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求儒家的“無訟”理想
在複雜的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交往中產生分歧與矛盾是難免的,這就必然出現糾紛與爭訟問題。中國古代傳統的儒家主導思想是以和為貴,所以官府在審理民事糾紛訴訟時,努力以調處的方式加以解決。正如兩千多年前儒家創始人孔子所倡導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孔子:《論語·顏淵》,中華書局影印十三經注疏本。
宋代,由於封建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的交往日益頻繁複雜,社會關係紛繁錯綜,民事訴訟大量增加。這要求政府必須妥善加以解決協調,化解矛盾,穩定社會秩序。同時推動了民事訴訟製度的發展,民事調處也隨之有了長足的進步,呈現出製度化的趨勢。宋代的民事調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政府的治理思想,即以追求儒家的“無訟”為理想,以客觀公正、自願平等為原則,調處的協約應有法律作為保障。
宋代地方州縣的官員大都是經過科舉考試而走上仕途的,因此,當他們為官一方時,往往以宣揚維護封建的倫理綱常為己任,追求儒家的“無訟”理想,把它作為一種致治。他們認為詞訟之興,有損封建的綱常禮教,傷風敗俗,而布宣德化,訓迪人心,正是地方官的一種職責。所以,他們在任地方官審理民事訴訟時,特別重視以調處的形式息訟,以此作為教化的一種方式。如南宋著名理學家朱熹的高足黃幹判張運屬兄弟互訴基田案時雲:“祖父置立基田,子孫封植林木,皆所以致奉先追遠之意,今乃一變而為興爭起訟之端。不惟辱及祖父,亦且累及子孫……自祖而觀,本是一氣,今乃相詆毀如此,是自毀其身何異……今乃於骨肉之中,爭此毫末,為鄉閭所嗤笑,物論所厭薄,所爭者小,所失者大,可謂不思之甚。”因此,黃幹認為:自己“職身為縣令,於小民之愚頑者,則當推究情實,斷之以法,於士大夫則當以義理勸勉,不敢以愚民相待”。所以,好言勸告張氏兄弟,“運幹、解元各歸深思,翻然改悔,凡舊所仇隙,一切湔洗,勿置胸中。深思同氣之義,與門戶之重,應憤悶事一切從公,與族黨共之,不必萌一毫私意。人家雍睦,天理昭著,他日自應光大,不必計此區區也”。在明以封建綱常之大義後,黃幹建議:“兩狀之詞,皆非縣令所願聞,牒運幹,並告示解元,取和對狀申。”《勉齋集》卷33《張運屬兄弟互訴基田》。
又如南宋時期,百姓沈百二、傅良兩家原本鄰裏關係甚好,後因地界糾紛引起爭訟。官府經審理查明是非後,當堂勸告雙方和解。理由是“所爭之地不過數尺,鄰裏之間貴乎和睦”,因此,最後達成的和解協約為:“若沈百二仍欲借賃,在傅良亦當以睦鄰為念。卻仰明立文約,小心情告,取無詞狀申。再不循理,照條施行。”《名公書判清明集》卷6《爭地界》。
從以上判詞可以管窺,宋代縣官審理民訟時重視調解的殷殷之情,勸告息訟的依據大都是直接引用儒家傳統的三綱五常倫理道德。如在黃幹的眼裏,如果百姓都能孝敬父母,悌於兄長,人家雍睦,天理昭著,那整個社會就會變成儒家的“大同”理想世界。
二、以事實、法律為依據的自願平等協商
宋代官府在具體的民事調處程序中,注意首先要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是非曲直,然後,在此基礎上,才能進行合情合理的調解,易於促使當事人達成協約。如南宋時期,百姓沈百二、傅良兩家因地界糾紛引起爭訟,官府經調查審理後,從契書、地勢、鄰裏證詞三個方麵雄辯地證明了在這糾紛中沈百二理虧。
今詳主簿所申,則沈百二之無道理者三。以幹照考之,盧永執出喬宅契書,該載四至,其一至鮑家行路。既曰至路,則非至鮑家明矣。今沈百二旋夾新籬,乃欲曲轉釘於鮑家柱上,一也。以地勢參之,非但高低不同,鮑家屋側,古有水溝,直透官街,則一溝直出,皆是鮑家基地明矣。今沈百二轉曲新籬,乃欲夾截外溝一半入籬內,二也。以鄰裏證之,沈百二等供,當來籬道係夾截於沈百二屋柱上,渠口在沈百二籬外,則溝屬鮑家,籬附沈屋,眾所共知,信非一日。今一旦改籬跨溝,曲拆包占,縱傅良可誣,而鄰裏不可誣,三也。考之幹照,參之地勢,證之鄰裏,其無道理如此,何為尚欲占據。原其所以,傅良父在日,嚐以此地借與沈百二,其時兩家情分綢繆,彼疆此界,初不計較。久假不歸,認為己物,且欲築室其上,傅良乃以好意欲歸侵疆,而沈百二反以穢語肆行抗對,是以力爭。②《名公書判清明集》卷6《爭地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