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策工具的角度看,蘇軾的“因人之情”側重於以協調為主的治理,即通過勸誘的手段引導士大夫遷徙至人口比較稀疏的地區;“因時之勢”側重於以服務為主的治理,即通過向災民提供田地、農具、緩交租稅而鼓勵他們遷徙到地多人少的地方。上述蘇軾的“度地以居民”和“均民”的方式,基本上還停留於原則性的思想層麵,而葉適的“分閩浙以實荊楚”則是著眼於實施的戰略性移民決策,通過統籌協調,以達到全國各地區人口合理布局,實現勞動力與生產資料土地的合理配置,使社會經濟得到發展,國家賦役供給得到增長,從而富國強兵。
(二)抑製土地兼並
有關抑製土地兼並的問題,本書第五章第二節“戶口與土地管理思想”中有詳細論述,茲為了本論題的論證而稍加提及。
在宋代,李覯較早地認識到土地兼並使人口與土地的矛盾進一步加劇,即土地與勞動力分離,二者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一是土地兼並使農民失去土地,他們雖有勞動力,卻無可耕之地;富人占有廣大土地,人丁雖多,卻過著不勞而獲的奢侈生活。這樣,農業生產中勞動力嚴重缺乏,隻好粗放經營,土地潛力得不到發揮,產量低下。二是農民被剝奪了土地,肚子吃不飽,無力開墾荒地,或所開墾荒地不能據為己有,無開墾的積極性。而富人因有大量的錢財兼並肥沃的土地,因此,也不願去開墾荒地。他說:“貧民無立錐之地,而富者田連阡陌。富人雖有丁強,而乘堅驅良,食有粱肉,其勢不能以力耕也,專以其財役使貧民而已。貧民之黠者則逐末矣,冗食矣。其不能者,乃依人莊宅為浮客耳。田廣而耕者寡,其用功必粗。天期地澤風雨之急,又莫能相救,故地力不可得而盡也。山林藪澤原隰之地可墾辟者,往往而是,貧者則食不自足,或地非己有,雖欲用力,未由也已。富者則恃其財雄,膏腴易致,孰肯役慮於菑佘之事哉?故田不可得而墾辟也。”②李覯:《李覯集》卷16《富國策第二》,中華書局點校本,1981年版。
基於這種認識,李覯主張政府應該利用管製性政策工具,強製實行“限田”。他說:“莫若先行抑末之術,以驅遊民,遊民既歸矣,然後限人占田,各有頃數,不得過製。遊民既歸而兼並不行,則土價必賤。土價賤,則田易可得。田易可得而無逐末之路、冗食之幸,則一心於農。一心於農,則地力可盡矣。其不能者,又依富家為浮客,則富家之役使者眾;役使者眾,則耕者多;耕者多,則地力可盡矣。然後於占田之外,有能墾辟者,不限其數……富人既不得廣占田而可墾辟,因以拜爵,則皆將以財役傭,務墾辟矣。如是而人有遺力,地有遺利,倉廩不實,頌聲不作,未之信也。”②《李覯集》卷16《富國策第二》。由此可見,李覯想通過強製性地限製地主占田來抑製土地兼並,使土地價格下降;然後把多餘的工商業者以及遊民趕回農村,讓他們購買價格低的土地,安心務農;而實在買不起土地的人就佃耕地主的土地。這樣,就能實現土地和勞動力的有效配置,充分發揮土地的潛力,“地力可盡矣”。同時,由於限製了地主占有熟田,而對開墾的荒地則沒有限製,並且依據開墾荒地的大小授予爵位,這就能促使地主雇傭佃農努力開墾荒地,“墾辟”問題也就得到解決。
蘇洵也看到了當時的土地兼並加劇了人口與土地的矛盾,使“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蘇洵:《嘉祐集》卷5《田製》,四部叢刊本。。對此,他也提出了自己的限田方案:一是政府以行政強製性手段確定一個不太高的百姓占田限額;二是對目前田主超過限額的土地,國家不予剝奪,讓其自然減少。這樣,既避免了奪富民之田分與貧民,引起富民的不滿和反抗而招致的社會動亂,又達到某種程度上解決人地矛盾,使貧民能比較容易得到一塊土地,成為自耕農。他說:“吾欲少為之限,而不禁(奪)其田嚐已過吾限者,但使後之人不敢多占田以過吾限耳。要之數世,富者之子孫或不能保其地,以複於貧,而彼嚐已過吾限者,散而入於他人矣。或者子孫出而分之以為無幾矣。如此,則富民所占者少而餘地多,餘地多則貧民易取以為業,不為人所役屬,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於人而樂輸於官。夫端坐於朝廷,下令於天下,不驚民,不動眾,不用井田之製,而獲井田之利,雖周之井田,何以遠過於此哉!”《嘉祐集》卷5《田製》。這裏值得特別提出的是,蘇洵的土地改革方案雖然采取強製性的行政手段規定一個占田限額,但不用強行剝奪的辦法,而是用漸進式的舊製度自然消亡的思想主張,緩和了社會矛盾,有利於新舊製度的平穩過渡。
南宋時林勳提出了綜合李覯與蘇洵的限田措施:“今宜立之法,使一夫占田五十畝以上者為良農,不足五十畝者為次農,其無田而為閑民,與非工商在官而為遊惰末作者,皆為驅之使為隸農。良農一夫以五十畝為正田,以其餘為羨田。正田毋敢廢業,必躬耕之。其有羨田之家,則無得買田,唯得賣田。至於次農,則無得賣田,而與隸農皆得買羨田,以足一夫之數,而升為良農。凡次農、隸農之未能買田者,皆使之分耕良農之羨田,各如其夫之數,而歲入其租於良農……若良農之不願賣羨田者,宜悉俟其子孫之長而分之,官毋苛奪以賈其怨。少須暇之,自合中製矣。”羅大經:《鶴林玉露》乙編卷1《本政書》,中華書局點校本,1983年版;又見《宋史》卷422《林勳傳》。簡言之,林勳使民占田就是農民占足50畝或超過50畝的,不許再買,隻能出售超過50畝的“羨田”;未占足50畝的,可以買足差額。國家不強行幹預“羨田”的占有和出售,不願出售的留待子孫分產而自然減少。國家不授予任何人土地,也不保證任何人占足50畝。
考諸史籍,宋代的限田思想曾被朝廷多次采用管製性政策工具予以實施。但由於在封建土地私有製下,隻要有貧富分化和土地買賣,土地兼並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宋代的幾次限田措施,最終都以失敗而告終。宋代的限田,據《宋史》卷173《食貨上一》記載以下2個自然段引文未注出處者,均見於此。,主要有4次。其中北宋主要在宋仁宗、宋徽宗時期政府強製實行兩次限田,而且限田的對象主要是朝廷官員。宋仁宗時詔令限田:“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牙前將吏應複役者毋過十五頃,止一州內,過是者論如違製律,以田賞告者。”仁宗把占田超過限田數額的官員定罪為“違製律”,並獎勵知情者告發,可見其命令禁戒之嚴厲。但不久“任事者終以限田不便,未幾即廢”。宋徽宗“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頃,以差降殺;至九品為十頃;限外之數,並同編戶差科”。由此可見,宋徽宗時限田令比宋仁宗時已寬鬆多了,品官占田雖有限額,但仍允許超過限額,隻是超額部分不享受優惠,等同編戶差科。宋徽宗時,雖然也頒布詔書限製宮觀占田,但又特許宮觀“雖奉禦筆,許執奏不行”,其實際上是一紙空文。
南宋孝宗時,把“嚴限田”作為治理天下的四件大事之一,而且不僅限官員占田,也限宮觀、豪強地主占田。但限田不是很有效果,“豪民占田不知其數”,可見,未達到預期的目標。宋理宗時期,朝廷更把限田作為全國必須解決的頭等大事,正如當時丞相賈似道所奏:“救楮之策莫切於住造楮,住造楮莫切於免和糴,免和糴莫切於買逾限田。”而且朝廷在兩浙、江東西對官民戶逾限之田,抽1/3買充官田,而不停留於蘇洵、林勳的讓超限額占田自然消亡的主張,由此可見宋理宗強製執行限田的決心。但事與願違,買逾限田不僅未達到預期的效果,還引發了一些弊端。
(三)提高勞動生產率,盡力開墾荒地
宋代不少人都意識到要解決人口與土地的矛盾,通過提高勞動生產率,盡力開墾荒地也是一條重要的途徑。但是,他們在具體做法上又存在著不同的思路。
李覯認為當時農民被剝奪了土地,肚子吃不飽,無力開墾荒地,或所開墾荒地也不能據為己有,因此,無開荒的積極性。這就是“貧者則食不自足,或地非己有,雖欲用力,未由也已”②《李覯集》卷16《富國策第二》。。對此,李覯主張:通過政府強製性行政手段,“限人占田,各有頃數,不得過製”,使耕者占有其田,就能“一心於農,則地力可盡矣”,“然後於占田之外,有能墾辟者,不限其數”②《李覯集》卷16《富國策第二》。。總之,李覯認為要提高生產者的積極性和勞動生產率,盡力開墾荒地,最根本的措施通過政府管製性政策工具進行限田,從而改變因土地兼並而導致的“地力不盡”和“田不墾辟”,最大限度地做到“一手一足無不耕”,人人都參加生產勞動,“一步一畝無不稼”,所有的土地都種上莊稼,達到勞動力與土地的最有效配置,“人無遺力,地無遺利”。這樣才能發展生產,增加財富,使“耕者得食”、“蠶者得衣”,“民用富而邦財豐”《李覯集》卷6《周禮致太平書·國用第四》。。這是治國的上策,富民的根本。
葉適的反傳統精神,使他對井田製的優越性大膽進行懷疑,認為其不是一種理想的土地製度,沒有必要恢複它。他說:
夫畎遂溝洫,環田而為之,間田而疏之,要以為人力備盡,望之而可觀,而得粟之多寡則無異於後世耳。大陂長堰,因山為源,鍾固流潦,視時決之,法簡而易周,力少而用博。使後世之治無愧於三代,則為田之利,使民自養於中,亦獨何異於古!故後世之所以為不如三代者,罪在於不能使天下無貧民耳,不在乎田之必為井不為井也。《葉適集·水心別集》卷2《民事下》。以下6個自然段引文未注出處者,均見於此。
這裏,葉適用功利主義的標準來衡量井田製,得出的結論是:從穀物產量看,井田製的產量並不比後世高;從水利設施看,井田製的畎遂溝洫耗盡民力,反不如後世順應自然地形,“法簡而易周,力少而用博”,即簡易周到完整,用力少而效率高;從養民的角度看,現在的土地製度使百姓能自給自足,與古相比並沒什麼遜色。
宋代以前評價井田製的人,由於受儒家“不患寡而患不均”思想的影響,總是從平均的角度對井田製大加讚揚。宋代則出現了從是否有利於農業生產的標準來重新評判井田製度。如前所述,李覯後期就認為土地製度的優劣看是否有利於充分發揮人力、地力的潛能,做到“人無遺力,地無遺利”。葉適則更具體地從穀物產量、水利設施、養民的角度對井田製做了論證。
葉適在認為土地國有製的井田製沒有什麼優越性的同時,指出私有製的民田比國有製的官田耕作者更有積極性。他說:“夫官有田而民不知種,有地而民不知辟。”《葉適集·水心別集》卷2《民事上》。在當時條件下,隻有田地歸農民自己所有,才是激發生產者的積極性,提高生產效率的最有效的辦法。
在土地問題上,葉適比較切合實際地針對當時“有田者不能自墾而能墾者非其田”的情況,提出了與李覯相似的主張,即使土地與勞動力充分結合。他說:“以臣計之,有民必使之辟地,辟地則增稅,故其居則可以為役,出則可以為兵。”《葉適集·水心別集》卷2《民事中》。可見,他認為勞動力如能充分地利用來開墾土地,就為國家提供了充足的稅源、徭役和兵役,自然國家就富強了。
在土地私有製的基礎上,農民出現貧富分化,廣占土地和失去土地的現象是必然出現的。正是基於這種現實,葉適一反傳統的主流觀點,反對抑製兼並,批判抑製兼並的思想與做法。他說:“今俗吏欲抑兼並,破富人以扶貧弱者,意則善矣。此可隨時施之於其所治耳,非上之所恃以為治也”,“夫人主既未能自養小民,而吏先以破壞富人為事,徒使其客主相怨,有不安之心,此非善為治者也”。
葉適雖然反對抑製兼並,但也並不讚成無限製的兼並行為。他提出:“乃其豪暴過甚兼取無已者,吏當教戒之;不可教戒,隨事而治之,使之自改則止矣。”而且,他也並不把貧富懸殊、兼並不已視作理想的製度。他指出:“誠使製度定於上,十年之後,無甚富甚貧之民,兼並不抑而自已,使天下速得生養之利。”但是,由於葉適總的態度是反對抑製兼並,因此,他對兼並過甚者采取“教戒”和“治之”的措施,即通過政府協調為主的政策工具進行勸勉、教戒等,顯得相當軟弱無力,“使之自改”更是一相情願的美好願望。而且,要製定什麼樣的製度才能防止貧富分化,使兼並行為自動消失,葉適則根本沒有涉及,其實也無法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