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反對官府壟斷經營,主張私商(1 / 1)

自由競爭經營思想一、私商自由競爭能提高生產者積極性和商品質量,增加銷售量和稅收宋代,一些有識之士已初步認識到,在官榷製下,生產者積極性不高,責任心差,效率低下,對社會經濟造成破壞。隻有罷除官榷,才能提高生產者的積極性和生產效率,促進社會經濟的恢複和發展。張洎認為:“官榷茶山,利歸公室,衣食之源日削……所以出茶之處,郡縣凋殘,民不聊生,職由於此。”如能“罷榷山行放法”,“造茶之戶既專物產,必能經營地利,愛養茶園,封殖窠條,防護山澤。十年之內,茶貨大興,通商惠農,王賦增集”《宋代諸臣奏議》卷108《上太宗乞罷榷山行放法》。。王安石也反對榷茶,而且還反對大商人的包賣製度。他認為:如實行榷茶或由巨商包賣,則會導致層層盜竊損耗,積壓變質,“皆以非己而致貨不善也”。如采用小商品經營方式,經營者就會直接關心商品質量,質佳則容易銷售。這就是“貨利己則精心,精心則貨善,貨善則易集”《臨川先生文集》卷70《茶商十二說》。。

宋代,不少人都意識到壟斷經營必然造成管理不善,損耗浪費嚴重,經營效率低下,從而導致高成本;官營之下的粗製濫造、摻雜造假,使產品質量低劣。李覯認為,當時官鹽在儲運上耗損和管理費用甚大,成本高,“舟有壞,倉有墮,官有俸,卒有糧,費已多矣”。而且經辦官鹽的軍吏營私摻假使鹽質次價高,“公鹽常失其半,而半它物焉”,“以倍價取半鹽矣”③《李覯集》卷16《富國策第九》。。公茶也是如此,摻雜太多,“草邪,木邪,唯恐器之不盈也;塵邪,煤邪,唯恐衡之不昂也”。其結果是鹽、茶都因質量太差而滯銷,造成大量積壓,“倉儲之久,或腐敗也,則水火乘之矣”,最終因無法出售隻好毀掉,“息未收而本或喪矣”④《李覯集》卷16《富國策第十》。,造成慘重的經濟損失。針對這種壟斷經營的弊端,李覯主張私商經營茶、鹽。他認為:“夫商人眾而務售,則鹽不淆雜。所至之地又以貰於市人,則列肆多得斥賣。賣者多而務售,則鹽亦不淆雜。昔啖糞土者今皆食鹽,昔喜竊販者,今皆公行。鹽之用益廣,是以無滯也。公利不減而鹽無滯,財用以足。”③《李覯集》卷16《富國策第九》。這裏,李覯揭示了小商品經濟市場上的自由競爭,使鹽的質量高,銷路好。他還建議如果封建官府“藉茶山之租,科商人之稅”,放棄專賣政策,讓茶通商,由“商人自市,則所擇必精;所擇精,則價之必售;價之售,則商人眾;商人眾,則入稅多矣”。總之,李覯反對專賣政策,堅持私商自由競爭經營,“今日之宜,亦莫如一切通商,官勿買賣,聽其自為”④《李覯集》卷16《富國策第十》。。這樣,就可以通過商業的自由競爭,提高商品質量,擴大商品的銷售量。而且商人多了,國家的稅收也會增多,這對朝廷也是有利的。

二、私商自由競爭能廉潔吏治和穩定社會

宋代,還有一些人認識到榷賣、官營會導致官吏營私舞弊、貪汙盜竊和權力尋租。宋太宗時,張洎指出:茶葉“般運盡出公家……風濤沒溺,官吏奸偷,陷失茶綱,比歲常有。若行放法,此患自除”《宋代諸臣奏議》卷108《上太宗乞罷榷山行放法》。。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蘇軾批評市易法設置大量官吏,政府必須為此付出數額巨大的管理與監督費用,加上官吏的貪汙受賄、營私舞弊,使官營商業高成本運作,虧本是必然的。他指出:“今官買是物,必先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是以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其賣也,弊複如前,商賈之利,何緣而得。”《蘇軾文集》卷25《上神宗皇帝書》。不言而喻,市易法行不通,必須廢罷。

宋代不少有識之士,從社會穩定的廣闊視角,考察專賣製度使民眾動輒觸禁,違法私產、私販,社會矛盾尖銳,甚至發生武裝對抗。因此,紛紛主張弛禁通商,還利於民,緩和社會矛盾。張洎指出:“禁榷之地,法令斯嚴,銖兩之茶,即該憲網,公私追擾,獄訟繁興。大則破族亡家,小則身填牢戶。州縣公事,太半為茶;朝禁夕刑,係縲相繼。戶口由茲減耗,田野為之汙萊。蠢爾蒸民,墜於無告。獄連禍結,莫甚於斯。”有鑒於此,他主張:“榷山既放,密網減除。愛人而義在必行,畫象而民將不犯。普天之下,實省刑章。利用厚生,莫先於此。”《宋代諸臣奏議》卷108《上太宗乞罷榷山行放法》。範仲淹在慶曆四年(1044年)任參知政事時,曾向仁宗皇帝奏言:“天下茶鹽,出於山海,是天地之利,以養萬民也。近古以來,官禁其源,人多犯法。今又絕商旅之路,官自行販,困於運置。其民庶私販者,徒、流;兵稍盜取者,絞、配,歲有千萬人罹此刑禍。是有司與民爭利,作為此製,皆非先王之法也。及以官販之利,較其商旅,則增息非多。”其結果是鹽茶榷酤,對私對公都不利。因此,他請求朝廷:“詔天下茶鹽之法,盡使行商,以去苛刻之刑,以息運置之勞,以取長久之利。”《範文正奏議》卷上《奏災異後合行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