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宋代政治與管理思想(3 / 3)

宋朝政府發給中央各部門和地方路州軍公使錢,作為宴請、饋贈官員赴任、罷官及入京往來費用。宋代設立公使錢的本意最初是為了優待士大夫,可是以後卻啟官吏之貪心,大小官員以公使錢的名義公開貪汙行賄,成為吏治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首先朝廷上下遍設公使庫,經營回易,開抵當,賣熟藥,釀公使酒,無所不為,以牟奸利。其次巧立名目,以饋送為名行賄。如大觀三年(1109年)五月十六日,臣僚上言:“訪聞齊州比年以來,公庫供給有歲餘、月餘之稱,皆例冊外,別立名目,以為饋送。”《宋會要·食貨》21之17.而且這種動用公使錢饋送甚至成為合法,官吏動輒以此為自己的不法行為辯護。如鄭興裔在《請禁傳饋疏》中所指出的:“近時所有鄰道互送禮,名曰傳饋。賄賂公行,恣無忌憚。凡帥臣監司到罷,號為上下馬,鄰道皆有饋遺,計其所得,動輒萬緡……貪墨成風,即使內外台司按之,輒曰:此成例也。且曰:此動用公使庫錢,無病國,無厲民也。”鄭興裔:《鄭忠肅奏議遺集》卷上《請禁傳饋疏》,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南宋政府曾屢次明令予以禁止,但此風一開,不可收拾。如《建炎以來野朝雜記》甲集卷17《公使庫》載:“孝宗怒而絀之,然其風蓋未殄也……近歲蜀中亦然,其會聚之間,折俎率以三百五十千為準,有一身而適兼數職者,則並受數人之饋,獻酬之際,一日而得二千餘緡,其無藝如此。”

宋代吏治腐敗的一個特點是政以賄成。正如司馬光所說:“上自公府省寺、諸路監司,(下至)州縣鄉村、倉場庫務之吏,詞說追呼,租稅徭役,出納會計,凡有毫厘之事關其手者,非賂遺則不行。”《溫國文正公文集》卷23《論財利疏》。這種風氣照樣也侵蝕到財經監督中,“蓋州郡所發文賬,隨賬皆有賄賂,賄賂各有常數。已足者皆不發封,一有不足,即百端問難,要足而後已”《長編》卷383.。又如元祐元年(1086年)王覿也言:郎官和寺監點檢場務之際,“隨行人吏,鮮不受賕,或情囑於未點檢之前,或酬酢於已點檢之後,官司無緣禁察”《長編》卷385.。顯而易見,對賬籍的勾覆點檢非但不能成為防貪的有力措施,反而成為奸貪者以權謀利的工具。

宋代商品經濟比前代大有發展,中下級官吏解決俸薄的另一種途徑是經商謀利。王安石在談到官俸太少與官吏私營商業的關係時說:“方今製祿,大抵皆薄。自非朝廷侍從之列,食口稍眾,未有不兼農商之利而能充其養者也。”《臨川先生文集》卷39《上仁宗皇帝言事書》。宋代官吏熱衷於私營商業,當時政治的腐敗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官吏在仕途上要往上爬,多半要供奉權貴,賄賂取媚,才有升官的希望。可是,如上所述,宋代官吏俸祿較低,隻夠養家,那麼用來供奉權貴的錢物,隻能來自俸外,其中私營商業是一途徑。程洵曰:“今之為將帥者,類無憂國愛士之心。自其到軍,即務裒斂剝刻,經營賈販。凡所以上奉權貴而求升擢,下飾子女而快己私者,皆於此乎取之。”程洵:《克庵先生尊德性齋小集》卷2《代參堂劄子》,知不足齋叢書。

官吏私營商業,對吏治的腐敗為害不淺!一是逃免征稅,冒充官物。如太平興國五年(980年),“仁贍廉得近臣戚裏遣人市竹木秦、隴間,聯巨筏至京師,所過關渡,矯稱製免算;既至,厚結有司,悉官市之,倍收其直”《宋史》卷257《王仁贍傳》。。二是挪用官錢為資本。如《宋會要·職官》64之22載:“(邊)肅前知鎮州,以公費錢質易規利。”三是利用公車官舟,役使所部,為其販賣取利。如《宋史·和峴傳》載:“(和峴)嚐以官船載私貨販易規利。”《宋會要·職官》70之34載:紹興十九年(1149年),“左武大夫果州團練使常吉特追左武大夫一官,勒停,送步軍司自效。以前任馬軍司將官違法……私役所部販賣收息,為田晟按發,乃有是命”。四是借勢賤買貴賣,壟斷市價,牟取暴利。如陸師閔“於成都府置都茶場,客旅無見錢買茶,許以金銀諸貨折博,遂以折博為名,多遣公人、牙人公行拘欄民間物貨入場,賤買貴賣,其害過於市易”《蘇轍集·欒城集》卷36《論蜀茶五害狀》。。

在商品經濟的衝擊下,特別是在官吏經商的影響下,宋代士風為之一變,其表現是多方麵的,其中一個側麵是唯利是圖。唯利是圖思想在當時衝破封建樊籬中有某種積極作用,但它也侵蝕著封建吏治,使之更加腐敗。正如時人遊酢所指出的:“天下之患,莫大於士大夫至於無恥,則見利而已,不複知有他……則錐刀之末,將盡爭之,雖殺人而謀其身,可為也;迷國以成其私,可為也。草竊奸宄,奪攘矯虔,何所不至,而人君尚何所賴乎?”遊酢:《遊廌山集》卷4《論士風奏疏》,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宋代吏治腐敗的另一個特點是貪官汙吏裏外串通,上下勾結,上有保護傘,下有關係網。正如時人袁采所說:“貪暴之官必有所恃:或以其有親黨在要路,或以其為州郡所深喜,故常難動搖。橫刻之吏亦有所恃:或以其為見任官之所喜,或以其結州曹吏之有素,故常無忌憚。及至人戶有所訴,則官求勢要之書以請托,吏以官庫之錢而行賂,毀去簿書,改易案牘,人戶雖健訟,亦未便輕勝。”袁采:《袁氏世範》卷中,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在這種錯綜複雜、根株盤結的官場中,一些正直有作為的官吏要想依法辦事是十分困難的。

麵對官場上吏治的腐敗,宋代統治者的指導思想之一就是“重典治吏”。宋代刑事犯罪中除謀反叛逆、賊盜罪之外,就是官吏犯贓罪了,對此,朝廷往往予以重懲。對貪汙盜竊、貪贓枉法之罪,往往依照賊盜罪量刑,即使犯罪錢物數額很小,就要被處以死刑。而且在性質認定上從嚴,如官員調任或去職之後接受屬下的財物、飲食以及通過家人、下屬接受別人的財物,均按受賄罪處罰。

宋廷在重典治吏的同時,更注重通過對官吏的選任、監察和考核來強化國家政權建設,使各項政策工具能夠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

宋代選官途徑主要有五個方麵,其中科舉取士是主流。宋代科舉重經義、明法,嚴防考試作弊,對國家選拔具有真才實學的人進入仕途、優化官僚隊伍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宋代任官中最具特色的是差遣製度,加強了皇帝對用人權的控製。宋代任官大致分為皇帝特旨擢用法、中書堂除法和吏部銓選法三個層麵,對各級官員予以任免。宋代實施舉官連坐法、任官回避法,旨在對官吏實行更嚴密的監督和製約,以此來澄清封建吏治、減少腐敗等。

宋承唐製仍設禦史台監察百官,以肅清吏治。宋代禦史監察百官的內容十分廣泛,幾乎涉及官吏工作、生活及個人品德等諸方麵的問題。如彈劾官吏貪贓枉法、行賄受賄與請托行為;彈劾官吏結交權近,朋比結黨;彈劾官吏不忠不孝等違背封建倫理綱常的行為;彈劾官吏違法購買田產;彈劾官吏偷稅漏稅;彈劾官吏失職,辦事效率低下;彈劾舉官非其人者;彈奏越職論事和議改政府法令者;糾察私入三司、開封府及禦史台者。禦史由於是天子的耳目之官,職在糾劾百官,因此宋廷選任禦史要求應不畏權貴,剛明果敢,公忠鯁切,廉潔正直,具有地方基層行政經曆。

宋代對地方各級官吏主要設監司(轉運司、提刑司與常平司)、通判進行監督。監司通過分割地方路級事權達到加強中央集權,通過互察、互申、共同參與某項事務達到互相監督,並共同負有監察地方官吏的職責。

宋代通判是一個很有特征的職官,既是州郡副長官,又是州郡監察官。朝廷之所以賦予通判這種特殊的地位和如此大的權力,其用意在於使其有效地監督知州及所部官吏。通判對州郡的監察比較全麵,如對知州及屬下官吏皆可按察;監視錢穀出納,防止差錯作弊等事;巡曆倉庫,點檢官物;拘收、檢查無額上供錢物和經總製錢;監督綱運等。

宋代對官吏的考核是治吏的重要工具之一,事關對人才的選拔任用,作為對官吏賞罰任免升降的重要依據。這項工作由人事部門、財計部門和監察部門共同參與。其考核指標涉及方方麵麵,最主要者有二:一是有關經濟方麵的,如農桑、墾田、人口等;二是有關治民方麵的,如獄訟、盜賊、賑恤等。宋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茶、鹽、酒稅等場務課利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日益增大,因此,比較場務課利增虧成為考核地方官和監臨物務官必不可少的內容。宋代在對官吏經濟政績的考核中,能采取比較客觀、科學並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化評估,即比祖額之增虧、比遞年之增虧及達到某項增虧指標即給予相應的賞罰三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