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法人股比重,省農信聯社要向縣級聯社入股;同時引進戰略性投資者,弱化內部人控製,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從而有效地防範風險。
(4)允許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按照市場原則溢價募集新股。同時製訂股金轉讓管理辦法,通過建立投資股轉讓渠道,解決社員股金轉讓問題。其股份可以通過產權交易中心掛牌流通。
2.組織架構方麵。繼續完善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組成的法人治理主體機構,由黨委對聯社(主要是理事會)進行監督。進一步完善“三會一層”運作機製,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製衡,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經營機製。
(1)完善“三會一層”議事規則,規範工作程序,保證其有效運轉。①完善社員代表大會製度,製訂切實可行的議事規則,確保社員代表大會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程序化,避免其流於形式。②完善和規範理事會製度,充分發揮理事會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核心作用。③切實發揮監事會的監督管理作用,監事會要獨立於理事會,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代表社員對理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實施有效監督。④建立專業化的高級管理層,製訂主任辦公會議、社務會議議事規則,同時建立相應的問責製、績效考核製度。
(2)進一步明確“三會一層”職責和決策機製,建立良好的權力製衡機製。
(3)營造環境,使經營管理層輕裝上陣、一門心思貫徹理事會決議精神,要通過行之有效的實施機製狠抓業務經營與發展。重點是抓定位,推進支農服務工作上新台階;促發展,在擴張總量、盤活存量和提高資產質量方麵做好工作;增實力,取得財務經營狀況持續好轉。
(4)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專門設立監事會日常辦事機構,不能搞“半脫產”和“業餘”活動,建立名副其實的監事會製度。規範監事的選聘程序,提高職工監事數量,保證其獨立性,充分發揮監事長的作用。
(5)落實票權表決製度和理、監事提案與報告製度。加強落實理、監事提案和報告製度。理事、監事既可以在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上就關注問題提交議案,在召開的會議上進行討論,也可以在休會期間,向理事長、監事長提出議案或建議,理事長、監事長及時受理議案並在規定的時間內答複提案人,解決不能隨時召開理、監事會議而影響理事、監事職能作用發揮的問題。
3.規範用人機製。係統規範農信社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長和經營管理人員的選舉、聘任製度。要加大人事製度改革,製訂科學、合理的人事工作製度,全麵推行考試錄用、競爭上崗、優化組合和末位淘汰製等製度。
4.建立有效的激勵機製。①可以借鑒國外股票期權模式,充分考慮人力資本的價值,通過借鑒股票期權的激勵機製,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和一般人員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將其收入與信用社的經營利潤掛鉤;經業績考核和綜合評價,對於考核優秀或是做出貢獻的人員,要給予股份獎勵,並實行動態管理。②建立薪酬與農村信用社效益和個人業績相結合的激勵機製,改革收入分配機製,將收入分成兩大部分,基本工資、公積金、社會保險、獎金,以及股息分紅,要加大股息分紅在收入中的比重。理、監事長薪酬由社員代表大會確定,經營班子薪酬由理事會考核確定。③建章立製,加強風險控製製度建設並確保貫徹落實,建立嚴格的授權、授信管理製度。
5.強化監督機製,實行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
(1)要充分發揮監事會監督職能,搭建社務公開平台,推進實施全民監督。①發動內部職工實施全員監督,通過媒體等途徑公開舉報熱線,聘請社會監督員等加強社會監督。②搭建內控平台,推進實施係統監督,做好逐級考核,分層監督,確保“陽光工程”和內部高效運轉。③搭建執法稽查平台,推進實施高層監督。強化黨委和監事會的監督作用。
(2)賦予監事會更大的權力,包括對內部業務和財務的審計權,對管理層和員工行為的監察權,對理事會全體成員的彈劾權,對理事長、聯社主任重大決策的否決權,提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權,代表聯社利益起訴違法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
總之,監事會要獨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製於理事會和主任,對社員代表大會和全體社員負責。
(3)要重視信息披露,定期向全體社員公布信用社的經營狀況,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助於利益相關者了解信用社的經營狀況,從而能夠有效地參與信用社的經營管理並發揮監督作用,監管當局要借助社會上的審計力量,加強對信用社信息公布真實性的監督。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04〕66號).
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3〕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