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宋代經濟與管理思想(2 / 3)

宋代財政支出相當龐大,並且常常出現財政赤字。關於這個問題,最有說服力的論據是列舉史籍中的有關宋朝財政年收入的數字:

以上7次記載有3次財政出現赤字,且虧額還不小,1次所出無餘,即基本上收支平衡,3次有所結餘。上述7次記載均在北宋,南宋情況如何,沒有具體的數字說明,但從邏輯上和史籍記載推斷,其財政收支情況隻能更糟。南宋偏安於半壁江山,供養著幾乎與北宋數量相當的軍隊,官員人數最多的記載是慶元二年(1196年),達4.2萬有奇,是北宋的兩倍以上,並且南宋的戰爭比北宋更為頻繁,可想而知,南宋財政支出隻能更為浩大。有關南宋財政之拮據不堪,當時之人議論頗多,茲舉較有代表性的兩例:

朝廷所急者財用,數十年來,講究措置,靡有遺餘,而有司乃以窘匱不給為言。臣因取其籍,披尋本末源流,具見積年出入之概。大抵支費日廣,所入不足以當所出之數。至紹興十七年,所積盡絕,每歲告闕不過二百萬緡,至二十四年以後,闕至三百萬緡,而乾道元年、二年闕六百餘萬緡。《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卷54.

今日之財用匱矣……府庫已竭而調度方殷,根本已空而蠹耗不止。廟堂之上,縉紳之間,不聞他策,惟添一撩紙局以為生財之地;窮日之力,增印楮幣,以為理財之術而已。楊士奇:《曆代名臣奏議》卷273《理財》,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宋代財政在高度集權中央的同時,又有各自為政的一麵。有關這個特點,《宋史·食貨下一》有一很恰當的總結:“天下財用歲入,有禦前錢物、朝廷錢物、戶部錢物,其措置裒斂,取索支出,各不相知。”

所謂禦前錢物,主要就是指內庫,用於非常之費。宋初,內庫財物主要供皇室消費,以後儲備不斷增加,據《長編》及《長編紀事本末》不完全統計,僅神宗一朝,內庫總支出1.3億餘萬緡,其中一次就支出5000萬緡,幾與國家年總收入相等。從其支出可以反推到其收入之巨。內庫直屬皇帝,由宦官或特定大臣主管,收支情況嚴格保密,其支用多少,不得以會計,因此“其籍秘嚴,雖大臣及主計者,莫得知其詳實”趙汝愚:《宋朝諸臣奏議》卷107《上英宗乞今後奉宸諸庫宜謹出入》,上海古籍出版社校點本,1999年版。。

所謂朝廷錢物,即“宰相之財”,主要指王安石變法後,新法所獲財利,皆歸朝廷理財機構司農寺,用於預備費用。這批財物數目史無明載,僅從頻建元豐、元祐、崇寧、大觀、宣和諸庫收儲推斷,其數甚夥。朝廷錢物也不歸計司掌握,“如戶部輒敢侵用,並依擅支使朝廷封樁錢物法”《宋會要·食貨》52之15.,甚至“雖天子不得而用,其製之嚴如此”陳均:《九朝編年備要》卷20,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戶部錢物大致分為兩個階段,元豐改製前為三司錢物,改製後乃歸戶部。宋三司、戶部雖作為全國最高理財機關,但對內庫、朝廷錢物都無權過問,可見其職僅掌一般經費。特別是北宋一段時期戶部尚書不與右曹之事,其職掌範圍之小,為曆代所少見。

宋代財政上的這一特點使朝廷上下大臣無一人遍曉全國財政總收支,即使計司也“不能盡知天下錢穀之數”司馬光:《溫國文正公文集》卷51《論錢穀宜歸一劄子》,四部叢刊本。,“利孔百出,不專於三司”蘇轍:《蘇轍集·欒城後集》卷15《元祐會計錄敘》,中華書局點校本,1990年版。,因此也無法進行統籌和監督。麵對這種局麵,計司“惴惴常有闕事之懼”《蘇轍集·欒城集》卷41《轉對狀》。。宋代財政總收支唯一隻有皇帝心中略有底數,但是皇帝一人不能包辦一切,最終隻能使財政收入分配不均,“視彼有餘,視此不足,不得移用”《長編》卷368.,陷入混亂之中。

宋代統治者麵臨入不敷出的財政局麵,擺脫危機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開源節流。所謂開源,主要就是增加稅收。宋代增加稅收有一突出的特點,就是巧立名目,不斷增加苛捐雜稅。宋代稅目窠名之繁雜瑣碎,簡直令人眼花繚亂,不是深諳宋代經濟的學者,恐怕難以遍知也!據不完全統計,南宋時苛捐雜稅名目最多時達六七十種,而唐朝僅15種左右,可見宋約是唐的5倍。有關宋代稅收問題,不是本書之主題,茲略舉二三。

首先,讓我們看一段有關宋代向人民征收賦稅的議論:

二稅,古也。今二稅之內,有所謂暗耗,有所謂漕計,有所謂州用,有所謂斛麵。二稅之外,有所謂和買,有所謂折帛,有所謂義倉,有所謂役錢,有所謂身丁布子錢,此上下之通知也。於二者之中,又有折變,又有水腳,又有糜費;有隔年而預借者,有重價而折錢者。其賦斂煩重,可謂數倍於古矣。然猶未也,有所謂月樁,有所謂鹽產,有所謂茶租,有所謂上供銀,有所謂幹酒錢,有所謂醋息錢,又有所謂科罰錢。其色不一,其名不同,各隨所在有之,不能盡舉。蔡戡:《定齋集》卷5《論州縣科擾之弊劄子》,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宋代苛捐雜稅之繁多在南宋達到登峰造極,如經製錢在紹興年間共有權添賣酒錢、量添賣糟錢、樓店務增添三分房錢等7大項;總製錢更多,共有頭子錢、抵當四分息錢、勘合朱墨錢等20餘項。而且經總製錢在上述二十幾項之下還有瑣細窠名,如增添酒錢下還有內分煮酒、生酒及王祠部、柳運副等多項,頭子錢也因征收對象不同細分為常平頭子、官吏請給頭子等數項。

宋代不僅苛捐雜稅繁多,而且賦稅征收到官後,還得在統治階級內部進行分配,其分配之名目,也極為龐雜。如南宋嘉定年間兩浙東路台州輸出財賦,其中上供朝省包括經總製錢、上供錢、糴本錢、坊場正名錢、在京官員雇錢等近20項,起發轉運司包括六文贍軍錢、曆日錢、耗剩米錢等6項,起發提刑司包括歲賜錢、五分頭子錢等4項,起發提舉司包括鹽司頭子錢、貼收水腳錢等5項。

宋代在財政分配上更具特色的是采取分隸製度,即州、軍一些項目的賦入按比例直接分隸本路轉運、提刑、提舉等司,或各項專款專用,特設專門賬籍,與本州軍別項賦入分開管理。據史籍記載,紹興五年(1135年)每出納錢一貫征頭子錢30文,“其十五文充經製窠名,七文充總製窠名,六文提、轉兩司,二文公使支用”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5《總製錢》,中華書局點校本,2000年版。。又如《慶元條法事類》卷30《經總製》載紹興十一年(1141年)規定:“諸路轉運司將應收到頭子錢每貫合得錢十三文,分撥六文省充轉運司起綱糜費等用,一文九分五厘省充州軍支使,餘五文五厘省委通判點檢拘收,通作經製錢起發。”

熙寧變法時期,王安石的“以義理財”思想有兩層含義:一是通過發展生產,從而增加社會財富總量,達到提高國家財政收入;二是通過巧立名目增加稅收,擴大征賦,加重對民眾的征斂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從變法的六大措施(農田水利法、方田均稅法、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均輸法)看,除農田水利法之外,其餘五大措施均帶有不同程度的斂財色彩。尤其是其中的青苗法、免役法和市易法,由於用非其人,導致這些措施變性,有的甚至淪為巧取豪奪,走向反麵,最後終於失敗。

北宋初年,“軍國之資,鹹出租賦”,田賦或者說農業稅是宋封建國家最主要的一項稅收,其次是商業稅收。在宋代財政入不敷出時常發生的背景下,確保農業稅、商業稅的按時征收到位關係重大。有鑒於此,朝廷製定了各種法規和條例,采取了許多措施,甚至不惜采用刑罰手段,一方麵讓農民、商人及時交納,不得違欠、隱匿、偷稅漏稅;另一方麵也不許有關官吏違限催科、非法增稅,更不得邀阻、勒索客商。統治者意在既能通過征稅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通過約束、限製官吏在征稅中的違法亂紀行為,緩和社會矛盾,保障農民、商人最起碼的生存條件,使農業生產和商貿活動正常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