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宋代管理思想對當代的啟示(1 / 3)

一、改革政府職能——從統治到治理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建立與完善。隨著經濟體製的改革逐漸展開,在農村實行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要形式的責任製,發展鄉鎮企業和非農產業。這就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推動了農業的發展。農村改革向專業化、商品化、社會化發展。農村改革推動了城市經濟體製改革的全麵展開。城市經濟體製改革主要把單一的公有製經濟發展為以公有製經濟為主體,包括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中外合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等多種所有製經濟。

改革開放之前,在單一的公有製經濟的基礎上,我國一直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管理的政府管製體製。這種體製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對恢複國民經濟,對生產資料私有製的社會主義改造,都曾起過積極的作用。但是,這種體製存在嚴重的弊端,如政企職責不分,國家對企業統得過死;忽視商品生產、價值規律;分配中平均主義嚴重,企業吃國家“大鍋飯”,職工吃企業“大鍋飯”;企業缺乏自主權,職工的主動性和創造性難以發揮,致使企業失去活力,等等。

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開展,經濟體製變革的深化,我國政府管理體製也在改革,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在政府管理體製方麵,我國把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把企業推向市場,參與競爭,搞活企業;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政府放權,擴大企業自主權,實行企業承包經營責任製,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經濟效益;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尊重價值規律,重視商品生產;逐步取消平均主義,打破“大鍋飯”,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多種形式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政策。

當前,我國還必須不斷改進和完善政府治理職能,完成從統治到治理的轉化,即從較單一的以管製為主的政府逐步過渡到協調、服務、管理三者兼有的政府。

二、完善以政府協調為主的政策性工具

從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我國由於受“極左”思潮的影響,在政府管製體製中,對協調為主的政策性工具重視不夠,很少使用,過分強調了管製為主的政策性工具,即所謂的加強無產階級專政。從現代的政府治理理論看,如何應用好以協調為主的政策性工具,是衡量政府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關鍵性指標,也是政府管理從統治到治理的標誌。

我國改革開放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但隨著改革的縱深發展,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由於利益分配的變化引起社會各階層的矛盾,社會貧富差距懸殊與構建和諧社會矛盾,經濟高速發展與能源耗竭、環境汙染的矛盾,如何理順政府與企業關係等。對於這些問題,政府應該采取協調為主的政策性工具加以妥善解決。

宋代的政府治理理念告訴我們,政府在以協調為主的治理中,治理者與被治理者以及被治理者之間必須處於自願平等合作的關係,必須共利雙贏。隻有這樣,才能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提高參與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降低政府管製成本,有效配置資源,提高效率,促進經濟發展,避免社會與政府、社會各階層的對立,穩定社會秩序。隻有以共利雙贏為前提,最大限度地增進共同利益,治理者與被治理者以及被治理者之間的自願平等合作關係才能長久持續地存在,並進一步互動發展。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政府在經濟管理中,應堅持與企業平等對話,不強製,不包辦,充分尊重企業的合理利益與經營自主權,尊重市場經濟規律。政府既不缺位,也不能越位、越俎代庖,堅持政企分開,重在宏觀調控,積極引導,幫助企業解決遇到的問題。宋代的曆史經驗告訴我們,在社會經濟的發展中,政府如能為企業創造一個平等寬鬆的生存環境,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充分利用市場性的工具,發揮市場經濟的自動調節作用,盡量減少對經濟部門的幹預,激發企業的積極性與主動性,社會經濟就會得到快速健康的發展,從而達到企業經濟效益與政府稅收的雙贏。否則,政府幹預得越多,強製、包辦得越多,經濟規律在各種行政權力的幹擾下無法正常發揮作用,同時在行政權力的控製下,尋租現象將屢禁不絕,越禁越多,從而也使企業經濟運作成本大大提高,效率低下,失去競爭力,最終在激烈的競爭中被淘汰出局,政府也因此使稅源枯竭。

在政府以協調為主的治理中,要維護治理者與被治理者以及被治理者之間的自願平等、共利雙贏的合作關係,必須營造一個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環境,講求政務公開,注重法治建設。政務公開,有利於保護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才能真正做到動員全社會力量的共同參與,並能防止暗箱操作,杜絕不法官員的尋租行為。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講求公平競爭,市場性工具能使治理者與被治理者以及被治理者之間在相對公平、公正的情況下進行競爭。注重法治建設使治理者與被治理者以及被治理者之間更好地訂立契約,達成自願平等合作關係。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必須靠法治才能得到保障,才能健康有序地不斷完善和發展。

政府以協調為主的治理本質上主要是解決非對抗性的矛盾,因此,不采取行政性的強製手段,一般采取勸解說服或獎勵引導的方式,使被治理者按照政府的意願、政策、方針行動,或使被治理者之間的矛盾在談判、協商、互相妥協讓步中達成和解、協調。如對因利益分配的變化引起的社會各階層的矛盾、因貧富差距懸殊引起的不安定因素等,政府應積極主動地予以協調平衡,如采取稅收性工具予以調節,對中高收入的人群征收所得稅,多收入多征,少收入少征,從而達到公平與效益的兼顧,既要考慮縮小收入分配的差距,又要貫徹按勞分配、多貢獻多得的激勵機製。由於因發展經濟而引起的環境生態問題,政府應從市場性工具入手,環境汙染應計入企業生產成本,企業應承擔治理環境的費用。同時,政府在宏觀調控中應鼓勵企業科技創新,增加產品的科技含量、知識含量,從而提高產品的附加值,倡導低碳經濟,治汙減排,保護生態環境,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