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礦冶業的承包經營思想(2 / 2)

三、從定額製到抽分製的轉化

宋初以來的工礦業,不問冶戶冶煉的多寡,必須按照國家硬性規定的礦稅課額繳納。由於當時技術的限製,難以探明礦藏量,如果實行定額製,一旦礦藏枯竭,私營企業倒閉破產,在所難免。如《文獻通考·征榷考五》載:“山澤之利有限,或暴發輒竭,或采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歲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贏。”因此,課額製日益暴露出不可克服的矛盾。如“至道元年,福建轉運使牛冕言:邵武軍歸化縣金場虛有名額,並無坑井,專副人匠千一百餘人配買金六百餘兩,百姓送納不逮,以致棄命自刎”《宋會要·食貨》34之13.。又如馬知節鹹平初帥秦,“水泉銀礦累歲不發,額課不除,主吏破產償之不足,鞭撲累世,公三奏悉已之”文瑩:《玉壺清話》卷5,知不足齋叢書。。到王安石變法期間,與招募製相結合的分成製便應運而生了,這就是二八抽分製。《宋會要·食貨》34之16載:“紹興七年,工部言:‘知台州黃岩縣劉覺民乞將應金銀坑場並依照熙豐法召百姓采取,自備物料烹煉,十分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許坑戶自便貨賣。今來江西轉運司相度到江州等處金銀坑冶,亦依熙豐二八抽分,經久可行,委實便利。’從之。”二八抽分製思想的提出與實踐,避免了因課額不足而引起的折業代賠的弊端,冶戶的再生產獲得了一定的保證;特別是交納20%的礦稅之後,冶戶可以自由貨賣80%的礦產品,可見其可自由支配的產品權重是相當大的。這不僅可以向社會提供更多的商品,使商品經濟得到發展,同時也減輕了冶戶的沉重負擔而調動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推動冶戶根據其自身的經濟力量,擴大再生產。

總之,宋代礦冶業中在經營方式上從官府壟斷到承買製的轉化,在勞動力資源上從勞役製到雇募製的轉化,在勞動產品的分配上從定額製到抽分製的轉化,這些思想的提出與實踐,從一個側麵說明了宋代管理思想從統治到治理的轉化。政府通過行政強製性手段幹預礦冶采掘冶煉的色彩逐漸淡化,而越來越傾向於通過經濟杠杆手段引導生產者,給予他們一定的自由經營空間,激發他們的生產主動性和積極性。同時克服官營壟斷的僵化體製和低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從而提高礦冶業的經營效益。這對於發展宋代社會經濟,增加國家財政收支,是具有關鍵性意義的重大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