。
6.在與新公司人才、技術、設備等要素關係的處理方麵,集團將盡可能地為其提供幫助。在經過集團部門主管人批準後,新創業公司可以在雙向選擇的基礎上向集團招人或請求人員協助。當新公司要求購買或租用集團的技術、設備、廠房等資產時,雙方應參考市場價格或重置價格簽訂有效的法律合同。當然,對內部創業人員組成的新公司可予以適當優惠。
7.對於集團參股或控股的新公司,集團保證其擁有比較獨立的生產經營決策自主權。新公司可以按照自身的發展規劃和經濟利益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集團對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予幹涉,隻是通過嚴格的財務監督與審計來規範其運作行為。
8.對於內部招標失敗的經營對象,集團采取外部招標的方式,鼓勵有誌於創業但條件不足的內部員工參與新公司的運營。對於有前景的品種,可以采取合資方式,成立新的公司。集團是否控股,視公司經營戰略、市場前景和出資人意願而定。相應的生產設備等資產既可以作價入股,也可以出租或出售給合作方。對於雖有前景但依然流標的藥品品種,采取折價轉讓或拍賣的方式,而對於毫無前景的藥品品種,則應堅決放棄,相應的生產設備或賣掉或報廢或封存,盡量盤活集團存量資產,實現資本有效運營。
9.當非聚焦藥品等經營對象合資、轉讓或放棄時,應妥善解決好相關人員的安置問題,尤其是處理好對集團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問題,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爭取在最小的震蕩範圍內實現最有效的戰略調整。
10.如果集團參股或控股的新公司將來產生了極具市場前景的創新品種,集團可以考慮對其進行深度研發和市場培育,甚至當條件成熟時,將其列入聚焦品種進行重點開發。對於市場前景看好的新公司,如果符合集團的發展戰略和經贏利益,在適當的時機,集團也可以采取回購、合並、參股等方式收回或聯營。
二、集團員工內部創業製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激勵集團內部員工創新與創業,促進集團長期可持續發展,貫徹落實集團“聚焦”戰略和“再發掘”計劃,盤活集團現有存量資產,實現資本有效運營,為集團在更廣泛的範圍內資本運營拓展出新的戰略平台,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是指在對集團藥品品種進行科學分類和價值評估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選擇部分非聚焦品種進行內部招標,希望中標員工通過組建新的公司將其市場拓展。同時,集團在資金、技術、創業者待遇等諸方麵出台相應的配套優惠政策,為員工創新與創業提供製度保障。
第三條本製度目前主要是麵向集團“聚焦”戰略和“再發掘”計劃,對於將來集團更深層次的戰略調整過程中所發生的對外招標、租賃、合資、合作等資本運營活動,本製度中的相關條款均可適用或具有借鑒意義。
第四條本製度麵向集團內所有員工,凡是有誌於創新與創業的內部員工均可參照本製度規定,根據集團招標要求提出創業申請。
第五條本製度規定凡是參與內部創業的員工,均須履行本製度規定的各項義務,也相應享有本製度規定的各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