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荒時期,由於糧食短缺,富民閉糴以待善價,往往導致饑民群起搶劫糧食,這就是所謂“發廩”。如宋代福建建寧“山川險峻,故小民好鬥而輕生;土壤狹隘,故大家寡恩而嗇施。米以五六升為鬥,每鬥不過五六十錢,其或旱及逾月,增至百金,大家必閉倉以俟高價,小民亦群起殺人以取其禾。閭裏為之震駭,官吏困於誅捕。苟或負固難擒,必且嘯聚為變”黃幹:《勉齋集》卷18《建寧社倉利病》,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朱熹寓居崇安之時,其地“每歲春夏之交,豪戶閉糴牟利,細民發廩強奪,動相賊殺,幾至挺變”《勉齋集》卷36《朱先生(熹)行狀》。。

由於荒年饑民無以為生,與其坐以待斃,不如鋌而走險,故“發廩”之事屢屢發生。宋政府意識到饑民迫於生存,犯法者甚眾,若依平時方式進行處罰,必將導致矛盾的進一步升級,發生民變,嚴重威脅封建統治。因此,所謂寬禁捕之法應運而生,政府在處理這類刑事案件時,往往從輕處罰。如宋仁宗時期,王堯臣知光州,“歲大饑,群盜發民倉廩,吏以法當死。堯臣曰:‘此饑民求食爾,荒政之所恤也。’乃請以減死論。其後,遂以著令,至今用之”《救荒活民書》卷3《王堯臣乞饑民減死》。。宋神宗熙寧年間,河北災傷州軍多有饑民劫盜者,罪當死,朝廷則詔令一律減刑發配《文獻通考》卷26《國用四》。。

但我們也必須看到,在這場貧富雙方的利益博弈中,如政府過多傾向於弱勢群體的貧民,矯枉過正,又會帶來另一種負麵結果。其一,寬禁捕會使“發廩”等非法行為無形中合法化,人民的生命財產得不到法律保障,使社會處於人人自危的無序狀態,反而加劇了貧富衝突。如北宋早期,潁上大饑,饑民“發富人之倉而攘其粟,得數人,其縣令雷祥議曰:‘歲饑取粟,姑以免死。’殆可憫,使笞二十而生之。民出相謂曰:‘歲饑無食,縣官使我食人之粟。’遂複相與發富人之倉,三日三夜,凡數千。旁諸縣亦各千人,殆不可禁。其後太守李顧,反用法日誅數人,以止其盜,盜終不止,而被誅者數十人。至春,道路無敢行者。於是都官員外郎萬寧詣闕上書,且言潁上守令無狀,皆謫去”畢仲遊:《西台集》卷16《丞相文簡公行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其二,由於政府對富民強製性的發廩,導致官府與地方豪強的衝突。如黃震於鹹淳年間在撫州實行勸分,因當地遭遇大饑荒,官府已沒有糧食賑濟饑民,唯一辦法是勸富民出糶。盡管黃震苦口婆心勸說,發了二十餘道文榜勸分,但仍有部分富民拒不出糶。最後黃震被迫派人對其中兩個大戶進行強製性發廩。雙方發生激烈衝突,使“應幹勸糶官吏及提督寄居士友,人人危懼”《黃氏日抄》卷78《七月初一日勸勉宜黃、樂安兩縣賑糶未可結局榜》。。其三,由於政府和貧民在荒年每每將手伸向富民倉廩,雖解了一時之急,但對富民的儲糧積極性是個極大的打擊。既然荒年非但不能通過儲糧謀利,反而常被政府和貧民強行發廩,招致禍患,那麼,豐年又何必積極收購米穀儲積呢?這樣一來,到了豐年,富民不願收購囤積糧食,一旦遭遇災荒,糧食就更為短缺,反而加劇了饑荒,形成惡性循環。英宗時期,司馬光意識到這些負麵結果,故上疏反對朝廷過多傾向貧民的做法,認為“饑饉之歲,盜賊必多殘害良民,不可不除也”,方能維持社會秩序,以度荒年。對於“百姓乏食,官中當輕徭薄賦,開倉賑貸,以救其死”《溫國文正公文集》卷31《言除盜劄子》。。同時,主張用合乎經濟規律的方法解決貧富雙方的矛盾,即允許富民收息放貸,“候豐熟之日,官中特為理索,不令逋欠”,從而鼓勵儲蓄,妥善解決饑荒問題《溫國文正公文集》卷31《言蓄積劄子》。。

另外,我們還必須看到,宋代在勸分中政府職責缺位的問題:其一,救荒原是政府應盡的職責範圍,其經費主要應來源於國家的財政,即人民所交納的賦稅之中。這就是所謂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宋朝從中央到地方都設有常平倉、義倉等備荒機構,但每到災荒發生時,那些存儲的糧食不是早被挪作他用而不足應付,或就是主管官吏吝而不發,總是利用手中的權力,一味地借勸分之名將手伸向富民倉廩。對此,宋人王柏就尖銳地指出:“官無以賑民,使民預輸,以自相賑恤,已戾古意,今又移易他用,數額常虧,遇歉歲則複科巨室,此何義哉?”《魯齋集》卷7《賑濟利害書》。如宋代專門為救災而設的義倉,“其法:令民上三等,每稅米二鬥,輸一升,以備水旱”《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5《義倉》。。但是,實際上每到災荒發生,官吏往往“吝而不發,發而遽有德色”《救荒活民書》卷2《義倉》。,政府救荒賑災的職責沒有盡到。其二,救荒既是政府應盡的職責,按理:“荒政之行,當以賑濟為主,勸分為輔。蓋有司不惜官廩以惠民,然後可責富室不私藏以惠鄉裏。”但實際情況往往相反,政府“於民間所有則根括無餘,形迫勢馳,一切不恤。考諸民詞有家產僅千錢而勸令認米四百石者,有因公事至庭而罰米數百石者,民間畏其虐焰,止得俛首聽從”《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12《奏乞將知寧國府張忠恕亟賜罷黜》。。既然政府有米而不肯出,那麼富民當然也失去了出糶的積極性本節主要參考張文:《荒政與勸分:民間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3年第4期。筆者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自己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