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有關財政賦稅治理思想的主題是圍繞著解決國家財政上入不敷出的危機展開的,其中心是開源、節流和集中財權。開源雖然有通過發展生產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麵,但主要的還是通過行政性強製手段,頒布各種法令、法規,巧立名目向廣大百姓征斂。同時,為避免社會矛盾的過度激化,引起武裝反抗等社會大動蕩,朝廷也在某種程度上約束官吏橫征暴斂。宋代不少有識之士認識到節流的關鍵是解決冗兵、冗官、冗費三冗問題。這是因為先後與遼、夏、金、元的戰爭使宋朝廷一直要保持著一支龐大的軍隊,因此冗兵成為國家最大的財政開支,軍費在北宋占財政支出的十之六七,在南宋則達到十之八;其次為冗官,龐大的官僚機構、有權無權的官員成為財政的沉重負擔。要裁減冗兵、冗官,宋朝廷能夠采取的有效措施就是通過行政性手段強製執行。
宋代集中財權的思想主要是朝廷通過頒布法令,從三方麵改革財政體製:一是協調中央與地方在財經管理上的集權與分權;二是宰相必須總管全國財政,內庫必須納入理財機構的統一管理與監督;三是改製後的戶部必須同改製前的三司一樣,具有較大的理財範圍。而且這三方麵的著眼點是相同的,即從機構運行機製層麵入手,通過集中財權達到有效地統籌調配全國錢物,控製財政收支平衡,防範財政財務收支上的不法行為,開源節流,從而解決財政困難。這種集中財權的思想在當時因三冗和戰爭支出巨大、國力匱乏的情況下,具有較大的積極意義。
(二)政府管製為主治理的原則
宋代政府以管製為主的治理思想主要體現在政府命令與禁戒、財政賦稅治理思想兩方麵。此一政策工具的特點在宋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強製、以強勝弱的原則
在政府以管製為主的治理思想中,治理者(政府)與被治理者(民間組織、企業、個人)之間的關係是強製、以強勝弱的關係。如朝廷依靠軍隊,對謀反叛逆、殺人、賊盜、官吏貪贓等社會犯罪予以禁戒與鎮壓。在這裏,政府與各種社會犯罪分子就存在著以強勝弱的關係,政府作為強勢的一方,派軍隊緝拿、逮捕社會犯罪分子,然後依據刑法予以嚴厲懲處,對於那些嚴重威脅其統治的農民和士兵起義,甚至派軍隊當場予以鎮壓。對於戶口隱瞞和土地兼並嚴重影響國家財政稅收的治理,政府依靠手中握有的權力,對百姓強製實行戶口登記統計和劃定戶等,頒布法令限製占田,對田地進行核查,以此作為征收賦稅的依據。在對茶、鹽專賣和貨幣製造發行實施嚴密的管製中,政府嚴厲打擊私產私販茶、鹽和私鑄貨幣等,以強權保障國家的壟斷權。
在財政賦稅治理思想中,政府雖然沒有采取像命令與禁戒那麼剛性的強製,但總的傾向還是一致的,即通過國家命令、政策等予以實施。如在征收各種苛捐雜稅時,必然不同程度地遭到百姓的抵觸和反抗,政府如要按時足額予以征收,必須采用各種強製手段,如催科,懲治拖欠不交、拒絕交納者。節流中的裁減冗兵、冗官,更要依賴自上而下的強製途徑,即皇帝通過頒布詔書,強製性地命令有關軍隊或部門予以精簡。至於集中財權,事關權力的分配和官僚機構的調整,隻有依靠封建最高統治者的權威,通過詔令聖諭,才有可能強製推行。
總之,無論是政府命令與禁戒,還是財政賦稅治理,政府擁有強大的權力是基本前提,即政府通過擁有軍隊、官吏、司法權等,強製被治理者按其意誌行動,否則,違抗者將受到不同程度的懲罰。
2.壟斷獨占、勝負對抗的原則
在政府以管製為主的治理中,治理者之所以對被治理者采取行政性強製,以強勝弱,其目的是政府以勝利者的姿態壟斷獨占某些資源。如政府通過對社會犯罪的禁戒與鎮壓,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通過對戶口的登記、統計和劃定戶等,限製占田與核查田地,來保證國家賦稅的征收;通過嚴厲查禁私產私販茶、鹽和私鑄錢幣,從而獨占巨額的禁榷利潤。政府如不采取行政性的強製,以勝利者的強勢出現,就很難壟斷獨占某些資源,甚者其政權被推翻,將從治理者轉變為被治理者。
以管製為主的治理,由於是通過命令、禁戒甚至懲罰等手段強製民間組織及個人遵守、服從,因此較容易實施和管理,效果具有直接性,更適於作為處理危機的工具。如禁止私產私販茶鹽,強迫農民交納賦稅,直接派軍隊鎮壓農民、士兵起義等。但管製會限製自願性和私人活動,可能導致經濟上的無效率性、高成本、低質量,並可能產生社會與政府的對立,甚至惡化為衝突等。如宋初實行的全麵禁榷製,統治者主觀上想最大限度地獨享茶葉之利,但事實上繁雜而龐大的流通體係在這一體製下運轉十分不靈,官辦特有的低效率造成物力、財力的巨大浪費。尤其是茶葉保質期限短、保質要求高,易潮易腐,官府經營效率低,損耗大。官府嚴厲緝拿私產私販者,但由於走私會帶來高額的利潤,因此誘使許多人鋌而走險,私產私販屢禁不絕,甚至導致有組織的武裝走私販私,公然與政府對抗,嚴重威脅封建統治。
(三)政府管製為主治理的途徑
政府在以管製為主的治理中,首先,必須製定各種法律法規,因為管製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要求被治理者遵守服從,因此政府必須製定出各種符合自己統治意誌的法律法規,來規範約束被治理者的行為。中國古代的封建法律法規是典型的單軌法,即法律法規隻有規範約束被治理者行為的條文,而沒有保護被治理者權利的條文。如在對社會犯罪的禁戒與鎮壓中,朝廷就通過大量的法律條款,嚴厲禁止被治理者謀反叛逆、殺人、賊盜、貪贓等,否則,將受到殘酷的處罰。在茶、鹽等專賣和壟斷貨幣製造發行中政府也頒布法律予以明令禁止私產私販、私鑄,違者將受到不同程度的懲處。甚至政府在賦稅治理中也製定了各種法律法規,禁止拖欠不交、偷稅漏稅等。其次,國家必須擁有一支強大的軍隊,隨時對被治理者的反抗實行鎮壓。因為管製是強行要求被治理者遵守、服從,因此必然會遭到其中一些人的抵觸、拒絕甚至武裝反抗。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隻能出動軍隊予以鎮壓,以儆效尤,以此確保政府的治理意誌能夠得到貫徹執行。最後,政府在以管製為主的治理中必須不斷頒布各種政策命令,作為法律法規的補充。在政府治理中,現實情況是在不斷變化的,法律法規往往處於滯後的狀態,因此,政府必須通過不斷頒布政策命令對此進行調整,以適應現實情況的變化。如在茶葉專賣中,政府就根據情況的變化,先後頒布各種政策命令,對茶實行全麵禁榷法、入中法、貼射法和現錢法、通商法、蔡京茶法等。
三、政府服務為主的治理思想
(一)政府服務為主治理思想的內容
宋代在中國古代算是比較動蕩不安的王朝,先後爆發對遼、西夏、金、蒙元的戰爭,較大規模的農民和士兵起義達30餘起,小規模的農民和士兵起義達數百起。宋代的自然災害也較頻繁發生,在兩宋300多年間,據不完全的統計,共有災害2000餘次康弘:《宋代災害與荒政述論》,《中州學刊》1994年第5期;張文:《季節性的濟貧恤窮行政:宋代社會救濟的一般特征》,《中國史研究》2002年第2期。,平均每年六七次,因此,可以說幾乎是無年不災,甚至一年數災或十幾災,而且有的一災延續很長時間。
作為一個政府,為了穩定社會秩序,長治久安,鞏固自己的統治,必須為全體民眾提供必要的公共產品,尤其必須通過社會救助、興建公共建設工程等保障弱勢群體的最起碼生存條件。對此,宋代統治者有比較清醒的認識,把以服務為主的政府治理作為長治久安的一項施政重點。
宋廷重視對公共工程的興建,其中與民生關係重大的主要有5種類型:一是農田水利工程;二是治河;三是修建城池;四是修建橋梁道路;五是治理港口。公共工程往往規模較大,需花費大量的財力、物力和人力,但兩宋則常常處於入不敷出的財政危機中。宋廷本著少花錢、多做事的理念,通過各種方式籌集經費,征調人力,修建了不少公共工程。
宋代由於人口的大量增加,人們加速了對山區的開發,也加大了對森林植被的破壞。隨著天然植被的減少,人們更加注意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宋代重視植樹造林,從公共事業的角度看,具有以下幾方麵的意義:一是樹木能保持水土,防止洪澇;二是通過植樹壯堤防,防河決;三是種植行道樹,既可養護道路、蔭庇路人,又可增補官用木材;四是通過植樹美化環境;五是植樹造林,用於軍事防禦。
宋代由於植被的破壞,水土流失嚴重,江河湖泊等淤積使蓄水泄洪的能力降低,南北水患頻繁。對此,宋廷主要采取了以下對策和措施:一是還田為湖;二是修複養護陂塘;三是不使豪強地主圍湖墾田合法化,加強管理與處罰;四是完善水利設施,使湖泊陂塘更好地發揮灌溉排澇作用;五是對湖泊陂塘及其水道進行疏浚。
宋代隨著商品經濟的繁榮,城市有很大的發展,在對城市的治理中,有以下幾個方麵涉及政府以服務為主的治理思想:一是對城市人口戶籍的管理,尤其是對城市流動人口與市井流氓、無賴的管理以及城市社會保障體係的建立,對穩定城市社會秩序意義重大。二是宋代在許多城市建立了較完善的防火滅火體製,對保護市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三是宋代重視市政管理與建設,對維護正常的水陸交通秩序與安全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政府把居民供水、排水列入城市規劃中,大大方便了民眾的生活。
宋人在天災人禍頻繁的情況下,提出了不少十分可貴的政府救助思想:一是平時的政府救助工作主要圍繞收養貧困人口、醫治貧困病患者和埋葬貧困死者的指導思想展開;二是在災害發生之前,通過興修水利、重視滅蝗、植樹造林、完善糧食倉儲等防患於未然;三是在災害發生期間,主張盡早就地賑災、以工代賑、多方籌集賑災經費、荒年募兵等;四是在災害發生之後,主張政府應幫助災民返鄉或就地安置,並盡快恢複生產。
(二)政府服務為主治理的原則
宋代政府以服務為主的治理思想主要體現在公共事業和政府救助思想兩方麵。此一政策工具的特點在宋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以強助弱、保護救助的原則
在政府以服務為主的治理思想中,治理者(政府)與被治理者(民間組織、企業、個人)之間的關係是以強助弱、保護救助的關係。政府通過所擁有的人力、財力、物力,對廣大民眾尤其是其中的弱勢群體,實施保護救助。如政府通過興建農田水利工程、治河、植樹造林等,使民眾避免遭受水旱之災;通過修建城池、種植樹木形成軍事防禦帶,以抵禦外敵的入侵;通過修建橋梁道路、疏通河道、治理港口、市政建設與管理以維護交通暢通、行旅安全;通過城市防火滅火體製建設,來保護市民生命與財產的安全;通過將供水、排水係統納入城市規劃中,為市民生活提供方便。
宋代最典型的政府救助是政府在受災時期與災後對災民的救濟,主要形式是賑濟、賑貸或賑糶糧食,安置災民住宿,為災民提供最起碼的生存條件,災後幫助災民盡快恢複生產。宋代天災人禍頻仍,但由於朝廷重視社會救助工作,因此終宋300餘年,社會在自然災害、宋遼戰爭、宋金戰爭、宋西夏戰爭甚至北宋滅亡的巨大衝擊下,仍然避免了失控的狀態,朝廷對社會的控製還較穩固,整個社會基本上都處於平穩有序的運作態勢,內部雖然爆發了30餘次較大規模的農民、士兵起義,但沒有出現全國性的大規模農民起義、流民暴動和士兵起義等。所有這一切,與宋廷較成功的政府救助思想與實踐是分不開的。
2.政府免費或部分免費為全體民眾,尤其是其中的弱勢群體提供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
宋代在興修農田水利、道路、城池等公共工程中注意采取多種形式,如公辦、公辦民助、民辦公助、民辦等,其中對於一些大型工程,因需耗費大量的財力、物力和人力,不是民間力量所能承辦的,一般均由國家承擔。此外,一些治河工程,如堵塞黃河決口泛濫等,由於情況緊急,且工程浩大,更是需要傾全國之力而畢功。隻有一些局部的小水利工程,才采取民辦公助或誰得利誰出資的民辦形式。宋代的城池、道路一般也由國家承辦興建。因此,宋代的大部分較大規模的公共建設工程應屬於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供全體民眾免費無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