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宋代政策工具的綜合治理思想——以治理人與土地矛盾為例宋代的人口與土地特點(3 / 3)

宋代曆朝皇帝以務農重穀作為基本國策,經常通過勸勉撫恤使失去耕地無以為生,甚至流離逃亡的農民重新回到農業生產上來。如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令縣令“出鄉就見父老,播告國家務農重穀、惻怛愛民之意”,以“敦本業”、“戒遊手”、“恤佃戶”、“無妄訟”等十二事勸諭百姓《宋會要·職官》48之31.。顯然,政府的目的旨在通過勸勉、撫恤等協調、服務性政策工具,提高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安心於農桑根本之業,勤勞本分,無糾紛訴訟,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尤其是在災害發生之後,宋廷更是利用服務性政策工具,采取一係列措施,招撫逃移人戶盡快回原籍或就地安置,以恢複農業生產,使勞動力與土地重新組合,緩和受災人口對社會的壓力。如政府為幫助流民能順利返鄉,給予流民程糧、免除津渡之稅等優惠,以解決他們在歸途上的經濟困難;給予返鄉後的流民一定的食物救濟,使他們不再逃移,以便能安心生產;在流民返鄉後飲食和住宿得到基本解決的前提下,政府再通過給田、還田等,使流民恢複原來的田產或能得到一塊耕地;對歸業的流民實行減稅免稅或除積欠,適當減輕他們歸業後的賦稅負擔,以調動他們重新投入生產的積極性;對缺乏生產資料的歸業流民,政府提供糧種、農具和耕牛等有關政府幫助流民返鄉恢複生產的情況,本書第八章第三節災後和平時政府救助思想有較詳細的論述,茲不贅。。

宋人在防洪抗旱的實踐中還認識到興修水利工程、圩田等可有效地緩解人口與土地的矛盾。如通過修建陂塘,能提高周邊農田蓄水排洪的能力,從而發揮旱澇保收的重要作用。如《宋史·食貨上一》載:“初,五代馬氏於潭州東二十裏,因諸山之泉,築堤瀦水,號曰龜塘,溉田萬頃。其後堤壞,歲旱,民皆阻饑。(紹興)七年,守臣呂頤浩始募民修複,以廣耕稼。”《宋史》卷173《食貨上一》。以下3個自然段引文未注出處者,均見於此。“慶元二年,戶部尚書袁說友等言:‘浙西圍田相望,皆千百畝,陂塘漊瀆,悉為田疇,有水則無地可瀦,有旱則無水可戽。不嚴禁之,後將益甚,無複稔歲矣。’”宋人清楚地意識到,耕田必須有一定麵積的陂塘配套,才可能獲得豐收,否則,把陂塘也盲目變成耕地,非但不能增加總產量,反而得不償失,減少該地區的總收獲量。

在此認識的基礎上,宋廷把修複、養護陂塘作為地方監司、守令的一項職責,並把此項職責作為考核賞罰地方政府官員的重要依據。如乾道年間孝宗降詔書雲:“唐韋丹為江西觀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萬二千頃。此特施之一道,其利如此,矧天下至廣也。農為生之本也,泉流灌溉,所以毓五穀也。今諸道名山,川原甚眾,民未知其利。然則通溝瀆,瀦陂澤,監司、守令,顧非其職歟?其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農桑,盡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雖有豐凶,而力田者不至拱手受弊,亦天人相因之理也。朕將即勤惰而寓賞罰焉。”

另外,宋廷在不破壞水土係統平衡的前提下,組織民眾廣辟圩田,擴大耕地麵積,以發展農業。如孝宗乾道九年(1173年),“戶部侍郎兼樞密都承旨葉衡言:‘奉詔核實寧國府、太平州圩岸,內寧國府惠民、化成舊圩四十餘裏,新築九餘裏;太平州黃池鎮福定圩周四十餘裏,延福等五十四圩周一百五十餘裏,包圍諸圩在內,蕪湖縣圩周二百九十餘裏,通當塗圩共四百八十餘裏。並高廣堅致,瀕水一岸種植榆柳,足捍風濤,詢之農民,實為永利。’於是詔獎諭判寧國府魏王愷,略曰:‘大江之壖,其地廣袤,使水之蓄泄不病而皆為膏腴者,圩之為利也。然水土鬥齧,從昔善壤。卿聿修稼政,巨防屹然,有懷勤止,深用歎嘉。’”濱湖之地低窪,十分容易受湖水的浸灌。為了防止湖水侵入耕地,宋人在田地四周築起土堤,這種防止湖水侵入而在四周築堤的田地就稱作圩田。由此可見,圩田的關鍵是築堤擋水,而且這些堤工程浩大,動輒延綿數百裏,“高廣堅致”,必須依靠政府的財力、物力才能予以修建。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土堤就是政府為民眾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是政府應用服務性政策工具的結果。

宋人認識到圩田的墾辟必須以“水之蓄泄不病”作為前提,這是在長期合理保護和利用水土資源實踐中的真知灼見。宋代亦有人為擴大耕地麵積,盲目圍湖為田的,但其結果是使水旱之災加劇,得不償失。因為湖泊在水土生態中起著幹旱時蓄水灌溉、洪澇時泄水分流的作用,如果一味地為擴大耕田麵積,圍湖為田,事實證明將受到自然界的懲罰。因為湖泊的消失,使水無處蓄積,幹旱時就無水可以灌溉,洪澇時則又無處分流排泄洪水而泛濫成災。宋代政府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應用管製性的政策工具,嚴禁隨意圍湖為田,甚至采取行政性的強製措施,還田為湖。如“隆興二年八月,詔‘江浙水利,久不講修,勢家圍田,堙塞流水。諸州守臣按視以聞。’於是知湖州鄭作肅、知宣州許尹、知秀州姚憲、知常州劉唐稽並乞開圍田,浚港瀆。詔湖州委朱夏卿,秀州委曾愭,平江府委陳彌作,常州、江陰軍委葉謙亨,宣州、太平州委沈樞措置。九月,刑部侍郎吳芾言:‘昨守紹興,嚐請開鑒湖廢田二百七十頃,複湖之舊,水無泛濫,民田九千餘頃,悉獲倍收。今尚有低田二萬餘畝,本亦湖田,百姓交佃,畝直才兩三緡。欲官給其半,盡廢其田,去其租。’戶部請符浙東常平司同紹興府守臣審細標遷。從之。”這裏刑部侍郎吳芾算了一筆賬,把鑒湖廢田270頃還田為湖,可使民田9000餘頃無水災之患,增產一倍,其實際的收益是:

9000頃×畝產-270頃×畝產=8730頃×畝產

吳芾還進一步建議把低田2萬餘畝還田為湖,政府補貼田地賣價的一半給百姓,並去掉田租。這種以半價收買的方式將民間的田地還為湖泊,在封建社會也是相當可取的政策,既采取管製性的行政強製手段,又靈活地輔以協調性的協商收買的辦法。這樣,既解決了水土生態係統平衡失調的問題,又能考慮到被淹的田主生計問題。

(四)綜合治理人口與土地矛盾思想模型

綜上所述,宋代政府在解決人口與土地的矛盾時,采取了綜合協調、管製與服務性的政策工具進行治理。對於人口增長過快、分布不均導致的勞動力與土地得不到合理配置的問題,宋人主張采取兩種政策工具予以治理:一是“因人之情”,側重於以協調為主的治理,即通過勸誘的手段引導士大夫遷徙至人口比較稀疏的地區;二是“因時之勢”,側重於以服務為主的治理,即通過向災民提供田地、農具,緩交租稅而鼓勵他們遷徙到地多人少的地方。從而達到全國各地區人口合理布局,實現勞動力與生產資料土地的合理配置,使社會經濟得到發展,國家賦役供給得到增長。

對於土地兼並導致的人口與土地的矛盾進一步加劇,宋人主張通過政府管製性政策工具,用行政手段強製實行限田,以遏製土地兼並的不斷惡化。但為了緩和社會矛盾、維護政權的穩定,宋政府對於超過限田額數的田地,不予強行剝奪或收買,而讓其自動出售或眾多子孫分產而自然消亡。其目的是使耕者有其田,提高生產者的勞動積極性和土地利用率。

宋代不少人還意識到要解決人地矛盾,通過提高勞動生產率,盡力開墾荒地也是一條重要的途徑。李覯主張通過政府強製性的限田,讓耕者占有田地,從而提高生產者的積極性和勞動生產率,並鼓勵生產者開墾荒地歸為己有而擴大耕地麵積。政府則采用協調與服務相結合的政策性工具,通過勸勉與撫恤使失去耕地無以為生,甚至流離逃亡的農民重新回到農業生產上來,使勞動力與土地重新組合,以恢複農業生產;通過修建水利工程、圩田、還田為湖等提高耕地生產率、擴大耕田麵積,從而緩解人口對土地的壓力。

總之,宋人對人地衝突問題提出綜合治理的思想,不僅有助於減輕人口對土地的壓力,發展農業生產,而且還可以緩和社會矛盾,維護水土生態平衡。以下根據宋代人口與土地治理的一些思想,我們可以將人口與土地利用看成一個整體,並把人口數量看成最主要的土地利用與覆蓋變化的驅動力因素,構建一個人口增長影響土地資源變化的模型,以更加清楚地認識到土地與人口的密切聯係。

我們把影響人口的因素分為三種:自然因素、社會因素和自然社會因素。其中自然因素包括一個地區固有的耕地、草地、森林和湖泊等,人口總量的變動勢必引起耕地、草地、森林和湖泊麵積的相互轉化和數量增減(圍湖造田就是一個典型)。社會因素主要指宋代土地兼並的程度,自然社會因素指宋代的人口分布狀況,影響人口分布的因素包括政府的相關政策(如稅賦、土地政策等)以及該地區的自然環境(如江南地區比沙漠地區更適宜居住,其人口密度也就越大)。人口增長會導致食物攝取量的增加,從而引起土地麵積和耕地生產率的相應變化,直到達到如下平衡:

P×GD=CL×GY/(JB×FB) (1-1)

式中:P為人口總量;GD為滿足人口基本營養需求的人均糧食年需求量;CL為耕地麵積;GY為耕地年生產率;JB為土地兼並程度;FB為人口分布狀況。

式(1-1)說明,在人口增長條件下,實現人地關係平衡的途徑有兩個:一是擴大耕地麵積和提高耕地生產率,這兩個因素可以增加社會供養人口,緩解人地矛盾,也即二者成正比。當僅靠提高耕地生產率不能實現上述平衡時,耕地麵積必然要擴大,進而引起草地、湖泊和森林轉化為耕地。二是土地兼並程度和人口分布均勻程度,這兩個因素將減少社會供養人口,也就是說土地兼並程度越大,人口分布程度越不平均,人地矛盾就越緊張,各種社會矛盾可能越激化。

現實情況下人—地關係總是不平衡的,這種不平衡的程度可以表示為:

f=P×GD-CL×GY/(JB×FB) (1-2)

式中:f值表示人口對土地利用變化的壓力,在特定的耕地生產率條件下,當f=0時,現有土地利用覆蓋格局保持不變,也說明人地矛盾很小;當f>0時,人口增長迫使人們擴大耕地麵積,或者必須降低土地兼並程度和均勻人口分布;當f<0時,土地利用覆蓋格局可向有利於生態環境的方向發展。

根據式(1-1)可作如下幾個重要的理論推算:

①一定耕地麵積和生產率條件下第i年的人口承載能力為:

Pi=CLi×GYi/(JBi×FBi×GDi)(1-3)

第i年的人口承載能力壓力:

fPi=Pio-Pi=Pio-CLi×GYi/(JBi×FBi×GDi) (1-4)

式中:Pio為第 i 年的實際人口數。

②一定人口和耕地生產率條件下第 i 年的耕地麵積需求:

CLi=Pi×GDi×JBi×FBi/GYi (1-5)

第i年的耕地麵積需求壓力:

fCLi=CLio-CLi=CLio-Pi×GDi×JBi×FBi /GYi(1-6)

式中:CLio為第i年的實際耕地麵積。

③一定人口和一定耕地麵積條件下第 i 年的耕地生產率:

GYi=Pi×GDi×JBi×FBi /CLi (1-7)

則第 i 年的耕地生產率壓力:

fGYi=GYio-GYi=GYio-Pi×GDi×JBi×FBi /CLi (1-8)

式中:GYio為第i年的實際耕地生產率。

綜合式(1-3)~式(1-8),我們可以得出最終結論,即影響宋代人地矛盾的主要因素包括土地麵積、土地兼並程度、人口分布和勞動生產率等幾個方麵。宋代正是通過抑製土地兼並、均衡人口分布和提升農村勞動生產率、擴大耕地麵積等步驟對此加以解決。這對現階段我們解決人地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保護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走可持續發展道路,都具有重大的啟發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