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總部下設審計監察部及法律事務部。其中:審計監察部負責建立和健全企業內部控製製度,定期檢查和評價內部控製製度的有效性;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檢查各項管理製度的執行情況;定期開展績效審計,為考評和分配提供基礎依據;定期對下屬企業開展審計工作,以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根據需要,對重大或典型問題成立工作組,聯合調查,開展專項審計,根據相關法規製度,對違規者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報送相關部門,並監督處理決定的落實。法律事務部的主要職責是為各種具體業務監控(如:財務監控、投資監控等)的全過程提供法律服務,加大專業審查,以做好風險防範工作,降低企業風險。
由於監察總部對保障企業正常運作的重要意義,監察總部的負責人在集團舉足輕重。為了便於其開展工作,同時也保障其工作的有效性,監察總部的負責人可以由集團總裁從外部選聘,由集團總裁委派,代表總裁行使監督權力,即具有法定權威性;監察總部負責人應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業務能力,即具有專業權威性;監察總部負責人的人事關係、工資待遇應置身於企業利害關係之外,即具有獨立權威性。隻有具備這些條件,監察總部負責人才具有天然的製衡力,才可確保管理監控質量,保證監督落到實處。
(三)監控體係的運作流程
監控體係的運作流程可分為日常監控流程和異常監控流程。其中,日常監控流程就是檢查控製流程,是各部門負責人檢查下屬員工工作過程的合規性和目標完成情況的運作流程;異常監控流程就是追究控製流程,是監察總部開展監察工作的業務流程。
(四)監控體係有效運作的前提和製度保障
1.有效運作的前提。
監控體係要想發揮作用,除了具備組織設計、人員安排、功能定位,還必須有相應的一係列製度來保障其有效運作。
首先,應當明確的指導思想是:製定製度應從需要出發,而不是流於形式。製定管理製度是為了規範員工行為,指導工作進程,提高工作效率。如果一項製度僅僅停留於紙麵,製度規定是一回事,實踐執行是另一回事,那麼除去執行不堅決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於製度本身的製定不是從需要出發。此外,領導者對控製的認知、自覺執行控製的意識也很重要。有時不是沒有控製而是沒有很好執行,原因往往是領導者帶頭不執行,破壞了既定的控製程序,導致控製製度形同虛設或隻對下不對上。
其次,製定製度應做到明確行為主體,明確權限和責任,具有可操作性,便於檢查和監督。隻有製度明晰,執行者才能切實按規辦事,出現問題也便於落實責任。
各職能管理部門的權限、責任應在相關管理製度中明確規定,以便於其開展工作。就監察總部而言,由於其在整個監控體係中的重要位置,賦予其重大責任的同時,應當給予其充分的權力,如:對其監控範圍內任意事項及相關人員的隨時檢查監督權;監察總部出於調查工作的需要,有權查閱相關的任何資料,向相關人員了解情況,各部門對於其正當的要求應當無條件配合;監察總部對工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重大問題或涉及到有關領導人的問題,有權越級彙報。
為了便於開展工作及員工對製度的理解和執行,監察總部應以製度或管理規範的形式明確處理標準、執行程序。
處理標準的製訂:監察總部根據違規的性質、動機、手段,考慮到給集團造成的可以計算的經濟損失和帶來的較難以量化的無形損失,如對集團的形象、信譽的影響以及員工中造成的不良影響等,將違規的問題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不同的類型給予不同性質和不同程度的處罰。處罰結果可分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解聘、開除、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等。經濟處罰的具體金額根據問題類型可細分為不同的檔次。為了使處理標準適當可行,在製定標準之前,可以首先清理集團以往的違規案例,結合其造成的損失及處理情況,製訂出公正合理的水平。
執行程序:監察總部對於通過審計、管理製度執行抽查等形式發現的問題,必須由具體項目負責人書麵提交調查報告,首先要查明發生原因,以分清責任人和責任類型,然後根據已經製訂通過的處理標準,結合問題的具體背景,出具書麵建議處理意見。根據工作層級報主管領導或辦公會議通過後,交由具體業務部門(如財務部、人力資源部、行政部等)執行處理意見,並由監察總部負責監督執行。監察總部在季度或年度工作總結時,要彙報各項目處理意見的執行情況。監察總部在分析問題發生的原因時,要注意從管理上查找漏洞,同時給出管理建議書,以完善管理控製程序,杜絕同類問題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