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改進和完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1 / 3)

浙江省衢江農村信用聯社 宋獻禮理事長

(浙江大學農村合作金融管理高級研修A150班學員)

摘要:國務院《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明確指出,建立新的產權關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改革後的農村信用社,要按照現代企業管理製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社員代表(股東)大會、理(董)事會、監事會;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製衡,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經營機製。本文針對農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產權不明晰的問題,探討如何從股權結構、組織架構、激勵和監督機製上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 改革 法人 治理結構

全麵深化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為適應新形勢下農村工作的現實需要采取的重大戰略決策,既關係到農村信用社的穩定健康發展,又事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的大局。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總體要求是:明晰產權關係,強化約束機製,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其中,第一項明晰產權關係也是最重要的。

一、法人治理結構的涵義及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的基本要求

(一)法人治理結構的涵義

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是指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經營層的設立及其相互製約關係,以形成完善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製。完善法人治理是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一個關鍵性、根本性的課題。農村信用社隻有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才能規範企業行為,確保投資人參與重大經營決策、參與財務監督和設立激勵機製,提高經營績效,更好地吸引投資者。

(二)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的基本要求

1.組織機構按“三權分立、相互聯係、相互製衡、各負其責”的原則設立。社員代表大會是信用社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作為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理事長作為信用社的法人代表,行使經營決策職能;經營執行班子在理事會或理事長授權內,行使信用社的經營執行職能;監事會作為信用社的監督機構,行使經營監督職能。

2.在信用社內部實行分權決策製度。①經營決策機構確定信用社經營目標,挑選聘任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設立各種管理委員會。②經營執行班子負責組織執行理事會決議和信用社日常業務的組織管理工作。③部門(科室)負責人或基層社主任負責部門或基層信用社業務管理活動。

3.在信用社內部建立相互製衡機製。理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機構,盡管社員代表一般不介入信用社具體業務管理工作,但在必要時可通過臨時召開社員代表大會製衡理事會或理事長行為;監事會和監事長同樣如此。

4.在信用社內部建立對等層層負責的責任製度。即理事會、監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經營執行班子對理事會負責,部門負責人、基層社主任對經營執行班子負責,一般職員對部門負責人、基層社主任負責,層層負責、權責分明、權責對等,從而為農村信用社理順了內部報告關係和責任關係。

5.在信用社內部建立分工協作製度。即各職能部門、基層社之間既有明確分工又密切協作,使部門、基層社之間的利益、權力達到均衡。

二、當前農信社法人治理結構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村信用社逐步健全了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組織框架和工作製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獨立運行的水平,促進了農村信用社的發展。

但是,目前有部分農村信用社對改革目標定位存在認識偏差,主要表現在對如何盡早獲得專項央行票據兌付關心得較多,而對“明晰產權關係、完善法人治理”等改革目標則思考得不夠;法人治理仍然存在法人框架內有關組織權責關係不夠明確、運轉不夠協調等問題。突出表現在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治理機製欠缺等方麵,應該從思想認識、製度辦法、操作規範等方麵把握農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的難點,尋找其對策。

(一)治理結構方麵不夠完善

1.股權結構上,所有者虛位,治理主體不明確,內部人控製。法人治理結構的前提是股權設置規範,產權關係明晰,股份合作製又是目前農村信用社的基本產權製度。但是,目前信用社產權界定不清。①入股社員的流動性大,所有者不固定;大部分入股社員以獲取貸款優先權利和分紅為目的,自然人股中除職工股外,農戶以資格股為主,入股的戶數多、金額小,社員股東行使監督權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強,況且不管入股多少,大多數股東入股的目的是為了獲取貸款,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投資者,所以對信用社的改革與發展及參與其經營管理並不是很關心。②從目前信用社的股金構成來看,主要由原始積累和分散的股金構成,其中的法人股比例偏小,因而很難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積極角色。這種平均化、分散化的股本結構往往導致誰也沒有絕對的發言權和控製權。③沒有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機製。

股金通常不用來彌補損失,社員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沒有承擔風險。

2.組織架構上,“三會”製度名不副實,沒有建立保證各機構獨立運作、有效製衡以及科學高效決策的運行機製。目前,農村信用聯社在形式上均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即由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組成的“三會一層”製度,但存在嚴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