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試論中小民營企業融資難(2 / 3)

加之有限責任製和兩權分離可能導致的道德風險問題,二板市場上籌集的資本的成本一定高於從銀行貸款的成本,甚至高於在主板市場上的籌資成本。最後,我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其產品市場穩定,技術成熟,並沒有高技術和市場風險,如果經營失敗,原因在於管理,而二板市場顯然無法分散這種經營的風險。發展麵向中小企業融資的資本市場的方案,實際上隻能部分地解決高風險、高回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我國在今後很長一段時期內資源結構的特點都將是資本相對稀缺、勞動力相對豐裕,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將始終在我國中小企業中占據主要部分。但是,由於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自身特點,多數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很難像高科技型中小企業那樣成為高收益、高成長型的企業,因此,通過資本市場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方案,對這些勞動密集型民營中小企業是沒有太大幫助的。

(三)商業銀行“兩大約束”導致其經營中隻能擇優服務

商業銀行兩大約束指的是:商業化經營思想的約束以及銀行信貸管理體製的約束。

1.利潤最大化是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主導思想

民營中小企業與生俱來的一些弱點恰恰決定了他們很難從大銀行獲得貸款。

①民營中小企業由於規模狹小,使得其財務經營狀況和未來發展前景不易判斷;②民營中小企業通常情況下很難找到合適資產進行抵押貸款活動,即使能夠找到房地產、機器設備等進行抵押,在經濟落後地區也會因為產權交易市場不發達而使抵押品難以變現。③銀行為民營中小企業提供每筆貸款的交易成本與大型企業實際相差無幾,民營中小企業每筆貸款數額相對較小,這意味著為中小企業提供相同規模的資金,銀行需付出更高的管理成本。而且由於貸款筆數繁多,也加重了日後追債任務的負擔。出於以上原因,不管是大銀行還是小銀行都相對不願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④對於中小銀行來說,其自有資金有限,它們也不可能通過同業拆借市場無限拆借資金,為民營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就大銀行的分支機構而言,雖然資金有限,但是它們背後資金的靠山是整個銀行,一旦發現大客戶即可上報分行甚至總行。所以,大銀行的分支機構同樣傾向於為大型企業提供貸款。

2.商業銀行的信貸管理體製製約

銀行商業化以後,銀行業實行的是企業化管理和嚴格的貸款責任追究製,對放貸後的風險顧慮和原有的不良貸款沉澱較多,使之對民營企業缺乏信心,為防範風險,必然采取的措施就是:普遍加強信貸資產的質量管理,對信譽程度較高的民營中小企業才給予貸款,而民營中小企業由於自身的經濟實力和財務管理科學化的欠缺,往往達不到銀行規定的標準,因而很難獲得銀行的信貸支持。此外,銀行對民營中小企業貸款由於缺乏比較完善的激勵機製,使銀行的客戶經理們更願意向優質大中型企業發放貸款而不願意向民營中小企業發放貸款。因為,同樣一筆貸款,向優質大中型企業發放與向民營中小企業發放,除了工作量和業務審批手續相差無幾之外,對銀行及銀行的客戶經理而言綜合收益是不同的。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建設滯後

在我國信用擔保機構麵臨著一係列問題,嚴重製約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的持續健康發展。經過近年來的發展,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體兩翼四層”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為解決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發揮了重要作用。“一體”指試點模式的主體,可概括為“多元化資金、市場化操作、企業化管理、績優者扶持”。擔保初始資金要多方籌集、滾動發展;擔保機構無論作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或社團法人,均須獨立於政府進行市場化運作;擔保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及用人機製等全部實現企業化;擔保對象不問出身、擇優扶強,體現政府的產業導向。“兩翼”指國內現有的專業擔保和企業互助擔保,它們是試點主體的重要補充。“四層”指擔保體係中,中央、省級、地市、縣級四個層麵。其中縣、市一級擔保機構負責轄區內受保企業的直接擔保業務;省一級擔保機構主要對市級擔保機構進行再擔保;中央一級擔保機構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或以中央政府為主出資設立;或通過地方擔保機構的強製再擔保設立。

截至2006年底,全國擔保機構擔保資本金總額同比增加424.72億元,增長52.57%;累計擔保貸款和累計擔保企業戶數分別同比增加72.27%和44.07%。在擔保實力顯著增強的同時,擔保機構經營的擔保品種也呈多樣化趨勢,除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等傳統產品外,票據擔保、出口信用擔保、履約擔保(如工程履約擔保、招投標擔保、工程付款擔保)等正成為擔保機構為滿足市場需求而積極開發的業務品種。

但是,我國民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建設目前仍然麵臨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一是擔保機構規模小,實力弱,一些地區的機構發展過快、過濫。據統計,2005年擔保機構戶數比上年增加15.51%,保持了較高的發展速度。但戶均注冊資金隻有3695萬元,比上年增加635萬元,新增擔保機構規模依然偏小。從調查情況看,個別地區存在著發展過快甚至過濫現象:①擔保資本金規模過小,缺乏規模效應;②放大倍率偏低,銀行認同度不高,擔保效應難以發揮;③業務空置率較高,個別地區近7成擔保機構未開展正常業務。

二是擔保業專業法律和行規行約建設滯後,擔保機構運作規則缺乏。擔保機構的設立尚無統一的適應擔保業發展的市場資質要求。《擔保法》作為擔保業的專門法律,僅規範了擔保行為,而對近年來紛紛設立的專業擔保機構的權利與義務並無明確規定,致使擔保機構缺少法律保護與製約。

國務院於2004年6月公布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雖明確了“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係行政許可項目由國家發改委負責實施,但這項許可的範圍和力度還遠難以滿足擔保業發展的整體需求。即“一體兩翼四層”體係中,僅明確了中央及省設立擔保機構的條件和程序,但對絕大多數的地、市、縣級擔保機構的準入還無法可依。擔保業作為一個係統,凡涉及市場準入與退出、業務範圍與種類、執業者從業資格、擔保機構內控製度以及行業維權與行業自律、政府在立法前的協調與立法後的監管等諸多問題,尚需抓緊研究並明確法律規定。

三是擔保機構存在運作不規範、抗風險能力不強等狀況。擔保機構的運作還存在著一些不規範現象:①缺乏必要的管理製度和風險控製製度,業務人員缺乏金融、行業、財務、法律、審計、評估等專業知識,整體素質不高,識別、控製和化解風險的能力較差;②擔保資本金不實,有些擔保機構注冊後即轉移資本,構成虛假出資;③熱衷於大項目和高盈利、高風險的投資業務,或運作擔保貸款,騙取銀行資金,不從事民營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資產缺乏流動性和安全性;④高比例收取保證金,並以各種名目收取不合理費用,增加企業負擔;⑤擔保風險準備金不提或提取不足,抵禦風險能力較弱;⑥行政幹預和人情擔保依然存在。上述不規範行為極大地增加了擔保機構的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給擔保業的健康發展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

四是擔保機構的風險分擔與損失補償機製尚未建立,再擔保業務長期空白,使擔保體係整體功能難以發揮。

目前,我國擔保機構的風險分擔與損失補償機製尚未建立,省級、國家級再擔保機構仍然缺位,再擔保業務尚未開展,妨礙了擔保體係在增信、分險、監控與整合等方麵重要作用的發揮。

(五)政府缺乏對民營中小企業融資應有的政策扶持

目前,國際上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都十分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許多國家都建立了中小企業特殊融資機製,如:美國政府對國內中小型企業的政策性貸款數量很少,政府主要通過中小企業管理局製訂宏觀調控政策,引導民間資本投向中小企業。其中,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主要有:①中小企業業主自身的儲蓄,占中小企業投資的45%左右;②中小企業主從親朋中借款,占中小企業投資總數的13%左右;③從商業銀行貸款;④金融投資公司,由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主導的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公司是中小企業籌集資金的一個重要來源,它與商業銀行貸款一起約占29%,但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公司投資的貸款利率要比商業銀行貸款的利率更高;⑤政府資助,即主要由中小企業管理局向中小企業提供的數量很少的直接貸款,約占1%;⑥證券融資,這部分資金隻占4%左右。再如:日本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泰國小企業金融局、韓國中小企業銀行等。這些金融機構均由政府設立,並且不同程度地依靠政府資金來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而我國政府在這方麵的政策就較傾向於大企業,許多人認為落後國家想要發展經濟,追趕甚至超過發達國家,就必須重點發展資本密集型工業部門,優先發展重工業,結果使得資本密集型行業的優先發展等同於大企業的優先發展,為大企業製訂了一係列的優惠政策。而在搞活民營中小企業,提供資金便利上卻沒有像其他國家一樣,提供許多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