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價格政策賑災的三種方式
宋代政府利用價格政策賑災主要有三種方式。
其一是傳統的常平倉調節價。“以豐歲穀賤傷農,故官中比在市添價收糴,使蓄積之家無由抑塞農夫,須令賤糶。凶歲穀貴傷民,故官中比在市減價出糶,使蓄積之家無由邀勒貧民,須令貴糴。物價常平,公私兩利。”《溫國文正公文集》卷54《乞趁時收糴常平斛鬥白劄子》。總之,常平倉調節價主要用於豐歲和凶歲,起平抑穀價的作用,使豐年不至於穀價太賤傷農,凶年不至於穀價太貴使貧民買不起糧食挨餓。常平倉調節價基本上還是政府通過經濟手段,即價格杠杆進行調節,不帶有強製性。
其二也是傳統的限價,即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強製性對價格進行限製。如熙寧中,“兩浙旱蝗,米價踴貴,餓死者十五六。州飭衢路,立賞禁人增米價”江少虞:《事實類苑》卷23《宦政治績·趙閱道》,文淵閣四庫全書本。。這種強製性的限價在宋代隻是在災荒十分嚴重時的不得已應急措施,故政府很少使用。
其三是宋代最具時代意義的,不少官員甚至在一般的災荒年份,不是到萬不得已,也都主張采取放任價賑災。這體現了宋人已充分尊重市場客觀規律,對價格與供求關係有了進一步認識,懂得如何因勢利導應用價格的杠杆作用。如“範文正治杭州,二浙阻饑,穀價方湧,鬥錢百二十。公遂增至鬥百八十,眾不知所為。公仍命多出榜沿江,具述杭饑及米價所增之數。於是商賈聞之,晨夜爭進,唯恐後,且虞後者繼來。米既輻湊,遂減價還至百二十。包孝肅公守廬州,歲饑,亦不限米價,而商賈載至者遂多,不日米賤”《能改齋漫錄》卷2《增穀價》。。
宋人在商品價格的管理思想中,已充分認識到利用價格的杠杆作用。無論是平時還是災荒年份,盡可能通過放任價來調節市場供給,隻有在放任價無法完全調節時,才依次使用常平調節價和限價。如在災年,首先,通過放任價使豐收區價低糧食和物資自然進入糧食和物資價位較高的受災區;其次,通過常平調節價使豐收年(或豐收區)價位較低的糧食強製進入糧食價位較高的受災年(或受災區);最後,當災情十分嚴重,如糧食極其缺乏,受災範圍很大時,放任價和常平調節價很難或無法發揮作用時,才使用限價措施。
二、對常平倉調節價的修正
如前所述,常平倉調節價從古至宋代都是救荒的一項重要舉措,但是宋人對此經典的救荒之策提出了質疑,認為其在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條件下,常平倉過分幹預市場價格會帶來負麵的影響。宋哲宗時,右司諫王覿看到京師常平倉以低價出售糧食,提出常平倉賤糶損害了商賈的利益,商人無利可圖,便會不再販運糧食到京師。但是“京師者,眾大之居也,生齒之繁,何可勝計。民所食者,軍糧之外,則皆商賈所運自外而至也”。所以,如“今官糶甚賤,非所以致商賈也”,其結果將使以外地商品糧為生的京師廣大民眾食糧供給不足。從長遠看,“常平米固有限,不常糶也,雖有時而不糶,商賈亦必以為疑,而不肯多致,恐一旦常平害之也”。因此,常平倉一時賤糶可能導致京師長期的食糧供應不足而米價上漲,同樣損害了百姓的利益。所以王覿反對常平倉賤價出售糧食,主張“不若稍貴常平之米,使無定(價),著以為令,而示信於商賈也。假如著令曰:京師常平米一鬥,其價以百錢為定,毋輒增損,糴者若幹鬥,以下勿拒也。行之既久,商賈信之,則稔歲必厚蓄以待價,使旁郡之米麥入於京師者浸多,而京師可實也”《曆代名臣奏議》卷245《奏乞稍貴京師常平倉米疏》。。總之,王覿不僅看到傳統的常平倉調節價能在短期內對某一地區糧價起平抑作用,而且也認識到在較長一段時期內,常平倉調節價的平抑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會引起商品糧供給的不足,導致糧價的反彈。因此,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這種對傳統經典常平倉調節價的質疑與修正,不僅需要真知灼見,而且還要有很大的勇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