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托代理製的限製
在委托代理製下,由於存在委托代理雙方的效用函數不一致、信息不對稱、契約不完備等特有的非均衡特征,致使會計信息失真。首先,委托人與代理人的效用函數不一致,激勵不相容。委托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目標是企業價值的最大化,而代理人不僅尋求以貨幣衡量的物質報酬,還致力於一些非物質性的因素如增加閑暇時間,追求在職消費等等來實現其效用最大化。一方追求效用最大化則損害另一方,且始終不可能達到最優狀態,這樣經營者為追求自身效用,未必會提供所有者決策所需的全部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其次,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因為所有者是“外部人”甚至或為“外行”,而經營者是“內部人”且大多為“內行”。這樣,在相關信息占有方麵,經營者相對處於優勢地位,而所有者相對處於劣勢地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為會計信息失真提供了方便。另外,委托代理雙方簽訂的契約不完備,其契約往往是關係契約,不可能把會計實務中的所有情況都包括在內,且會計實務變化之快是難以預料的,因而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優勢與契約的缺口和遺漏選擇有利於粉飾的會計信息。
(四)市場主體利益多元性存在的負麵影響
目前,社會上會計人員招聘試行年薪製,會計“實戰”(會做假賬)本領越高其相應待遇越高,令人不解的是在會計行業裏有一條硬指標,必須具有能做“二本賬”的技能,一本外銷賬指有開具正規合法發票的賬,專門用於粉飾企業應付財稅和上級有關部門,而另一本是內銷賬指不開具發票、隱瞞收入,避開稅務機關稽查的賬,這本賬叫“發財賬”。還有一些部門領導為了加快本部門的經濟發展,下達一些脫離實際的經濟增長考核指標,而企業經營者經不住“官出數字,數字出官”的誘惑,也就用不合理、不合法的方法來實現其所謂“業績”。
(五)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監督弱化
雖然我國企業在內部均形成了包括職代會、黨委、工會、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法人治理結構,但在實踐中卻存在不少問題,如董事會淩駕於股東會之上;經理人是由上級政府直接任命的“官員企業家”;董事長或總經理獨攬大權,監事會形同虛設,起不監督製約作用等等。這一切往往造成有關人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信息的需求決定了信息供給,會計不再為投資者、債權人等提供正確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本信息係統。一些國有企業經營者利用對企業的控製權,采取低價轉讓、虛報冒領、非法轉移資金等手段大肆侵吞國有資產;或者經營者利用與投資者之間的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人為操縱財務信息,使反映在賬上的企業利潤有可能是“算”出來的,難以真實反映企業的真實業績。一些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由於時間和精力的限製,對企業的經營狀況缺乏深入細致的了解,監督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同時由於監事會成員普遍缺乏法律和財務會計方麵的專業知識,對董事和經理的經營失誤行為難以判別,也很難保證其有效的監督。有些公司大肆包裝財務數據,有的甚至聘請會計高手偽造賬目,從而提高公司的“含金量”,以達到通過上市發行或通過上市公司增發配股卷取市場資金的目的。一些私營企業則通常采用造假手法,達到不交稅或少交稅的目的。
(六)會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
目前,會計隊伍水平參差不齊,老會計學曆低經驗足,新會計學曆高經驗不足,兩者兼有者為數不多。會計信息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的資源,對企業內外管理和決策起著關鍵的作用,是一種來源於生產經營又服務於生產經營的寶貴資源。會計素質的高低與會計信息的生成有直接因果關係。
(七)政府行為不規範
市場經濟體製要求政府通過市場以間接方式調節和控製企業經濟活動,而目前政府管理企業的錯位機製仍然盛行,政府的行為規則還未達到按市場經濟規則辦事的要求,在很多地方政府還是直接管理企業,對企業指手畫腳,結果往往使企業領導圍著政府轉。另外,對國有企業經營者未建立合理的激勵約束機製,而是同政府幹部一樣采用行政考核的辦法,並著重考核上繳稅利多少,致使企業經營者為了過關,效益好時將利潤打“埋伏”,完不成任務時就假造利潤,這種摻雜政府行為表現群體活動的會計造假對法製建設的危害最為嚴重。另外,社會經濟環境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也不容忽視,例如各級行政部門的亂收費、亂攤派,最終必然落在企業的肩上,致使企業苦不堪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