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集中管理為基礎的財務負責人委派製的實施
企業集團對派駐單位委派財務主管,主要是為了理順和完善集團財務管理體製,規範集團成員單位的財務行為,強化對派駐單位經營管理活動的財務控製與監督,維護集團整體利益。
集團需要從委派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職能定位、監督管理體係、考核評價體係四部分著手對其集中管理和委派。
(一)委派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委派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應是在征求派駐單位董事會意見的基礎上,由集團財務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按委派條件考察提名,集團董事會研究決定,由集團本部任命。在派駐單位財務負責人委派期間,財務負責人接受集團本部與派駐單位雙重考核。委派財務負責人作為集團本部委派的財務人員,是派駐單位的監事會成員,依法行使監事職權。其人事檔案由集團人事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委派財務負責人的撤免,是在征求派駐單位董事會的基礎上,由集團財務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向集團董事會提出撤免申請,經集團董事會研究決定後辦理撤免手續。
委派財務負責人的任免程序見下圖。
委派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分為綜合素質和專業素質兩部分:
1.綜合素質
(1)忠誠於集團事業,能自覺維護集團和派駐企業利益,信守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2)35歲以下,身體健康,能適應崗位工作需要(年齡有特殊要求的按規定執行);
(3)符合與派駐單位領導近親回避原則。
2.專業素質
(1)應具有3年以上財務管理工作經曆,大專以上學曆或會計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2)熟悉財政、財務法規,熱愛財會工作,掌握財務知識和現代管理基礎知識。
3.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備委派任職資格
(1)曾因瀆職造成企業資產嚴重流失或使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曾嚴重違反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汙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4.委派財務負責人的人選來源
(1)集團係統現任財務負責人;
(2)集團係統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其他人員;
(3)集團係統外具有3年以上財務管理工作經曆,大專以上學曆或會計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
(二)委派財務負責人的職能定位
由於以集中管理為基礎的財務負責人委派製的特色是“集中管理和委派”,是由集團本部委派,接受集團董事會和派駐單位董事會雙重考核,其職能定位必須兼顧兩者的利益。
1.委派財務負責人的責任關係定位
首先,財務負責人代表產權所有者對所在企業履行經濟監督的職能,財務負責人必須對集團本部負責。其次,財務負責人是所在企業財務部門的行政領導,必須以集團本部的總體利益為出發點來處理問題。實際上,當派駐單位與集團利益一致時,財務負責人對所在派駐單位負責也就是對集團負責;當所在派駐單位與集團存在利益衝突時,財務負責人則必須以集團的利益為出發點,維護產權所有者的利益。也就是說,財務負責人負責製應該是在單向負責製前提下的雙向負責製。
2.委派財務負責人的職能關係定位
首先,財務負責人是代替集團本部來實施監督控製的。因此,他最主要的定位就是約束、防範、消除有損集團利益的不良行為。其次,財務負責人的職位定位為所在企業財務部門行政領導,為所在企業出謀劃策,幫助其作出更為科學、合理的決策,使所在企業的收益更大化,是財務負責人職能定位的另一個重要方麵,同時以間接達到維護財產權、使集團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
現就企業集團委派財務負責人的主要工作職責作一規定:
(1)具體負責派人公司財務會計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派人公司和集團雙重負責;
(2)遵守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派人公司的各項規章製度;執行股東會、董事會有關決議及集團有關文件和規章製度等;
(3)負責派人公司各項會計內控製度及經濟責任製的擬訂,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4)參與擬訂生產經營計劃,考核分析計劃的執行情況,對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麵分析;
(5)參與各項重大經濟決策,參與擬訂和審核重要經濟契約和文件,並對上述決策及經濟契約執行情況實施會計監督;
(6)定期或不定期向派人公司主要領導和集團財務部門彙報財務狀況;
(7)就派人公司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正確性、完整性與公司法人代表共同承擔責任。對參與並表示同意的經濟決策失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責任;
(8)對未發現或發現而製止不了又未及時向集團本部彙報,造成公司違反國家財經、稅收法規和集團製度的行為,承擔行政責任;
(9)組織派人公司財務負責人學習專業知識、法律法規和其他現代化管理知識,提高財務素質和工作水平;
(10)接受集團財務部門、審計部門監督和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建立委派財務負責人的監督管理體係
在財務負責人委派期間,集團財務主管部門作為委派財務負責人職能管理部門,還應對委派財務負責人加強監督和管理。這需要完善財務負責人信息反饋製度、考評輪崗製度和內部審計製度。
1.完善財務負責人信息反饋製度
(1)經營情況的即時報告製度。產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現代企業治理結構決定了集團本部不能進行直接幹預派駐單位的經營權。因此,需要財務負責人就所在企業的經營情況及時向集團財務主管部門報告,這是加強集團本部對派駐單位財務控製的重要措施,將有利於維護集團的利益。
(2)會計報表審核聯簽製度。由財務負責人審簽內部報表,負責報表的真實性與可靠性,由他簽字的報表可以與內部審計後的報表進行印證考核,不允許存在較大差異。
(3)重大經營決策、投資決策的特別報告製度。重大經營與投資決策的特別報告製度是作為經營情況即時報告製度的補充規定存在的,也就是指將對派駐單位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決策。為了預防派駐單位不正當決策給企業財產帶來負麵影響,及時掌握派駐單位重大決策動向,財務負責人作為集團本部行使監督權的代表,有責任向集團本部報告派駐單位做出的任何重大的經營與投資決策。
2.委派財務負責人考評輪崗製度
集團財務部門對所有委派的財務負責人進行年度業績考核,對合格者繼續留任,不合格者,經集團董事會認定,免任另派。委派財務負責人每三年進行一次輪崗交換。
3.內部審計製度
財務負責人委派製的執行還需要有內部審計製相配合,兩者相輔相成,成為集團財務控製的有力保障。
集團本部對派駐單位所進行的內部審計控製多屬於事後控製,存在著時間上的滯後性;而財務負責人對派駐單位的控製屬於事前與事中的控製,與內部審計相比,它更為及時、準確。
但財務負責人在派駐單位內直接行使經濟監督及參與決策的職能,他監督與評價的往往是自己參與的經營成果,難免存在主觀意識上的偏見;而內部審計從派駐單位的外部來評價該企業的經營業績,可以與財務負責人的評價相互印證,以確保企業信息的真實性。
(四)財務負責人考核體係的設計
對委派財務負責人的激勵、約束機製是實施財務負責人委派製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