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社會犯罪的嚴厲鎮壓思想
宋朝是在結束五代十國割據混亂的局麵基礎上建立的,宋初統治者為了保持社會穩定,達到長治久安,維護自己的統治,都主張采用嚴厲的刑法,懲治一些嚴重危害封建統治秩序的犯罪行為。正如《宋史·刑法誌》開篇所雲:“宋興,承五季之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宋太祖曾下詔令強調:“世屬亂離,則糾之以猛。”《宋大詔令集》卷200《改竊盜贓計錢詔》,中華書局校訂本,1962年版。宋太宗更進一步指出:“外憂不過邊事,皆可預防,惟奸邪無狀,若為內患,深可懼也。”徐乾學:《資治通鑒後編》卷1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在這種思想指導下,終宋一代對一些犯罪都采用重典。如自宋仁宗嘉祐年間,製定了《窩藏重法》,開始采取特別立法鎮壓犯罪;宋英宗於治平三年(1066年),製定了懲治強劫賊盜的《重法》;宋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又頒布了《賊盜重法》,成為懲治“賊盜”犯罪的重要刑事特別法。
北宋末年至南宋時期,趙宋統治者一方麵受到北方少數民族政權南下的威脅;另一方麵由於橫征暴斂,民不聊生,激起人民的武裝反抗鬥爭。在這內外交困的形勢下,宋廷曾一度改變以往一味重刑鎮壓的原則,采取撫剿並用的策略。但是,南宋王朝建立不久,高宗又改變策略,仍然采取暴力鎮壓手段。他於紹興年間三次降詔,提出“禁招安盜賊”的原則,凡“已經招安而複嘯聚者,發兵加誅”,采取“勿赦”的方針,一律斬殺。爾後在鎮壓了鍾相、楊麼起義後,更是下令嚴禁百姓“私有私造兵器”以及“妖民聚集”《宋史》卷27《高宗四》。。
宋廷在此思想指導下,主要對以下一些嚴重威脅其統治,影響社會穩定的犯罪實行嚴厲鎮壓:
(一)謀反逆叛罪
在中國封建社會所有的犯罪中,謀反逆叛罪是最嚴重的犯罪。因為這一犯罪的目的是要推翻當朝皇帝的統治,所以無論何人觸犯這一罪行,都將遭到最嚴厲殘酷的鎮壓。具體而言,宋代統治者又把謀反逆叛罪主要分為以下幾種:一是謀反罪,即謀危社稷,預謀推翻皇帝統治。二是謀大逆罪,即“謀毀宗廟、山陵(皇陵)及宮闕”,嚴重侵犯皇權統治。對於這兩類犯罪,《宋刑統·賊盜律》規定:“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其餘親屬、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甚至謀反者盡管“詞理不能動眾,威力不足率人”,但隻要有所表示,不分首從,一律處斬,父母、子女、妻妾並流三千裏。即使是“口陳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而無狀可尋者,流二千裏”。三是謀叛罪,即“謀背本朝,將投蕃國,或欲翻城從偽,或欲以地外奔”《宋刑統》卷1《名例律》。。由此可見,所謂謀叛罪就是現在所說的叛國、叛逃罪。對於此類犯罪,處罰比謀反、謀大逆罪稍輕一點,但還是嚴懲。按《宋刑統·賊盜律》規定:“諸謀叛者絞,已上道者皆斬,妻子流二千裏。若率部眾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裏。”四是造妖書妖言罪,按《宋刑統》引疏議的解釋,即所謂“造妖書及妖言者,謂構成怪力之書,詐為鬼神之語;休謂妄說他人及己身有休征;咎謂妄言國家有咎惡,觀天畫地,詭說災祥,妄陳吉凶,並涉於不順者,絞”。質言之,即那些散布推翻現存君主王朝的言論,通過利用鬼神等宣傳組織人們起來反抗起義的行為,同樣應受到嚴厲的懲罰。《宋刑統·賊盜律》規定:“諸造妖書及妖言者絞,傳用以惑眾者亦如之。”與此同時,律文附敕規定:“有此色之人,便抑收捉勘,尋據關連徒黨,並決重杖處死。”總之,犯此罪之人,不分首從,不分是否傳用,不分率眾與否,一並處死。五是大不恭罪。所謂大不恭罪主要指臣下對皇帝本人、親戚以及派遣使臣有冒犯不恭敬的行為,為皇帝做飯、醫病、裁衣、造船不合要求,對皇帝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都作為“大不恭”罪,給予嚴懲。如《宋刑統·名例律》規定:凡臣下對皇帝尊嚴有所冒犯者,對皇帝有不恭敬行為者,一律處以死刑。臣下如“對捍製使而無人臣之禮”者,同樣處以絞刑。
由此可見,謀反逆叛罪危害的對象是封建最高統治者皇帝或其王朝,因此是絕對不容許的,封建國家必須通過暴力予以嚴酷鎮壓,甚至還要法外加刑,處以淩遲等酷刑。如《長編》卷144載:“慶曆三年,得光化軍賊邵興及其黨,仁宗詔:‘並淩遲處斬。’”同書卷277載:“熙寧九年,茂山牙校張仁貴結連背叛,(神宗)詔:‘仁貴淩遲處死。’”
(二)殺人罪
古代在以命償命的觀念指導下,對於殺人罪,除屬於誤殺、戲殺、過失殺人罪外,一般都處以死刑。隻是根據殺人罪的性質、手段、被害者的身份等不同,所處的死刑方式有所不同。一是所謂殺一家三人罪。按《宋刑統·賊盜律》引疏議解釋說:“殺人之法,事有多端,但據前人身死,不論所殺之狀。但殺一家非死罪良口三人,即為不道……皆合處斬,罪無首從,妻子流二千裏。”二是肢解人罪,顧名思義,即“殺人而肢解者”,或“先肢解而後殺之”《宋刑統》卷17《賊盜律》。。其犯罪手段殘忍,依照《宋刑統》規定,罪無首從,皆斬,妻子流二千裏。三是謀殺罪。《宋刑統·賊盜律》規定,若是下屬謀殺長官,下輩謀殺尊長親屬等,如屬於謀殺(即謀而未殺),流二千裏;已傷者,絞;已殺者,斬;如是“諸部曲、奴婢謀殺主者皆斬,謀殺主之周親及外祖父母者絞,已傷者皆斬”。相反,若是“尊長謀殺卑幼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具體處刑依同條疏議解釋為:“謀殺周親卑幼,合徒三年,已傷者流三千裏,已殺者依故殺法合絞之類。”四是故殺罪。按《宋刑統·鬥訟律》引疏議解釋說:故殺罪指“以刃及故殺者,謂鬥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鬥爭無事而殺,是名故殺”。簡言之,就是故意殺人。對於這種犯罪,《宋刑統·鬥訟律》規定:“以刃及故殺人者,斬。”五是鬥殺罪。按《宋刑統》引疏議解釋說:“鬥毆者,元無殺心,因相鬥毆而殺人者,絞。”可見鬥殺罪與故殺罪的不同是無意殺人,故雖亦處於死刑,但絞刑比斬刑為輕。六是誤殺罪。《宋刑統·鬥訟律》規定:“諸鬥毆而誤殺傷旁人者,以鬥殺傷論,至死者減一等。”從《宋刑統》“致死者減一等,流三千裏”來看,誤殺罪一般不處死刑,最重流三千裏。七是戲殺罪。按《宋刑統·鬥訟律》疏議解釋,“戲殺傷人者,謂以力共戲,因而殺傷人減鬥罪二等”,即流二千五百裏。又因“或以金刃,或乘高處險,或臨危履薄,或入水中……因此共戲,遂至殺傷……唯減本殺傷罪一等……而犯應贖罪者,依過失法收贖”。由此可見,戲殺罪無意失手殺人,故減輕處罰,最高流三千裏,最低可用錢贖罪。八是過失殺人罪。按《宋刑統·鬥訟律》疏議解釋,過失殺傷“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共舉重物,力所不製,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擊禽獸以至殺傷之屬皆是”。可見,過失殺人比誤殺性質更輕,區別是過失殺人不是參與鬥毆,而是犯者對自己行為缺乏應有的考慮或防範而導致的殺人後果,故更從輕處罰:“諸過失殺傷人者,各依其狀,以贖論。”
(三)官吏貪贓罪
宋代官吏在經濟上犯罪的現象比較複雜,有多種類型,其中最主要的有四種類型: