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勸分賑災實質上是政府力量不足而動員民間富人參與的一種方式,其中賑救饑民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如高繼勳知嬴州,“屬歲大饑,穀價翔起,即召諸裏富人謂曰:‘今半境之人,將轉而入之溝壑。若等家固多積粟,能發而濟賑之,若將濟州將之命。’於是皆爭出粟,王亦以其值予之,蒙活者萬餘人”《華陽集》卷49《穆武高康王(繼勳)神道碑銘》。。羅彥輔在溧陽,“歲不登,道饉至相枕藉”。羅乃“亟請發常平米,又勸有米家,量力而出,下皆樂輸。而就哺者,至不遠百裏地,賴公以生者,不可勝計”李之儀:《姑溪居士前集》卷48《羅大夫(彥輔)墓誌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勸分,顧名思義,原則上是自願性質,不得強迫,但在實際執行中,政府有時亦采用了某種程度的行政強製,進行認糶攤派,或幹預出糶價格和出糶數量等。如政府對於囤積而不願認糶者,處以刑罰。潭州安化縣上戶龔德新,早年依靠“兼並,遂至巨萬。以進納補官為進武校尉”。後遇“旱傷闕食,獨擁厚資,略不體認國家賑恤之意”。被知潭州陳某告到朝廷,遭到“追進武校尉一官,勒停送五百裏外州軍編管”的處罰《宋會要·食貨》59之51.。對於出糶者,則嚴格限製出售價格,以防富戶哄抬糧價,牟取暴利。紹聖元年(1094年)十月,“詔河北路監司令州縣官諭富民,有積粟者毋閉糶,官為酌立中價,毋得過,犯者坐之”《宋會要·食貨》57之12.。有的則嚴格確定出糶數量,以防富戶敷衍了事,搪塞政府。隆興二年(1164年),“霖雨害稼,出內帑四十萬兩付戶部變糴以濟之。其年淮民流於江浙十數萬,官司雖濟而米斛有限,乃詔民間不曾經水災處占田萬畝者糶三千石,萬畝以下糶一千石”《文獻通考》卷26《國用四》。。政府甚至還製定了告發令,告發那些不按規定數量出糶的屯糧商家。慶元元年(1195年)以“米價翔踴,凡商販之家盡令出糶”,以至“告藏之令設矣”《宋史》卷178《食貨上六》。。
政府采取強製性的手段,其實質上已超出了勸分的範疇,雖然在一定條件下解決了災荒時糧食供給問題,但難免也帶來了一些負麵效果。如紹興年間,有臣僚就勸分事上奏說:“州縣奉行,奸計百出。有民戶初非情願,均令認數,以應期限,而平時蓄積之家得以幸免者。有所在初無收,勒令轉糶以賑城郭,而本鄉流離不暇顧恤者。”《宋會要·食貨》57之19.可見,強製的認糶有時會造成無蓄積之家反而被攤派,而真正有蓄積之家反而幸免;本地該接受賑濟的人家沒有得到賑恤,而將該地蓄積以應付政府攤派。另外,強製性認糶也導致一些富戶弄虛作假,以逃避政府攤派。如“乾道辛卯歲,江浙大旱,豫章尤甚。龔實之作牧,命諸縣籍富民藏穀者責認糶數,令自津般隨遠近赴於某所,每鄉擇一解事者為隅官,主其給納。靖安縣羨門鄉範生者在此選,其鄰張氏當糶二千斛,以情語範曰:‘以官價較市值,不及三之二。計吾所失,蓋不勝多矣。吾與君相從久,宜蒙庇護,盍為我具虛數以告官司。他日自有以相報。’範喜其言甘,且冀後謝,諾其請,為之委曲,張遂不複捐鬥升。闔裏皆知之,而畏二家力勢,弗敢宣泄。壬辰秋大稔,前事頓息”洪邁:《夷堅誌》支誌景卷7《範隅官》,中華書局點校本,1981年版。。
三、勸分思想中的利益博弈分析
宋代,一旦發生災荒,糧食短缺,必然導致貧富雙方在利益上的博弈。對於貧民來說,最好的結果是借著災荒的理由,富民免費或低價向其提供糧食,中間結果是得到富民以不高過以往太多的價格出糶的糧食,最壞的結果是得不到糧食而流亡或餓死;對於富民來說,最好的結果是借著災荒的機會,以極高的價錢賣出存糧以牟取暴利,中間結果是以略高於平常的價格賣出存糧以獲得正常的收益,最壞的結果是存糧或被政府沒收,或被饑民搶劫,分文未得。由於雙方都以爭取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因此,一旦到了這時,往往陷入囚徒困境。這時,第三方——政府的介入就成了必要。政府介入的結果,往往使雙方達到妥協均衡,即按照中間目標達成協調,貧民能吃上比往常價格高一些的糧食,維持災荒時的生存,富民賣到比往常高一些的價錢,獲得收益。這就是勸分在宋代流行的必然選擇。
我們必須看到,在這場貧富雙方的利益博弈中,富民始終處於強勢地位,而貧民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因此,政府在協調雙方利益矛盾時,政策性的工具往往傾向於貧民,如前所述,政府通過表率、獎勵等正麵引導以及行政強製性的認糶、攤派、限價、規定出糶數量等使富民自願或半自願地出糶賑災。除此之外,為了緩和貧富矛盾,穩定社會秩序,維護自己統治,宋廷還采取寬禁捕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