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對於雖有發展前景但不屬於集團目前重點發展領域或是不擅長經營的品種,集團堅持采取權益部分轉讓的方式,在新公司中實行參股或控股。新公司的股權構成可以包括集團股、中標人股、職工股、外部股等部分。其中,中標人股的資金來源既包括中標人的初期投入,也包括集團借給中標人的資金款項,後者由中標人以新公司的後續贏利分批償還。中標人的持股比例、借款方式、償還方式由各方協商解決。職工股的資金來源於職工直接投入,由集團職工持股會的投入和願意直接加入新公司的職工的投入兩部分構成。外部股由外部企業投資構成,集團鼓勵同行公司出資入股,尤其是歡迎外資和風險資金的注入。
第三十八條對於集團不再準備涉足的藥品品種,集團堅持采取全資轉讓、與新公司獨立的方式。新公司股權構成由中標方及其他出資各方自行磋商決定。如果員工創業資金不足,可以向集團申請借款,然後分批償還,具體情況視集團的經營戰略和各方協商而定。
第三十九條新公司成立時,與中標藥品品種相關的生產設備、技術、批文、廠房等資產均可作價入股,也可以出租或出售給新公司,具體情況由各方協商而定。
第四十條新公司的經營範圍應主要圍繞著貫徹中標方案來展開。新公司應努力擴大中標藥品品種的營銷渠道和市場份額,不斷提高其技術含量和管理水平,不得無故放棄中標藥品品種的生產經營,也不得從事與集團業務相重複的經營領域。
第四十一條新公司在藥品經營品牌方麵,具有三種選擇:原有品牌、相關品牌和無關品牌。為了維護集團的利益,集團鼓勵新公司使用相關品牌或無關品牌。尤其是在新公司創業初期,集團鼓勵新公司使用相關品牌,以期借助集團良好的市場信譽來開拓市場。當新公司生產經營正常後,集團鼓勵新公司使用無關品牌來命名新產品,以期產生更多的具有市場前景的創新藥品品種。如果新公司要求繼續使用原有品牌,須經集團授權許可,許可期限和許可範圍由集團和新公司雙方協商決定。
第四十二條新公司具有相對獨立的生產經營決策自主權。對於集團參股或控股的新公司,集團對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予幹涉,新公司可以按照自身的發展戰略和經濟利益來開展生產經營,集團隻是通過嚴格的財務監督與審計來規範其運作行為,並以出資比例為限對新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提出建議或指導。而對於完全與集團獨立的新公司,隻需按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獨立自主地開展生產經營。
第四十三條新公司具有相對獨立的人事調配、選拔、考核和招聘權。新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用人計劃和業績標準獨立自主地進行人事調配、選拔、考核和招聘,無須報經集團批準。
第四十四條新公司成立時,如果涉及到相關人員的安置問題,新公司出資各方有義務和集團協商妥善處理,尤其是新公司應處理好對集團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問題,保持集團生產經營的穩定,爭取在最小的震蕩範圍內實現集團最有效的戰略調整。
第四十五條集團參股或控股的新公司如果將來產生了極具市場前景的創新品種,並且符合集團整體發展的戰略部署,集團可以考慮聯合新公司對其進行深度研發和市場培育,甚至當條件成熟時,將其列入聚焦品種進行重點聯合開發。
第四十六條集團參股或控股的新公司如果將來極具成長性,集團可以考慮在適當的時機對其大力扶持和包裝,協助新公司在二板上市融資。
第四十七條集團參股或控股的新公司如果將來發生股權變動,並且符合集團長期發展的整體利益,集團作為出資方,可以應新公司的要求,對其股份進行增持或減持。
(五)員工內部創業的優惠政策
第四十八條為了堅定員工創業的決心,消除員工創業的後顧之憂,集團規定將對創業者的工資、獎金、福利、住房等個人待遇諸方麵在創業初期予以保留。具體保留期限由創業者和集團協商而定。
第四十九條對於參與內部創業的員工,集團對其薪酬保留實行逐級遞減的政策。在保留期限內,創業員工在原集團內的薪酬隨著創業的時間延長逐級遞減,直至保留期限期滿時,創業員工薪酬與集團完全脫鉤。具體薪酬遞減比例由集團人力資源總部另行頒布。
第五十條新公司如果創業資本金不足,或者營運資金匱乏,可以向集團申請借款或請求集團出資入股,經集團批準後分批注入。集團規定,新公司啟動或營運資金借款、租賃或購買集團批文、技術、設備、廠房等經營對象的欠款可以由公司後續贏利分批償還。具體的借款金額、償還方式由新公司和集團協商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