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民事調處息訟思想(3 / 3)

三、調處息訟的曆史意義

宋代封建統治者所著力提倡的調處息訟,從一個側麵反映了政府管理思想從統治到治理的轉化。朝廷對民事訴訟盡可能用自願平等協商的辦法加以解決,而不采取強製性的判決方式。這對於緩和社會各種矛盾,防止激化,維護封建綱常倫理,穩定社會秩序發揮了應有的積極作用。基於這種治理理念,宋代地方官員每遇家人、親戚、族黨、鄰裏等的爭訟,尤其重視調處。“每遇聽訟,於父子之間,則勸以孝慈,於兄弟之間,則勸以愛友,於親戚、族黨、鄰裏之間,則勸以睦姻任恤。委曲開譬,至再至三,不敢少有一毫忿疾於頑之意。”《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0《母訟其子而終有愛子之心不欲遽斷其罪》。

宋代的調處息訟意味著政府從統治到治理的轉化,某種程度上有利於防止貪官汙吏在司法審判中權力尋租,貪贓枉法。宋代在司法訴訟中,貪官汙吏勒索受賄、舞文弄法的現象屢見不鮮,尤其是那些低級胥吏被百姓“目為立地官人”,遇到獄訟,“官司曲直皆出彼之手”陳襄:《州縣提綱》卷1《防吏弄權》,叢書集成本。,嚴重地影響了司法審判的公正性。正如慶元四年(1198年)臣僚上言批評當時司法審判中的弊端所雲:“百姓有冤,訴之有司,將以求伸也。今民詞到官,例借契錢,不問理之曲直,惟視錢之多寡。富者重費而得勝,貧者銜冤而被罰,以故冤抑之事,類皆吞聲飲氣。”《宋會要·刑法》3之38.所以一些稍有良知的地方官員常常告誡百姓盡量不要涉訟,“且道打官司有甚得便宜處,使了盤纏,廢了本業,公人麵前賠了下情,著了錢物,官人廳下受了驚嚇,吃了打捆,而或輸或贏,又在官員筆下,何可必也”《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0《鄉鄰之爭勸以和睦》。。不言而喻,百姓遇到糾紛爭訟之事,理智的做法是調處息訟,這是雙贏的選擇。否則,如選擇到官府打官司,很可能是兩敗俱傷,肥了那些貪官汙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