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聯社是省政府授權的全省農村信用社行業管理部門,為理順行業管理與黨的核心領導關係,縣級合作金融企業黨委應由省聯社黨委實行垂直領導,從而實現黨的核心領導與行業管理的高度統一。
(二)建立起符合中國國情和合作金融企業特色的法人治理結構
從法人治理結構的長遠發展和運行成本來看,合作金融企業應建立更高層次、更廣範圍的法人治理結構。第一輪農村信用社深化體製改革已經取得成功,在國家通過“央行票據資金”和地方財政的支持下,省內大部分一級法人的合作金融企業都已經消化曆史包袱,明晰產權,輕裝上陣,發展勢頭較猛。如以省級為單位組建一級法人,更有利於提高治理專業化水平和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同時,全①②美國經濟史學家道格拉斯·諾思站在製度學派的立場,提出製度變遷的“路徑依賴”一說。所謂“路徑依賴”,是指人們一旦選擇了某一路徑,慣性的力量就可能驅使其對這一路徑產生依賴。這一路徑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後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從而在相當程度上決定其現在和未來的選擇。
農村信用社曆史上曾經曆過由人民公社、人民銀行、農業銀行再到人民銀行托管的一個過程。
省合作金融資本的聯合,更有利於抗禦金融風險,更有利於管理權的高度集中和經營權的集約化,充分發揮行業優勢。以浙江為例,如實現資本聯合,目前資本總額的水平就已達200多億,實力和規模可與全國性的股份製商業銀行相抗衡。近期來看,對一些規模偏小的縣級合作金融企業,在外部監督力量(如中介機構和獨立董事)能正常介入、運轉的前提下,是否可以考慮降低成本,不予設置監事會。
(三)通過建立有效激勵約束機製體現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價值
建立在科學決策觀念上的法人治理結構不僅需要一套完備有效的機構,更需要若幹具體超越結構的治理機製。①建立合理的股權結構,既要防止股權過於分散,又要防止“一股獨占”和“一股獨大”,從而建立有效的內部製衡機製。由於合作金融企業的特殊性,省政府對企業的發展和走向應行使幹預權。如果以省為單位重組合作金融企業,應該允許省級財政資金適當入股,增加政府在股份合作製金融企業中的法定話語權,既實現對合作金融企業的領導控製,又能確保其政策性支農的功能不會被削弱。②建立和完善市場化的、動態性的、長期性的和業績導向性的執行董事、監事與經營高管人員的激勵機製和約束機製,責、權、利相對稱,促進執行董事、監事與經營層人員維護企業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創造企業價值。③健全內部監督機製。可以通過建立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監事質詢、提出罷免建議以及追究法律責任等形式,形成問責製。④建立強有力的外部監督,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四)通過製度建設和合理授權實現從權力製衡到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轉變
從現有《合作金融企業章程》來看,對“三會一層”職權的描述是籠統的。《章程》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基本法,各機構要製訂相應的議事規則、崗位職責,董事會對董事長,董事長對行長,董事長、行長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法人和業務授權,都要根據合作金融企業所處的不同地域、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經營管理基礎和管理能力,確定授權的範圍和權限。董事長既要統攬全局,把握正確方向,又要學會放權和授權,要成為“船長級”人物。針對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長“一權獨大”的情況,可通過製訂“執行委員會或執行董事會議”製度,監事長列席會議,根據民主集中製原則,對重大問題和事項進行民主決策。要充分發揮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既要體現組織意圖,又要遵照法定程序辦事。黨委、董事會、經營層和監事會之間,為了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既求同存異,又要高度統一,形成決策透明、信息互通、反饋及時的議事氛圍。
(五)建立支農保障機製實現合作金融企業的政策目標任務
農村信用社源自農村,紮根農村,與“三農”的發展息息相關,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其曆史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改製後的農村信用社市場如何定位?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還是以堅持為“三農”服務的社會效益與經營效益的高度統一為發展目標?這是當前需要深入探討的話題。而農村合作金融從體製和機製上相對有效地解決了這個問題,是當前農村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較為理想的模式,這就需要國家在立法上、稅收上以及促進發展的扶持政策上予以傾斜,使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更好地發展,也更好地反哺於農村經濟。
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一個嚐試積累的過程,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地加以摸索總結。盡管法人治理結構的演變態勢不得而知,但現代企業製度的建立是股份合作金融企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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