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勸課耕墾、植樹思想

中國古代籍田(又作藉田)之製,源遠流長。《詩經·載芟序》雲:“載芟,春籍田而祈社稷也。”“籍”之意為借也,借民力治之,故謂之籍田。古時帝王於春耕前親耕農田,以奉祀宗廟,且寓勸農之意。如《漢書·文帝紀》載文帝下詔雲:“其開藉田,朕親率耕,以給宗廟粢盛。”

宋代帝王重視農業生產,承襲前代仍行籍田之禮。太常寺之下設有籍田司,凡皇帝行籍田禮,掌籌備耕耨出納之事;籍田以1000畝為規製,所種植五穀蔬果,藏冰塊以備用,為供應歲中祠祀禮料之一部分②《宋史》卷164《職官四》,《宋會要·禮》14之94.。如宋仁宗就十分重視籍田之禮,“敦本務農,屢詔勸劭,觀稼於郊,歲一再出;又躬耕籍田,以先天下”②《宋史》卷164《職官四》。。明道元年(1032年),他又對身旁宰臣說:“朕觀古之興王,皆重農桑以為厚生之本,朕欲躬耕籍田,庶驅天下遊食之民盡歸南畝。”李攸:《宋朝事實》卷15《籍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宋代皇帝不僅自己親行籍田之禮,以示勸課農桑,而且還十分重視地方各級長官的激勸農耕作用。景德三年(1006年)二月,宋真宗詔:“諸州長吏……少卿監、刺史、閤門使以上知州者,並兼管內勸農使,餘及通判並兼勸農事。”《長編》卷62.天禧四年(1020年),宋廷“改諸路提點刑獄為勸農使,副兼提點刑獄公事,所至取州縣民版籍,視其等第,稅科有不如式者,懲之。勸恤耕墾,招集逃亡,檢括隱稅,凡隸農田事,並令管勾”《宋會要·職官》42之2.。由此可見,地方長官的勸課農桑就不是像帝王那樣象征性地通過行籍田禮以寓勸農,而是通過對戶口版籍、田租賦稅的整頓,招集流離逃亡農民,通過勸勉撫恤使他們重新回到農業生產上來。宋徽宗時期,朝廷更是多次明令地方長吏必須親自勸農。政和元年(1111年),徽宗下詔:“守臣於倚廓,縣令於境內,歲終耕斂,並須親詣田疇,勸沮勤惰,以為力耕之倡。”二年(1112年),又令縣令“出鄉就見父老,播告國家務農重穀、惻怛愛民之意”,以“敦本業”、“戒遊手”、“恤佃戶”、“無妄訟”等十二事勸諭百姓《宋會要·食貨》1之32,《宋會要·職官》48之31.。南宋高宗紹興十五年(1145年),規定州縣守、令“以來春耕籍之後,出郊勸農,諭以天子親耕,使四方曉然,知陛下德意”《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154.。朱熹在《知漳州勸農文》中說:“是以國家務農重穀,使凡州縣守倅,皆以勸農為職。”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00《知漳州勸農文》,四部叢刊本。南宋末年陸文圭也說:“州縣長官以‘勸農事’三字係之職銜之下,於事為重。”陸文圭:《牆東類稿》卷10《勸農文二首》,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總之,朝廷的目的旨在通過地方長官守令的親身倡導,關心民生疾苦,宣揚務農重穀國策,使廣大農民安心於農桑根本之業,勤勞本分,無糾紛訴訟,經濟發展,社會穩定。

宋代除勸勉農耕之外,曆代皇帝還重視通過獎賞激勵農民植樹造林。因為植樹不僅能夠改善自然生態環境,起到水土保持的作用,而且樹木可作為百姓生活上必不可少的燒火的薪柴,其中桑樹更可養蠶織布、棗樹可供食用。宋初,麵對戰後百業凋零的衰敗景象,宋太祖於建隆元年(960年)即位伊始就下詔令廣為植樹,並規定了植樹的品種、數量以及考核的方式。詔令稱:“課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桑棗半之……令佐春秋巡視,書其數,秩滿,第其課為殿最……野無曠土者,議賞。”《宋史》卷173《食貨上一》。按此規定:第一等戶必須種雜樹100棵,桑棗樹50棵,共計150棵。至第五等戶,也須植雜樹20棵,桑棗樹10棵,共計30棵。而且縣令佐要進行考核,能做到該種樹的地方都種上樹的,將給予獎賞。宋太宗至道元年(995年)也下詔:“令諸路州府各據本縣所管人戶,分為等第,依原定桑棗株數,依時栽種。如欲廣謀栽種者,亦聽。其無田土及孤老殘疾女戶無男丁力者,不在此限。如將來增添桑土,所納稅課並依原額,更不增加。”《宋會要·食貨》63之163.至道二年(996年)再次下詔:“耕桑之外,令益樹雜木、蔬果。”②③《宋史》卷173《食貨上一》。由此可見,宋太宗也十分重視植樹造林,連續兩年下詔督促植樹,並給予增添桑土者不增稅的優惠。宋神宗時期,朝廷對於植樹更強調的是成活率,並以差減戶租作為獎勵。熙寧二年(1069年)規定:“民種桑柘毋得增賦……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官計其活茂多寡,得差減在戶租數,活不及數者罰,責之補種。”②《宋史》卷173《食貨上一》。到了南宋,朝廷仍采取鼓勵植樹的規定,並提高了官吏和百姓的植樹棵數。宋孝宗乾道元年(1165年)都省言:“淮民複業,宜先勸課農桑。令、丞植桑三萬株至六萬株,守、倅部內植二十萬株以上,並論賞有差。”③《宋史》卷173《食貨上一》。

宋廷無論是勸勉農民耕墾,還是課民植樹,其主要還是采取正麵獎賞激勵或給予優惠條件的辦法,一般不采取行政性的強製手段,也極少對懶惰或不予合作者給予懲罰。因為隻有采取獎賞激勵和勸勉的方式,才能提高生產者的積極性,收到耕墾、植樹的最佳效益。如一味地采取強製或懲罰的方式,是很難收到預期的效果。當然,地方守令在勸農耕墾或植樹中也難免存在一些問題。如南宋紹興年間,地方守令出郊勸農時,常“將帶公吏,及因而遊玩、飲酒”《宋會要·職官》47之33.,騷擾民眾等,背離了勸農的初衷。

宋代在對地方長吏進行考核時,“勸課農桑”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內容。據《宋史·職官三》記載,宋廷以“七事”考核監司,其第二事即為“勸課農桑、增墾田疇”;以“四善”“三最”考核守令,“三最”中第二最即為“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南宋《慶元條法事類》卷5《考課》更是詳細地規定有監司考校事件,其中涉及勸課農桑的內容是:

考課式

某官職姓名任內

……

一、勸農桑

勸課栽植桑柘棗之類

某官職姓名任內勸誘人戶栽植到下項:

桑若幹

柘若幹

棗若幹

餘官任內依前聞

增墾田畝

某官職姓名任內增墾到田若幹頃畝

創修堤防水利

……

從中可以知道,南宋在對地方行政長官的考核中,勸農桑、增墾田畝為最重要的內容,擺在諸項考核指標的首位,而且還對其進行較準確的量化評估,充分體現了宋朝最高統治者對此的重視。

二、勸農文中勸農、重農思想

在宋代務農重穀國策的指導下,朝廷和各級地方官員常發布勸農文,使大量的勸農文傳諸後世,反映了宋人勸農、重農的思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一)把農業作為國家根本之業,積極引導民眾務農

北宋崇寧二年(1103年)四月三日,徽宗下詔縣令勸農以十二事為主,其第一事就是強調“敦本業:謂農桑為衣食之本,工作之類乃是治末,雖獲厚利而無本源,故於本業切宜敬尚”《宋會要·職官》48之31.。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宋代地方官員在勸農文中紛紛引導、鼓勵民眾以務農為本。如薛季宣在越州勸農時,要求人們“毋失天時,毋事末作”《浪語集》卷15《勸農文》。。蔡戡在永嘉為官時告誡百姓“無遊手以趨末”《定齋集》卷13《永嘉勸農文》。。陸遊在嚴州任上要求當地人“語子若孫,無事末作,無好終訟,深畎廣耜,力耕疾耘”陸遊:《渭南文集》卷25《丁未嚴州勸農文》,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除勸導農民毋事工商末作之外,地方官員還教導人們勿從事有妨務農的各種陋習,如耽酒、溺賭、喜爭、好閑、徇巫等。如南宋嚴州人“好飲博”、“喜興詞訴”、“好嬉遊”、“喜事鬼神”等,高斯得在嚴州時,諄諄告誡人們“若能去此四害,惟專惟勤,田之無收,吾不信也”高斯得:《恥堂存稿》卷5《嚴州勸農文》,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真德秀在隆興府為官時,向百姓力陳:“兄弟宗族恩義至重,不可以小利致爭;鄉黨鄰裏緩急相須,不可以小忿興訟。喜爭鬥者,殺身之本;樂詞訟者,破家之基;賭博乃偷盜之媒,耽酒是喪生之漸。凡此數事,為害至深,有一於此,必致禍敗。”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公文集》卷40《隆興勸農文》,四部叢刊本。戴複古在《房陵勸農文》則謂:“毋耽道釋,毋徇巫鬼。凡吾所見,耽道釋必貧,徇巫鬼必貧,或誤其命,非吉凶不得已。毋非時聚飲,非農隙毋遨嬉。聚飲多費,遨嬉則子弟浮惰。”陳造:《江湖長翁集》卷30《房陵勸農文》,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總之,這些勸農文都是在向農民說明訴訟、爭鬥、飲酒、賭博、侍奉鬼神、遊手好閑等行為足以荒廢農事,耗費錢財,敗家破產,損害健康甚至招來殺身之禍,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