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礦冶業的承包經營思想(1 / 2)

一、從官府壟斷經營到承買製的轉化

宋代太祖至真宗時期,礦冶業一般由官府直接經營,尤其是礦冶中的銅、鉛、錫等采掘與冶煉,更是由官府壟斷。即使準許私人經營部分,產品也由官府收買或嚴格控製。從壟斷經營的角度看,壟斷雖然能使國家成為壟斷利潤的獨占者,但是封建官僚體製的低效率和不靈活,會造成物力、財力的巨大浪費,官府插手環節越多,管理成本就會越高,整個經濟效益水平就越下降。如“萊蕪冶鐵為民病,當役者率破產以償”《宋史》卷285《梁適傳》。。

為了改變官營壟斷的弊端,宋仁宗時首先在冶鐵業實行承買製。至和二年(1055年)十一月詔陝西轉運使:“同州鐵冶,自今召人承買之。”《長編》卷181.哲宗元祐五年(1090年)四月規定:“應金、銀、銅、鉛、錫興發不堪置場官監,依條立年額課利,召人承買。”《長編》卷441.礦山開采權承買製的建立,一方麵使官營壟斷和行政對生產過程的幹預減少,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避免了壟斷帶來的低效率;另一方麵讓有經濟實力和懂得開采冶煉技術及管理的私人企業主進行承包經營,使他們在礦冶生產中有了更多的經營自主權和生產積極性,激活了企業活力,對宋代礦冶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從勞役製到雇募製的轉化

宋代在礦冶業中存在著勞役製的形態,而且其弊端也明顯可見。如真宗時,薛奎“徙知興州。州舊鑄鐵錢,用功多,人以為苦……悉罷役者,人用不勞”⑤歐陽修:《歐陽修全集》卷26《薛公墓誌銘》,中華書局點校本,2001年版。。針對這種情況,宋代一些有識之士提出改革,變勞役製為招募製。如前引真宗時薛奎知興州,見到勞役製下鑄鐵業“用功多,人以為苦”,就改變了前此應役的做法,“募民有力者,弛其山,使自為利,而收其鐵租以鑄,悉罷役者,人用不勞”⑤《歐陽修全集》卷26《薛公墓誌銘》。。宋仁宗嘉祐年間,包拯任三司使時提出,“仍令州縣常切多方招召諸色人起冶,不得住滯邀難。如是人戶樂為,鐵貨增羨,寬民利國,無甚於此”包拯:《包拯集》卷7《乞開落登州冶戶姓名》,中華書局點校本,1963年版。,要求朝廷以招募製作為冶鐵中“寬民利國”的一項製度而確立下來。

宋代招募製之所以能夠取代勞役製,就在於勞役製是政府通過行政強製性手段,強迫民眾前來應役。這樣使應役者失去生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言而喻,其生產效率低下。而且政府為了防止應役者逃亡、在生產中怠工甚至從事破壞,必須配置機構、官吏從事監督、管理,從而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最終虧損倒閉是必然的。如“萊蕪鹽鐵,舊嚐十八冶,今所存唯三,冶戶猶破產而逃”③王珪:《華陽集》卷58《梁莊肅公適墓誌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兗州道士冶,歲課鐵二萬餘斤,主者盡力采煉,常不能及,有坐是破產者。”《長編》卷67.而采取招募製,政府以經濟杠杆作為手段,通過報酬吸引民眾前來應募,應募者是自願而來,所以有比較高的生產主動性和積極性,從而帶來比較高的生產效率。同時生產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也使政府降低了不少管理成本。如前引萊蕪監在梁適的主管下,“募有力者使主冶,十年予一官,於是冶無破戶,而歲有羨鐵百餘萬”③《華陽集》卷58《梁莊肅公適墓誌銘》。。

宋人認識到,在招募製中政府應製定合理的政策,使應募者有利可圖,否則,將無人前來應募,生產也難以開展。如在銅礦開采冶煉中,朝廷規定由官府提供冶煉設備,招募坑戶開采,產品全部賣給國家。這裏,政府對產品的收購價格起關鍵作用。如南宋高宗紹興十二年(1142年),信州鉛山采銅“招集坑戶就貌平官山,鑿坑取垢淋銅。官中為置爐烹煉,每一斤銅支錢二百五十。彼時百物俱賤,坑戶所得有贏,故常募集十餘萬人,晝夜采鑿,得銅鉛數千萬斤,置四監鼓鑄,一歲得錢百餘萬貫”《宋會要·食貨》34之27~28,此自然段引文未注出處者,均見於此。。過了幾十年以後,這個礦場出現了另一種情況:“數十年以來,百物翔貴,官不增價收買,坑戶失利,散而之他。而官中兵匠不及四百人,止得銅八九萬斤,人力多寡相去幾二百倍,宜乎所得如是之遼絕也。”紹興十三年(1143年)朝廷詔令耿延年疾速躬親前去辦礦,“措置招召民戶,從便采鑿,賣銅入官。據逐官報到,各於地頭榜諭,經今兩月,並無情願應募之人”。由此可見,同一個信州鉛山銅礦點曾出現嚴重的前盛後衰的變化。盛時,采銅者達到十多萬人,年產量上升到數千萬斤,年收入得錢百餘萬貫。幾十年以後衰落了,投入采礦的不到400人,年產量隻有八九萬斤。雖經官府派大官僚疾速躬親辦礦,甚至派人深入地頭張榜宣傳了兩個月,也沒有人前來應募開采。其關鍵原因就是後期官府沒有根據情況的變化調整銅的收購價格,使坑戶無利可圖。這就是“彼時百物俱賤,坑戶所得有贏”,後來“百物翔貴,官不增價收買,坑戶失利”。銅礦業無法招募到坑戶,自然無法進行開采冶煉,當然隻能倒閉破產了。又如“紹興十三年(1143年),臣僚言:伏睹東南諸路舊來所管坑冶雖多,其間有名無實者,固亦不少。加以近年人工料物種種高貴,比之昔日增加數倍,是致爐戶難以興工。或有新發坑冶去處,初有人戶買撲,後因破壞產業,拖欠課額,被拘留監係者甚眾”《宋會要·食貨》34之17.。同樣,有些官員也意識到,爐戶因破產拖欠課額而入獄的根本原因是由於人工物料價格上漲,增加了冶銅業的成本,而官府收購銅的價格沒有相應調整提高,致使爐戶產出不抵投入而虧損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