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章 私營公司如何訂立勞動合同(1 / 1)

1.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

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循的方式和步驟。一般來講經過如下步驟:

(1)用人單位公布招工簡章。用人單位招工,應該麵向社會,公開招收,所以用人單位應事先擬定招工簡章,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予以公布。招工簡章除簡要介紹用人單位的情況外,要明確招收的工種或專業、招收名額、對象和條件、招收地區範圍、報名時間和地點、試用期、合同期限、錄用後的各種待遇。招工簡章表明用人單位期望同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其針對的對象帶有普遍性,任何符合條件的勞動者都可以來報名應招。

(2)勞動者誌願報名應招。凡是自認為符合招工簡章要求的勞動者,都可以誌願向用人單位報名,並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如有關單位介紹信、城鎮戶口、勞動手冊、畢業證書,等等,經審查合格,可以取得參加考試或考核的資格。這體現了勞動者選擇用人單位和工種的自由。

(3)全麵考核、擇優錄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基本條件是,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表現好,但是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需要有所側重。如招用學徒工人,側重文化考核;招用技術工人,則側重專業知識、技能考核;招用繁重體力勞動工人,側重身體條件考核。用人單位考核之後,擇優從合格者中錄用,並張榜公布,接受監督。

(4)協商簽字簽證備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直接采用勞動行政部門印製的標準勞動合同書;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合同草案,雙方協商;也可以雙方共同起草。無論何種方式,雙方當事人都應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平等自願地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雙方簽字、蓋章後勞動合同成立。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應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合同簽證,並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錄用手續、還要登記、備案,以及辦理勞動者社會保險等手續,這是有關部門對勞動合同的審查。管理階段是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環節。

2.勞動合同有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兩部分,法定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

(1)法定必備條款指勞動法要求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缺少其中任何一條,勞動合同均不能生效。勞動合同的法定必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①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經批準招用勞動者,其勞動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勞動者,實行定期輪換製度,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②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費用支付和勞動者違約時培訓費用賠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約定勞動者違約時負擔的培訓費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得違反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有關規定。

③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2)約定條款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規定的關於各自權利、義務的條款。這些條款因勞動合同所涉及的工作內容不同而不同。雖然勞動法律、法規沒有將其規定為必要條款,但對於具體合同來說,其重要性往往不亞於法定必備條款,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此也不能輕視。《勞動法》設定的約定條款有如下的內容:

①試用期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一般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職工可以約定,在原固定工進行勞動合同製度的轉製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

②保密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商業秘密指可以付諸生產經營中使用並能產生利潤的專有的秘密技術。商業秘密不同於專利,它不向社會公開,指所有人保密而形成事實上的獨占狀態,而且這種狀態沒有時間限製,保密性是競爭的關鍵。因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事項,一般是確定保密期限,其原則是既要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保密期內不得泄露或使用商業秘密;又要照顧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重新就業的權利,不能設置太多、太長時間的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