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勸分思想的提出

宋代在賑災中所實行的勸分,是利用民間力量的賑濟措施。“所謂勸分者,蓋以豪家富室,儲積既多,因而勸之賑發,以惠窮民,以濟鄉裏,此亦所當然”。董煟:《救荒活民書》卷2《勸分》,叢書集成本。勸分起源甚早,春秋時已有類似做法,西漢時正式采用,而至宋代才開始大量實行。勸分在宋代的普遍出現,有其一定的思想基礎。自古以來,人們心目中有“吃富”的心理。如民間遭遇饑荒,“轉糴於大家,亦理也”王柏:《魯齋集》卷5《靜觀堂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所謂“理”者,是說富人財富本來就是貧者創造,危急時拿來大家一起享用,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道教經典《太平經》中有關這種思想在民間影響廣泛:“或有遇得善富地,並得天地中和之財,積之乃億億萬種,珍物金銀億萬,反封藏逃匿於幽室,令皆腐塗。見人窮困往求,罵詈不予;既予不即許,必求取增倍也;而或但一增,或四五乃止。賜予富人,絕去貧子,令使其饑寒而死,不以道理,反就笑之。與天為怨,與地為咎,與人為大仇,百神憎之。所以然者,此財物乃天地中和所有,以共養人也。此家但遇得其聚處,比若倉中之鼠,常獨足食。此大倉之粟,本非獨鼠有也。少內之錢財,本非獨以給一人也;其有不足者,悉當從其取也。愚人無知,以為終古獨當有之,不知乃萬戶之委輸,皆當得衣食於是也。愛之反常怒喜,不肯力以周窮救急,令使萬家之絕,春無以種,秋無以收,其冤結悉仰呼天。天為之感,地為之動,不助君子周窮救急,為天地之間大不仁人!”王明校注:《太平經合校》,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246~247頁。由此可見,傳統的道教教義即主張任何人的財物均為天地中和所有,應該供大家共同享用,而不應該為個別人獨自占有。隻要有誰貧困不足,均可從中獲取享用。那些企圖獨占享用,而不肯拿出來周窮救急的人,當與天地結怨,與世人為仇,為天地間大不仁的人,將被眾神仙憎恨。

宋代,勸分思想最具代表性的是南宋黃震。他說:“天生五穀,正救百姓饑厄;天福富家,正欲貧富相資。米貴不糶,人饑不恤,天其謂何?況凡仰糴之人,非其宗族則其親戚,非其親戚則其故舊,非其故舊則其奴佃,非其奴佃則其鄉鄰。彼其平日敬我仰我者果為何賴?今一旦遇歉,竭彼苦惱無所措辦之錢,博我從容盡可通融之粟,此之糶與否,彼之死與生,君子以仁存心,寧不重為矜惻切幾莩體?”《黃氏日抄》卷78《四月初一日中途預發勸糶榜》。基於這種貧富相資和倫理道義的基礎,黃震進一步提出:“照對救荒之法,惟有勸分。勸分者,勸富室以惠小民,損有餘而補不足,天道也,國法也。富者種德,貧者感恩,鄉井盛事也。”《黃氏日抄》卷78《四月十三日到州請上戶後再諭上戶榜》。

在宋代勸分思想中,最有意義的當是董煟的“惟以不勸勸之”。他說:“民戶有米,得價糶錢,何待官司之勸?隻緣官司以五等高下,一例科配,且不測到場檢點,故人戶憂恐,藉以為名,閉糴深藏,以備不測。”《救荒活民書》卷2《勸分》。此自然段引文均見於此。可見,董煟認為民戶有米,如果價錢適合,他自己會主動賣掉,是不需官府勸諭的。現在民戶有米而不敢出售,隻因是官府辦理不善,加重糧食緊張情況。因此他提出:“人之常情,勸之出米,則愈不出,惟以不勸勸之,則其米自出。”其具體措施是“莫若勸誘上戶、富商巨賈,俾之出錢,官差牙吏,於豐熟去處,販米豆,各歸鄉裏,以濟小民。結局日,以本錢還之。村落無巨賈處,許十餘家率錢其販,或鄉人不願以錢輸官,而願自糶者聽。官不抑價,利之所在,自然樂趨,富室亦恐後時,爭先發廩,則米不期而自出矣。此勸分之要術,更宜酙酌而行之”。可見,董煟的“以不勸勸之”,也是抓住一般人的趨利避害本性,因勢利導,運用市場手段,而不是運用行政手段,使有米之家能在饑荒時主動賣米。

二、勸分思想的實踐

宋人的這種賑災勸分思想,政府在災荒中經常予以實踐,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尤其是南宋開始,國家財政困難,糧食儲積極其有限,勸分越來越成為政府賑災的一個重要手段。正如元人所說:“紹興以來,歲有水旱,發常平義倉,或濟或糶或貸,如恐不及。然當艱難之際,兵食方急,儲蓄有限,而振給無窮,複以爵賞誘富人相與補助,亦權宜不得已之策也。”《宋史》卷178《食貨上六》。所謂“權宜不得已之策”,就是“在法,以常平錢穀應副不足,方許勸誘有力之家出辦糶貸”《宋會要·食貨》57之17.。由於在許多時候,常平倉往往沒有什麼存糧,義倉也所剩無幾,所以,政府賑災隻能主要依賴勸分。淳熙十年(1183年),尤袤指出:“今日公私誠是困竭,不宜複有小歉。國家水旱之備,止有常平、義倉,頻年旱暵,發之略盡。今所以為預備之計,唯有多出緡錢廣儲米斛而已。又言救荒之政莫急於勸分。”《文獻通考》卷26《國用四》。如乾道五年(1169年),饒州“連歲旱澇,細民艱食”。朝廷下詔撥義倉米賑濟,但隻撥到義倉米6800餘碩,“不了一月賑糶之數”。後又從上供米中撥1萬碩,但仍然微不足濟。與此同時,政府從上戶處“勸諭”所得共19.6萬餘碩,作為此次賑濟的最主要糧食來源《宋會要·食貨》58之6.。

宋代,勸分之所以在賑災中能發揮較大的作用,與政府能較好地使用這一政策工具是分不開的。其一,政府中的官員起了表率作用。如向經知河陽,遇“大旱蝗,民乏食。經度官廩歲支無餘,乃先以己圭田所入租賑救之”。由於受到向經表率的感召,“已而富人皆爭效慕出粟,所全活甚眾”《救荒活民書》卷3《向經以圭田租賑饑民》。。其二,朝廷對勸分有功的官吏進行獎勵。如天禧元年(1017年)三月,“詔諸州官吏如能勸誘蓄積之民以廩粟賑恤饑乏,許書曆為課”《宋會要·食貨》57之6.。其三,朝廷對響應政府勸分的富豪之家實行獎賞。如天禧元年(1017年)四月,“登州牟平縣學究鄭巽,出粟五千六百石振饑,乞補第巽。不從。晁迥、李維上言,乞特從之,以勸來者,豐稔即止。詔補三班借職。自後援巽例以請者,皆從之”《宋朝燕翼詒謀錄》卷2.。以後,此項獎勵措施稱作“納粟補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