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擔保融資處理方式下,被證券化的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並且交易的收入記為負債,這就會產生更高的利息收入(資產方)和更高的利息費用(負債方)。另外,許多公司更關心財務報告中的負債水平,因為分析家更關注杠杆比率和盈利與利息的比率,發起人更傾向於將證券化交易作銷售處理,以減少負債,提高了資本與資產的比率。那麼,會計確認究竟采用那種方式呢?傳統的資產轉讓確認方法和新型的資產轉讓確認方法有所不同。
(1)傳統的資產轉讓確認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將資產證券化交易確認為出售還是融資,傳統上一般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這種方法下,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看成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確認原則是看發起人是否保留了已轉讓資產的全部收益和風險。國際會計準則中規定:隻有假定全部風險和收益轉讓給他人時,金融資產和負債才允許進行終止確認。按照這種方法,發起人隻有在轉讓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後,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一項資產轉讓收入,並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而如果發起人仍然保留已轉讓資產組合的部分風險和收益,則證券化交易應當視為有擔保的融資,證券化資產組合仍然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被確認為發起人的一項負債。
傳統的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會計處理適用於簡單的交易形式,它把被轉讓資產組合視為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則資產的轉讓也成為買賣雙方非此即彼的歸屬關係。可見,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帶有明顯的形式重於實質的傾向,隨著證券化業務的創新,高明的設計者可以設計出複雜的合約,利用法規隻重形式不重實質的盲點,造成會計確認界限的模糊,從而達到表外處理的目的。
(2)新型的資產轉讓確認方法:金融合成分析法。
為了克服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的缺點,美國FASB(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的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金融資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中,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進行確認。金融合成分析法主要是以對金融資產控製權的轉讓為依據來確認的。即決定一項資產交易能否作銷售處理要看其控製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不是看其交易形式。控製權的放棄與否,與轉讓方保留了多少與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於控製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它將已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由金融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通過檢查轉讓後產生的各組成部分的資產和負債來分析一項金融資產的轉讓。轉讓中的每一個實體都確認轉讓後其控製的資產和負債,而不再確認在轉讓中放棄和解除的資產和負債。
(3)金融合成分析法和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的特點比較。
金融合成分析法和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在不涉及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因發生轉移而產生再確認問題的情況下,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確認和終止確認的結果應該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在涉及金融資產轉移的情況下,如果轉移方仍然保留了金融資產上所能帶來的一部分好處,或者仍然要承擔與金融資產相關的相當一部分風險責任,則對轉移的金融資產進行確認和終止確認的結果在兩種方法之下就可能出現差異:前者往往將轉移交易(假定金融資產的控製權已經發生了相應的轉移)視為出售行為,而後者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卻會麵臨一些不確定性。並且,因為與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在資產轉移時往往是分散開來的,故而常常可能將金融資產的轉移視為借款行為或籌資行為。
2.SPE的合並問題
目前,對SPE還缺乏嚴格的定義,一般認為,SPE是指為了實現某一特定目的而臨時設立的從事某項交易或一係列交易的實體。大多數SPE實質上是一種融資工具,發起人可以享受融資的利益,但又不需要在合並報表內揭示SPE的負債,不可否認SPE提供了一條“合法”的財務美化工具。但合並SPE又可能使SPE無法發揮其初始作用,為資產證券化而設立SPE主要是為了改善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結構、取得表外融資的效果,但若將兩者的報表合並,表外融資的效果也就喪失了,SPE的意義也就不存在了。因此,是否將SPE合並成了關鍵問題。
(1)SPE合並的國際經驗。2001年的安然事件使SPE成為眾矢之的,由此引發了公眾對於SPE的合並處理的爭議。有關報道指出,安然事件中,安然公司一項重要的活動是利用SPE進行表外籌資幾十億美元。但是在會計處理上,該公司未將兩個SPE的資產負債納入合並會計報表進行合並處理,卻將其利潤包括在公司的業績之內。
對於SPE合並這一會計難題,美國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都在不斷探索和完善相關準則的製訂,這些經驗對於我國規範SPE合並問題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給出了一個合格特殊目的載體(QSPE)的概念,如果一個SPE符合QSPE的標準,應不應被納入發起人及其附屬機構的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此概念強調控製取決於享受的權益和承擔的風險。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強調的則是視控製權決定應否合並。在第12號解釋公告中就指出:“如果公司與特殊目的載體之間關係的實質表明特殊目的載體是由公司控製的,則公司應合並特殊目的載體”,而不論該企業是否擁有SPE中的權益。
(2)我國最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目前,我國本土資產證券化業務剛剛起步,SPE的法律形式、設立規範都沒有完善,可以說是邊探索邊實踐。事實上,SPE合並問題與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是一致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探討SPE合並問題的核心是“控製”,以實質上的控製權是否轉移作為是否合並的標準。在這裏,SPE合並所指的“控製”與終止確認的“控製”在範圍上略有不同。前者指的是控製實體,後者指的是控製資產,但並沒有本質區別。如果SPE是為一項資產證券化業務設立的,那麼控製資產就相當於控製實體。
我國最新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第二章合並範圍中規定: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應當以控製為基礎加以確定。控製,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製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仍要納入合並報表:第一,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第二,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第三,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第四,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或者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占多數表決權的。當然,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製被投資單位的除外。可見,我國在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合並問題的觀點與IASB是相似的,按照中國的規定,任何被視為由發起人控製的SPE均需要被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但是,對於控製權的界定,我國的準則、製度中並沒有給出詳細的說明或示例,因而雖然在理論上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近,但實際操作起來卻有相當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